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lightning protection in heyuan city
- 地點:河源市
- 性質:管理規定
- 目的: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一條 為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防雷減災工作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區,其防雷減災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各級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公安、消防、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監管、旅遊、教育、城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氣象主管機構實施本規定。
電力高壓線路、發電廠、變電站(其中的民用建築物、一般性設施、其他安裝在公共場所的設施除外)的防雷減災工作,由電力管理部門負責,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監督。
第六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規劃本行政區域雷電監測網,並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雷電監測和預警系統建設,組織開展雷電預報,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雷減災基礎設施建設,提高防雷技術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組織應急演練,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防雷安全納入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體系。
各有關單位應當明確防雷減災工作責任人,並將防雷減災工作列入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內容。
第九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本規定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線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系統。
第十條專門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取得資質的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備、設施,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可以在核准的資質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防雷裝置的設計、施工。
第十一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及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遊樂場所等社會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以及各類電子信息系統;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及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遊樂場所等社會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以及各類電子信息系統;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十二條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防雷裝置設計檔案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
防雷裝置設計檔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條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核同意的設計檔案進行施工,按規定要求做好隱蔽工程記錄,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監督管理。在施工中需要變更或者修改設計檔案的,應當按照原程式重新申請審核。
第十四條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築物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防雷裝置經驗收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頒發《防雷裝置驗收意見書》;經驗收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整改完成後,按照原程式重新申請驗收。未取得驗收合格檔案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防雷裝置驗收意見書》作為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竣工備案的必備條件。
第十五條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油庫、氣庫、化學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1次,一般建(構)築物防雷裝置每年檢測1次。
第十六條防雷裝置所有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主動向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申報檢測,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進行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對檢測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處理。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真實可靠。
第十八條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鑑定和評估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予積極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