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書,是指海上油污民事責任承擔的保證。為便於承擔海上油污所致民事責任,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的、凡2000噸級以上的散裝油輪的船舶所有人從事營運必須具備的證書。在該船舶參加油'污保險或具有其他財產保證如銀行保證書、國際賠償基金出具的證書以後,由船舶登記國有關當局發放證明書,以保證該船具有賠償能力,方可在前述公約之締約國的港口航行。
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28條根據前述公約的規定也要求:“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應當持有有效的《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或《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信用書》,或提供其他財務信用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