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區管道燃氣進銷價格聯動辦法

《河源市區管道燃氣進銷價格聯動辦法》是河源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一份檔案。

河源市區管道燃氣進銷價格聯動辦法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燃氣價格改革的政策措施,適應燃氣市場價格多變的特點,按照以進貨價格變動確定銷售價格,進銷價格同方向聯動的動態管理原則,根據廣東省物價局《關於印發管道燃氣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價〔2012〕26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照國家政策規定,管道燃氣因市場進貨價格變動而形成的管道供氣成本變動,需要調整管道燃氣各類用氣銷售價格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是指河源市區(含源城區、江東新區轄區,下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銷售的納入政府定價管理的居民生活用氣、公用性質用氣和納入政府指導價(最高限價)管理的工商業用氣的計量氣價。
第四條 管道燃氣銷售價格依其成本變動進行順調。價格順調是指我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與進貨價格漲跌同方向的價格調整(提高或降低價格)。其價格管理的總體原則是適應市場變化,簡化定價程式,適時動態調整,保持相對穩定,政府適度調控。
第五條 當購進的燃氣價格波動超過8%且距離上次調(定)價時間達到或超過6個月時,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定調價程式進行調整。
價格波動是指調價周期之間的平均價格波動幅度。
第六條 燃氣進銷價格聯動的計算,以進貨(購氣)價格變動的增加或減少金額作為燃氣銷售價格同方向的調價金額。計算公式:
報告期(本次)調整的燃氣銷售價格=現行燃氣銷售價格+進貨價格的變動金額。
進貨價格的變動金額=報告期進貨價格-基期(上次)進貨價格。
進貨價格取市區各經營企業的加權平均數。
第七條 加強對進貨價格監管。經營企業應於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將半年度的進貨數量、進貨價格等實際情況並附原始發票複印件書面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八條 實行管道燃氣進銷價格聯動的燃氣銷售價格順調,由燃氣經營企業根據進貨價格變動情況提出書面調價申請方案,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按本辦法進行審核批准後執行,並報市人民政府和省發展改革委備案。市場燃氣進貨價格平均降幅和時間達到啟動進銷價格聯動條件時,燃氣經營企業應主動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下調燃氣銷售價格的書面申請,若燃氣經營企業不主動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下調燃氣銷售價格申請的,市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市場燃氣進貨價格向下波動的實際情況下調燃氣銷售價格。
第九條 管道燃氣實行進銷價格聯動辦法後的價格調整不再舉行價格聽證會,但可採用座談會或書面等形式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受理申請人的調價申請後,原則上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價格調查、核算、徵求意見、集體審議和形成決策等工作。
第十一條 燃氣價格調整決策結果實行公告制度,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入口網站或本地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燃氣價格調整決策公布後,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一定時期內對價格的執行情況、社會反映情況進行監測和跟蹤評估,並督促燃氣經營企業及時向社會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
第十三條 對低收入群體實行價格優惠措施。對市區使用管道燃氣的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城鎮“三無”對象以及享受國家撫恤定補的重點優撫對象的家庭用氣價格優惠20%,按照居民用氣銷售價格的80%計價。價格優惠對象由燃氣經營企業憑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 本辦法從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源市區管道燃氣進銷價格聯動辦法(試行)》(河府辦〔2009〕8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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