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

《河源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是河源市科技局2005年1月10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第一條組建河源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是一項旨在促進工業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有效措施。根據《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粵科計字〔1998〕126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工程中心是指由企業投入為主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依託單位可聯契約行業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同組建工程中心。組建工程中心的原則是以增強產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以重大科研成果的進一步研究開發和產業化為任務,以市場為導向,以優勢科研機構、強勢企業為主體,按照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組建公司制企業法人形式的工程中心。
第三條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市場需要,針對產業發展的重點,將具有重要及長遠市場價值的重大成果進行完整的工程化和集成化,通過研究開發、消化、吸收和集成創新,基本完成產業化開發全過程。為產業化規模生產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工藝、裝備,並不斷推出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產品;
(二)實行開放服務,承接相關行業委託的工程技術研究、試驗項目和科技服務項目,帶動行業和產業的發展;
(三)參與引進技術和裝備的消化、吸收和創新,為企業吸收國內外先進技術和裝備,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提供技術依託;
(四)培養、聚集、輸送高層次、高質量的工程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為企業和行業提供工程技術培訓。
第四條由市科技局會同市發改局、市經貿局負責指導工程中心的組建與管理工作。
第五條申請建立工程中心的依託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領先的科研技術水平,並且處於省內先進水平以上。
(二)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有資金支持研究開發工作。年研究開發經費投入不低於上年銷售總額的3%,並且不少於100萬元。
(三)已建有研究開發機構,有明確的研究開發任務,已有一批市場前景的科研成果,具有研究開發所需要的基礎設施和技術設備,具有強烈意識和產業化能力的管理班子和技術帶頭人,在該行業、領域中有一支結構合理,工程研究開發和產業化素質的技術隊伍,擁有15名以上研究開發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人員應有3名以上(含外聘人員)。
第六條工程中心的組建每年三月底前接受申報。
第七條工程中心的申請審核程式:
(一)申請單位填寫《組建市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申請書》及《河源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市直的申請單位報送市科技局;縣區的申請單位經縣區科技局、發展計畫局、經貿局初審後報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市發改局、市經貿局組織專家和相關人員對基本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進行論證,提出論證意見。
(三)根據專家論證意見,由市科技局、市發改局、市經貿局聯合審批,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並掛牌。
(四)市科技局與組建工程中心的依託單位簽定《河源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組建計畫任務書》,雙方按《組建計畫任務書》履行職責。
第八條工程中心隸屬依託單位,業務上相對獨立,依託單位要為工程中心提供人、財、物等保障條件和主要建設經費,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工程中心的人事勞動制度、分配製度、保險制度、獎懲制度、研究與開發管理制度等,參照現代企業制度制定。工程中心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保障依託單位、中心、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工程中心的建設資金採取“企業自籌為主”的原則,資金主要來源包括:
(一)依託單位從銷售收入總額中提取年研究開發經費,高新技術企業應按5%以上提取;
(二)盈利工業企業研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未過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三)政府扶持的科技開發經費;
(四)工程中心的創收及其它資金。
第十一條工程中心在每年一月份向市科技局提交前一年的工作匯報和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市科技局會同市發改局、市經貿局每二年對工程中心組織一次考核,考評不合格的,責成其整改。整改一年仍不符合的,市科技局發文撤銷並摘牌。
第十三條凡經批准的市級工程中心,市政府給予5萬元經費資助,並視財力狀況逐年有所增加,縣區應按不少於1:1的比例配套建設經費。
第十四條工程中心的研究開發計畫項目優先推薦省、市科技計畫。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公布之日起實施。
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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