《治安管理處罰法適用指南》是2006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劉家琛。本書主要介紹了處罰的總類和實用、處罰程式、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等內容。
基本介紹
- 書名:治安管理處罰法適用指南
- 作者: 劉家琛 編
- ISBN:9787802172395
- 出版時間:2006-05-01
圖書信息,內容簡介,目錄,
圖書信息
內容簡介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既是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民權利的法律武器,也是規範公安機關執法行為的重要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突出強調了維護社會治安要堅持綜合治理的方針,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進一步明確了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處罰法定原則,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人格尊嚴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過罰相當的原則等等;增加了一些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該法還適當提高了罰款的數額,同時縮小了對行政拘留處罰的自由裁量幅度。該法將拘留處罰的規定,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和情節進行了細分,縮小了行使拘留處罰權的自由裁量空間,以避免在執法中可能產生的隨意性。這些都有利於更好地體現處罰法定的原則和“過罰相當”的原則,更符合法治的要求。
程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證。治安管理處罰包括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處罰,從這個意義上說,治安管理處罰是行政處罰中相對最為嚴厲、對公民權利影響最大的一類處罰。為了既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能夠有效地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又防止因權利使用不當造成對公民權利的侵害,該法在第四章專章對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式作了更為嚴格和具體的規定。從對治安案件的受理,證據的依法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處置,傳喚的批准許可權和傳喚的時限,詢問筆錄的要求,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的檢查,處罰的決定許可權,決定書應當載明的內容,一直到罰款處罰的罰繳分離原則、拘留處罰的暫緩執行、不服處罰決定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此外,該法還強化了對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執法行為的規範和監督。專設“執法監督”一章,規定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守的規定和禁止實施的行為,以便加強對辦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監督,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總體上說,這些規定,既充分賦予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為履行治安管理職責所必須的權力,又對警察權的行使作了更嚴格的規範;既要使違法行為人應受到必要的懲處,又特別注意防止因權利的不當使用甚至被濫用造成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侵害,堪稱一部具有中國特色,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一、立法目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和特徵
三、處罰程式應適用的法律規範
四、本法適用的地域範圍
五、本法適用的時間範圍
六、對人的適用範圍
七、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九、治安案件的主管和管轄
十、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責任
十一、治安調解
第二章處罰的總類和實用
一、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
二、查獲違禁品、工具和違法所得財物的處理
三、強制性教育措施
四、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
五、精神病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
六、盲人或聾啞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
七、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
八、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處罰
九、共同違法行為的處罰
十、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十一、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情形
十二、從重處罰的情形
十三、應給予行政拘留處罰而不予執行的情形
十四、治安管理處罰的追究時效
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一、擾亂單位、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和選舉秩序的行為及處罰
二、擾亂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及處罰
三、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等擾亂公共秩序、投放虛假的危險物質和散布恐怖信息行為和處罰
四、尋釁滋事行為及處罰
五、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及處罰
六、干擾無線電線業務及無線電台(站)的行為及處罰
七、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及處罰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一、違反危險物質管理的行為及處罰
二、對危險物質被盜、被搶、丟失不報的處罰
三、對非法攜帶槍枝、彈藥或者管制器具的處罰
四、對盜竊、損毀基礎設施的處罰
五、對妨害航空器飛行安全行為的處罰
六、對妨害鐵路運行安全行為的處罰
七、對妨害列車行車安全行為的處罰
八、擅自安裝使用電網、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為的處罰
九、違反安全規定舉辦大型活動的處罰
十、違反公共場所安全規定的處罰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一、恐怖表演、強迫勞動、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
二、脅迫利用他人乞討和強制乞討的處罰
三、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處罰
四、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處罰
五、誣告陷害他人的處罰
六、打擊報復證人及近親屬的處罰
七、傳送信息干擾他人生活的處罰
八、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罰
九、毆打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罰
十、猥褻他人和公共場所裸露身體的處罰
十一、虐待家庭成員、遺棄被扶養人的處罰
十二、強迫交易行為的處罰
十三、煽動民族仇十艮、民族歧視的處罰
十四、侵犯通信自由的處罰
十五、盜竊公私財物的處罰
十六、詐欺公私財物的處罰
十七、哄搶公私財物的處罰
十八、搶奪公私財物的處罰
十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處罰
二十、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的處罰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一、妨礙公務的處罰
二、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票證的處罰
三、船舶擅進禁、限入水域或島嶼的處罰
四、違反社會團體管理規定的處罰
五、違反公安許可規定的處罰
六、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處罰
七、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
八、房屋出租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
九、製造噪聲干擾他人的處罰
十、典當業、廢舊物質收購業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
十一、妨害行政執法秩序的處罰
十二、協助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罰
十三、偷越國(邊)境的處罰
十四、妨害文物管理的處罰
十五、非法駕駛交通工具的處罰
十六、破壞他人墳墓、屍體和亂停放屍體的處罰
十七、賣淫、嫖娼的處罰
十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處罰
十九、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物品、傳播淫穢信息的處罰
二十、組織、參與淫穢活動的處罰
二十一、賭博行為的處罰
二十二、涉及毒品原植物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及處罰
二十三、毒品違法行為及處罰
二十四、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罰
二十五、服務業人員通風報信行為的處罰
二十六、飼養動物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四章處罰程式
第一節 調查
一、治安案件的受理與立案
二、調查取證規則
三、人民警察的迴避
四、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義務
五、詢問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證人、被侵害人
六、檢查
七、扣押作為證據的物品
八、鑑定
第二節 決定
一、處罰許可權
二、行政拘留的折抵
三、決定作出的事實依據
四、告知陳述與申辯
五、治安案件的處理結果
六、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宣告、送達、抄送
七、聽證程式
八、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九、當場處罰程式
十、對處罰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第三節 執行
一、一般規定
二、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
三、罰款的執行
四、吊銷許可證的執行
第五章執法監督
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原則
二、辦理治安案件的社會監督
三、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
四、人民警察違法辦理治安案件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五、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國家賠償責任
常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律規範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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