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源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河源市源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河源市源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源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辦公地址:河源市源城區南堤路3號 
  • 所屬部門: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河源市源城區
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及區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擬訂)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和組織實施本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貫徹落實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貫徹執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貫徹落實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六)執行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對企業工資分配實施巨觀調控。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負責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推選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依法處理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相關案件。
  (十一)負責對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執法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指導和協調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承辦政府間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協定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領導分工

黃紹偉:區委組織部副部長,區人社局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局全面工作,直管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大隊、黨務、紀檢、黨風廉政建設、機關作風建設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統籌全局工作和督辦重大事項。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牽頭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調研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日常綜合性業務材料的起草及文電、保密、機要、檔案、財務、會務、接待、政務公開、綜合治理、安全、信訪等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職能調整、人事管理、培訓教育、計畫生育、人事檔案、工會、共青團、婦女等工作。承擔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制部門經費預決算並管理相關專項經費,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政務服務事項梳理、調整、最佳化、服務指引工作。承擔本部門信息規劃、信息系統建設,負責統計管理、數據發布等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效能監督、行風建設、視窗建設,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本部門服務視窗管理制度、服務標準和服務規範,指導和監督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視窗建設等職責。
  (二)政策法規股(行政審批股)。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提出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有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執法監督和法律顧問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統籌推進本系統法治建設、依法行政、普法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組織擬訂本部門行政審批工作依據、辦理程式、業務流程、審核標準規則。按照規定許可權,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受理、審批等工作。組織協調開展行政審批辦理、轉辦、證件核發等相關延續工作。
  (三)人才開發股。參與擬訂全區人才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優惠政策、發展戰略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中介機構。執行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和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貫徹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指導和監督用工單位人力資源引進和配置工作。按規定承辦區直、中央和省、市駐源城企業單位人員調配。指導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承辦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培訓與技能教育管理股)。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承擔初、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材料的審核,指導初級、部分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承擔初級、部分中級評審會設定、調整工作。承擔初、部分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結果的核准工作。承擔大中專畢業生初次專業技術資格考核認定結果的核准工作。承擔省外來粵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的確認工作。承擔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的服務管理工作。承擔高級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審核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信息核查工作。承擔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推薦選拔服務管理工作。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培訓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證書核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負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的規劃指導工作。負責指導技能競賽、技能師資隊伍建設。貫徹實施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評價、激勵政策。
  (五)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股。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工資統發和晉級增資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承擔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服務有關工作。
  (六)社會保險管理股。負責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審核報送區內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統籌單位的特殊工種、因病非因工受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和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人退休事項。審核區內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基本政策、規劃和標準,指導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實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組織實施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生育、死亡等有關待遇政策。負責組織實施工傷認定工作。參與指導監督工傷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支付。參與指導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徵收和投資運營,參與查處基金使用中的重大案件。
  (七)勞動關係股。負責勞動關係調整政策、制度建設、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的實施規範。指導勞動關係處理工作。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擔企業相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區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
  (八)調解仲裁辦公室(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實施對調解、仲裁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處理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九)就業創業股。擬訂就業創業規劃和年度計畫,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信息管理。組織實施專項就業創業資金、專項創業帶動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貫徹實施高校生就業創業政策。貫徹就業創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創業政策。組織實施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參與全區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培訓機構的建設。貫徹實施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管理工作的基本政策、規劃。推動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管理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難點問題。推動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工作。承擔區就業創業工作聯席會議、區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區發展家庭服務業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承擔事業單位人員的綜合計畫管理工作。編制、下達事業單位人員及人員結構調整計畫。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崗位聘用及備案事宜。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有關工作。承擔區直、中央和省、市駐源城事業單位招聘人員及調配相關工作。
  (十一)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大隊。承擔轄區內企業、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和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勞動用工、勞動標準、就業、社會保險、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職業技能培訓、勞務派遣等方面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職能。依法受理、查處轄區內勞動保障領域舉報投訴、突發應急事件和群體性事件。負責指導、監督各基層人社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組織開展全區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宣傳和各類專項執法工作。組織實施勞資糾紛風險預警防範。負責執法人員定期執法資格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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