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輪所有人自願承擔油污責任協定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1978年06月01日
  • 生效日期:1978年06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前言
本協定的締約人是油輪所有人和光船租船人。
按照1969年7月1日訂立並已作了修改的《油輪所有人自願承擔油污責任協定》(簡稱“船東協定”),締約人已採取積極措施以減輕油輪所造成的油污損害,並對損失提供賠償。
締約人認識到,《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簡稱“責任公約”之自1975年6月19日生效,以及自該日起批准及加入該公約的國家的增加,已使世界上許多地區建立起一個對遭受油輪排油污染損害的人和團體(包括政府)進行賠償的國際性法律制度。締約人還認識到,“責任公約”補救了傳統海法的大部分缺陷。“船東協定”曾對這種缺陷作了很大的填補。但締約人意識到這一事實,即在世界上大部分地區,“責任公約”尚未實施,因而公約的利益與保障一時尚不能遍及這些地區。為此,在“責任公約”廣泛適用之前,締約人決定修訂船東協定,並自1978年6月1日格林威治時間正午起生效。在這些地區,對在該日以後發生的事件提供相當於“責任公約”提供的利益與保障,以及其他利益與保障。
有鑒於此,締約人以及今後可能成為締約人的其他油輪所有人和光船租船人,考慮到他們的共同承諾,現已互相同意並商定如下:
第一條定義
在本協定前言或其他條款中出現的下列各詞或用語,具有如下涵義:
1.“油輪”,是指為裝運散裝油類而設計與建造的任何類型的遠洋船舶和海上船艇,不論其實際上是否正是這樣裝運油類。
2.“人”,是指任何個人或合夥,或任何公共或私人機構(不論是否為法人),包括國家或其任何下屬單位。
3.“所有人”,是指登記為油輪所有人的人,如果沒有這種登記,則是指擁有該油輪的人。但如油輪為國家所有而由該國登記為油輪經營人的公司所經營,“所有人”即指這種公司。雖有上述規定,如屬光船租賃的油輪,“所有人”即指光船租船人。
4.“光船租船人”,是指按照規定條件租船人是租用期間應完全占有控制其租用油輪的租船人。
5.“締約人”,是指參加本協定的當事人。
6.“締約所有人”,是指參加本協定的油輪所有人。
7.“油類”是指任何持久性的不論是否作為貨物而載運的炭氫礦物油類,例如原油,燃料油、重柴油以及潤滑油。
8.“油污損害”,是指由於油輪逸出或排放油類後,在油輪本身以外因污而產生的滅失或損害,不論這種逸出或排放發生在何處,但滅失或損害必須是發生在任何一個國家的領土上,包括領海,並包括預防措施費用,以及由於預防措施而造成的進一步滅失或損害。但間接的或推測的或者並不是直接由於此項逸出或排放所造成的滅失或損害,應予除外。
9.“預防措施”,是指事件發生後為防止或減輕油污損害而由任何人所採取的任何合理措施。
10.“事件”,是指造成油污損害或發生逸出或排放油類威脅的任何事故,或由於同一原因所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11.“逸出或排放油類威脅”,是指有從油輪逸出或排放油類的嚴重而緊迫的危險,如果發生,即將產生油污損害的重大威脅,而不論事後果真發生逸出或排放事故與否。
12.“排除威脅措施”是指任何人在事件發生後為了排除逸出或排放油類的威脅而採取的合理措施。
13.“責任公約”,是指1975年6月19日生效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公約,包括任何締約國陸續訂立的實施本協定的法律或規則。
14.油輪的“噸位”應為淨噸加上為計算淨噸而將機倉部分從總噸位中所減除的數額。對於不能得出此項噸位的油輪,其噸位應認定為該油輪所能裝運油類的重量噸(每噸2240鎊)的40%。
15.“聯合會”是指國際油輪船東油污聯合會,該會系按照英國法律組成的一個擔保有限責任的公司組織,其宗旨為執行本協定。
16.“費用”是指合理的費用。
第二條總則
1.世界上任何油輪所有人,自其按本協定附屬檔案甲的格式填報的申請書經聯合會接受時起,即成為本協定的締約人及聯合會的會員。
2.締約人應當:
(1)使本協定的規定適用於他是其所有人或成為其所有人的全部油輪;
(2)建立並維持使聯合會能對其履行按本協定規定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感到滿意的財務能力;
(3)儘可能及時處理按本協定向其索賠的全部有效請求;
(4)成為聯合會的會員,並按照聯合會的章程在其繼續為本協定締約人時,仍為該會會員。
(5)遵守聯合會章程、所有規則與通知;以及
(6)履行本協定規定其應盡的其他一切義務。
第三條期間與範圍
1.本協定得映根據聯合會章程召開的特別全體員大會上,以至少75%的贊成票作出特別決定,而在下列日期終止:
(1)1981年6月1日或其後任何一年的6月1日;或
(2)1981年6月1日以後的任何時期,但須聯合會董事會事先確認責任公約已相當廣泛地適用。
2.締約人可在1981年6月1日退出本協定,或在以後任如一年的6月1日前6個月以書面通知聯合會,在該日退出,或按第十條退出本協定。
3.締約人援用第三條或第十條退出本協定或全體締約人終止本協定時,不應影響任何締約人根據本協定在該時已發生的權利與義務。
4.聯合會在本協定終止後,為結束業務應在必需的一段合理時期內繼續存在。
第四條賠償責任
1.根據本協定規定,涉及一次事件的締約油輪所有人,同意對該油輪逸出或排出油類所造成的油污損害,及由於該事件而採取的排除威脅措施的費用,承擔賠償責任。
2.對下列事件所造成的油污損害或排除威脅措施的費用,不負責任:
(1)在世界各地造成的油污損害,如果其中任何部分按責任公約規定須賠償責任,或者
(2)由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內戰或武裝暴動、或特殊的、不可燥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質的自然現象所引起;
(3)完全是由於第三者有意造成損害行為或不為所引起的損害;或者
(4)完全是由於等負責燈塔或其他助航設備的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在執行其職責時的疏忽或其他過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3.如果油污損害或引起排除威脅措施的局面完全或者部分地是由於遭受損害人的疏忽,或者由於他採取了排除威脅措施所造成,則締約油輪所有人即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該人所負的責任對。
第五條涉及兩艘或多艘油輪的油污損害責任
如不同締約所有人的兩艘或兩艘以上油輪發生逸出或排放油類而造成油污損害時,除有關締約人依第四條規定而免除責任外,都應對不能合理分開的所有損害共負連帶責任。
第六條締約所有人的預防措施和排除威脅措施
發生油污事件的油輪締約所有人,應盡最大努力採取在當時環境下適宜而可行的預防措施及排除威脅措施。採取上述措施並不構成對責任的承認。
每一締約所所有人於建立與維持其財務能力時,應對補償這些措施的費用留有適當的準備金。
第七條責任額限
1.每一締約所有人在本協定項下對每一事件的最高責任,為該事件中涉及的每一油輪每噸160美元,或1680萬美元,兩者之中以較少者為準。
2.按本協定已確立的索賠,如其總數超過上述第一款的限額,締約所有人對每一索賠的給付,應為該一索賠在全部已確立的索賠總數中所占比例之按上述第一款最高限額計算的部分。
3.在締約所有人履行本協定項下的全部責任之前,如他或任何向其提供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的任何人員,由於所述事件而支付了油污損害或排除威脅措施費用的賠款,則上述人員在其支付數額範圍內,代位獲得受賞的人根據本協定所應享有的權利。
4.如締約所有人確證,他可能在以後被強制支付根據本協定規定的賠償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並由此可依本條第三款享有代位行使的權利,他在賠付按本協定而擁有有效索賠權的請求人的索賠同時,得暫時留出一個足夠的數額,使他在以後能進行相應的支付。
5.為了確定本協定項下締約人的責任限度,就締約所有人主動採取的預防措施而提出的索賠,以及締約所有人主動採取排除威脅措施所支出的費用,在確定所有人責何任直至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時,應視同締約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的索賠。
第八條程式與其他
1.如締約所有人的油輪發生逸出或排放油類情事,或存在此種威脅,締約所有人通知聯合會並應將其計畫採取的預防措施與排除威脅措施(如有),以及他是否已接獲本協定項下的其他索賠通知報告聯合會。
2.本協定全體締約人授權聯合會注意向與逸出或排放油類或其威脅有利害關係的人提供本協定文本,並證實在發生逸出或排放或其威脅時,油輪的所有人是締約所有人。
3.除非締約所有人在該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收到索賠的書面通知,便不得產生本協定規定的責任。
4.按本協定提出索賠的人如與該事件的締約所有人發生爭議,可根據本條第九款規定在該事件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付仲裁,此項仲裁系強制締約所有人履行本協定責任的唯一辦法每一個締約所有人作為本協定的締約人以及在他還受本協定約束期間,應被認為他已絕無翻悔地同意任何人按本條第九款規定將爭議提付仲裁。
5.除非另有書面約定,締約所有人或代表締約所有人向任何人所作的支付,應作為締約所有人、有關油輪、有關油輪的租船人、船員、代理人、僱傭人員以及保險人對其所有由該事件引起的索賠的全部解決。
6.本協定不產生任何對抗聯合會的權利。聯合會對任何人不負本協定所規定的或其他責任。
7.由本協定產生或本協定有關的一切權利或義務,均不得轉讓。
8.除第五條規定者外,締約所有人對其他締約所有人的油輪發生的逸出或排放油類或由此而引起的威脅,不能按本協定負責。
9.任何人根據本協定所提出的所有索賠,如不能解決,最終應根據國際商會的仲裁與調解規則指定一名或一名以上仲裁員,按上述規則予以解決。在上述程式中,主張索賠的人應對油輪排放油類使其遭受油污損害,或由此而造成的威脅使其必須採取排除威脅的措施,負舉證責任。
10.按本協定而作的支付不應視為:1.締約所有人在任何其他法律程式中或對任何其他索賠人承認責任或有責任的證明;或者:2.除本條所規定以外的任何目的,締約人不有接受任何法院的管轄。
11.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影響締約所有人向第三者或船舶進行追償的權利。
第九條解釋
聯合會對本協定的解釋與執行,有權隨時制定規則或詳細的條例。
第十條修正
本協定得在依聯合會章程召開的聯合會特別全體會員大會上經75%投票贊成的特別決議,而予以修正。投票反對此項特別決議的締約人,有權在該特別決議通過後60天內用書面通知聯合會退出本協定,但不得影響其在退出日前已發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適用的法律
本協定適應適用英國法律,但不本協定有任何相反的規定,不能要求締約所有人:
1.對其泥油輪所涉及的事件承擔責任或採取措施,如此舉系違反該油輪的船旗國法律或政府條例;或
2.承擔責任或採取措施:如締約所有人的多數股份直接或間接為其他公司組織、合夥組織或個人所有,而此舉系違反適用上述公司、合夥組織或個人的法律政府條例。(附屬檔案格式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