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校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河源市校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是河源市制定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校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 發布單位:河源市政府
河源市校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發布日期:2012-03-16 瀏覽次數:2008
關於印發河源市校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府辦〔2012〕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全市師生出行安全,市政府制訂了《河源市校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現予印發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校車整治辦(市教育局)反映。
2012年2月22日
為深刻吸取甘肅省正寧縣“11·16”和江蘇省徐州市“12·12”特大校車道路交通事故教訓,強化我市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全力加強校園周邊交通秩序整治和校車管控,堅決杜絕“涉校”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廣大師生出行安全,市政府定於2012年1月起在全市開展常態化的校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為確保校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取得實效,根據省公安廳、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校車及其駕駛人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公通字〔2010〕1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及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的大局出發,高度重視校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責任明確,各方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長效管理機制。通過常態化和日常化的管理,形成治理合力,共同做好校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促使全市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明顯減少,最大限度地遏制和預防 “涉校”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二、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校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任副組長,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安全監管局分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校車交通安全整治辦公室(下稱市校車整治辦),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工作人員從各成員單位抽調,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全市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各縣區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落實責任領導和工作人員,具體負責專項整治工作。
三、工作內容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增強做好校車交通安全管理的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迅速行動,堅決消除校車安全隱患,把解決校車安全問題作為維護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來認真抓緊抓實,切實保障廣大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
(二)明確職能責任,建立長效機制。各級各部門和學校要明確責任,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學校要承擔校車安全的主體責任,與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交管部門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要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和車輛台賬,定期對校車進行維護保養,並安裝GPS監控系統,加強對校車的日常監管;要建立和落實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駕駛人規範操作、文明駕駛;要建立學生照管人員責任制度,確保每輛校車配備學生照管人員,負責維持乘車秩序,監督和糾正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違法行為。長期租用車輛作為校車或者組織學生活動需要臨時租用車輛的學校、幼稚園,要租用具有合法資質的專業客運單位的機動車並與承運單位簽訂運送協定書,不得租用個人所有或者拼裝、故障、報廢車輛作為校車使用。未使用校車的學校、幼稚園要對在校學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學生不坐不合要求車輛,並告知學生家長加強監督。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校車交通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要履行安全工作領導責任,研究轄區校車交通安全工作,組織開展專項整治,制定出台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校車交通安全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督促學校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建立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將校車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納入使用校車的學校安全管理年終考核,配合公安交管部門落實校車安全資質審查,會同公安交管部門對學校使用校車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公安交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校車資質和行駛線路的審查備案,按照有關標準製作並向符合條件的校車配發校車標牌;要開展“護衛天使行動”,落實“護學崗”工作,排查整治校園周邊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嚴查校車超員、超載、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嚴把道路運輸準入關,嚴厲查處從事非法營運的校車,規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安全監管部門要把校車交通安全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大安全檢查力度,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校車交通安全責任,對校車交通安全事故進行責任追究。
(三)全面摸底排查,嚴格校車審批。各地要對轄區所有學校、幼稚園和校車開展再一次安全檢查,全面掌握轄區內學校、學生和校車的數量、車輛所有人、駕駛人、運行時間、行駛路線、核載人數等基本情況,建立健全和完善台賬檔案,全面檢查學校和幼稚園校車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做到“不漏一校一園、不漏一車一人”。對學校、幼稚園校車管理制度不落實,校車有改裝、改型、拆卸或加裝座椅,以及校車駕駛人安全資質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責令停運停駛,限期整改;對未經安全審查、無校車標牌的其他車輛,堅決禁止其接送學生,並督促其按規定辦理校車標牌。各地要以校車“五不出校制度”(校車車況不良不出校、校車超員不出校、駕駛人資質不合不出校、校車證件不齊不出校、照管教師未到位不出校)為重點,加強檢查,確保落實。
各地必須按照粵公通字〔2010〕10號檔案要求,做好校車核定登記工作。因集中運送學生而需要配備校車的學校應按規定向當地縣級教育行政、公安交管,市公安交管部門申請使用校車專用標識、標誌,並提交以下材料:1.填寫《校車標牌申請表》;2.本學校與當地縣級公安交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簽訂的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3.擬聘用駕駛人員的健康證明和駕駛證複印件;4.本學校擬與校車駕駛人員簽訂的安全行車責任書;5.校車行駛路線圖和停靠站點;6.本學校制定的校車及其駕駛人員、學生照管人員的安全管理制度;7.本學校對機動車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8.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安全技術檢驗記錄單複印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申領工作要在2012年3月上旬前完成。
(四)強化路面管控,嚴查交通違法。各級公安交管和交通運輸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聯合執法,嚴查校車交通違法行為。公安交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校車運行時段和路段的巡邏管控,加大交通違法整治力度,對校車號牌標識 、使用單位、發證日期、有效日期、駕駛人姓名、運行路線、照管老師等情況進行認真核查,逢車必查,逢違必罰,杜絕事故隱患。要在日常執勤中,加大對校車及學生接送車輛的檢查力度,對存在交通違法行為的,一律依法嚴格處罰;對車輛沒有進行校車登記、沒有貼上校車標牌而接送學生的,一律停運,通報教育部門進行處理;對校車駕駛人不具備駕駛校車資格的,一律停運,通報教育部門進行處理。要大力開展打擊“黑校車”治理活動,嚴禁拼裝車、低速汽車、農用車、報廢車搭載學生。要加強校園周邊秩序管理,重點治理校園周邊亂停亂放、非法營運、逆行、違法調頭等行為,為學生出行創造平安、暢通的交通環境。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規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嚴把道路運輸準入關,嚴厲查處從事非法營運的學生接送車輛,嚴格檢查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對沒有貼上校車標牌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而接送學生的車輛,要嚴格以非法營運從嚴從重處罰。
(五)加強教育宣傳,提高安全意識。各級有關部門要迅速組織開展集中宣傳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向公眾廣泛宣傳開展校車安全管理的目的、意義及有關政策、規定,特別是對校車審查備案的條件、要求、程式規定以及法律責任,要作為重點進行宣傳。要充分利用媒體的宣傳廣度和深度,組織記者隨警作戰,曝光校車交通違法行為,剖析深層次原因和典型案例,贏得民眾和社會的理解與支持。各地教育行政、公安交管部門要立即聯合召開轄區學校校長及校車駕駛人會議,通報甘肅省正寧縣“11·16”和江蘇省徐州市“12·12”事故情況,提出工作要求,並責成各學校集中開展一次師生、家長交通安全教育,切實提高廣大家長、師生安全意識。公安交管部門要適時組織校車駕駛人開展宣傳教育,及時通報事故情況,增強交通安全意識,做到不開違法車、開車不違法;定期指派民警深入轄區中國小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宣傳交通安全法律知識、交通安全常識,努力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小手拉大手,維護自身交通安全,做到不坐違法車、不坐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拖拉機,形成“文明交通從我做起、從小做起”的良好風尚;每學期組織交通安全教育主題活動,督促學校設立宣傳欄和固定交通安全宣傳標語,督促學校落實上學、放學高峰期值班制度,教育、勸導學生不要乘坐非客運車輛、“黑校車”,加強校車管理,杜絕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校車接送學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協作配合。各級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協作配合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嚴密工作程式的銜接配合,共同做好校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要定期組成聯合工作組,對校車安全管理進展情況進行檢查、督導,及時排查整治校車交通安全隱患,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對開展校車安全管理行動遲緩、工作不力的地方,要進行重點督查,限期整改。
(二)文明規範執法。公安交管、交通運輸部門要規範工作人員執法行為,落實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執法的要求。對重大交通違法行為要嚴格查處,切實做到處罰一起、糾正一起、教育一起。要正確處理嚴格執法和文明執法的關係,堅決杜絕不作為、亂作為,確保不發生因執法不當導致的群體性事件。
(三)及時報送信息。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開展校車交通安全檢查整治工作情況報市校車整治辦。市校車整治辦要及時以簡報的形式通報全市工作開展情況,並向市政府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201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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