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區環境噪聲污染管理暫行規定》是2010年6月1日河源市人民政府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區環境噪聲污染管理暫行規定
- 施行時間:2010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源市區環境噪聲污染管理暫行規定》是2010年6月1日河源市人民政府施行的地方法規。
《河源市區環境噪聲污染管理暫行規定》是2010年6月1日河源市人民政府施行的地方法規。第一章 總 則河源市區環境噪聲污染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環境噪聲管理,防治環境噪聲污染,改善生活環境和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發...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並制定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政策和措施。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劃定本轄區內各類標準適用區,建設環境噪聲達標區。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劃出專項經費,用於建設城市環境噪聲...
國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稱為環境噪聲污染。噪聲限值 國家《城市區域噪聲標準》中,明確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噪聲最高限值: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是中國防治噪聲污染的主要法規。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發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宗旨是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障人們有良好的生活環境,保護人體健康。《條例》規定: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
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環境噪聲污染是一種能量污染,與其他工業污染一樣,是危害人類環境的公害。噪聲污染有其自身的特點:噪聲是暫時性的,噪聲源停止...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各市的城區。在城區的一切單位和個人,以及駛入城區的機動車輛、火車、船舶、飛機的駕駛人員,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城市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和管理,並把噪聲污染的防治和管理納入城市建設...
第一條 為控制城市環境噪聲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環境噪聲,是指在城市市區內從事交通運輸、工業生產、建築施工和社會生活產生的干擾...
河源市環境保護局是河源市的政府機構。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實施本市環境保護標準,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
負責市區垃圾處理費的征管工作。(六)負責全市燃氣管理工作。負責市區戶外廣告的審批和管理。(七)行使市容和環境衛生領域、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和綜合利用,維護城市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築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個人)對各類建築...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環境噪聲管理,防治噪聲污染,保護人民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管理的環境噪聲,是指四川省城市市區內交通運輸、工業生產、建築施工和...
第十二條根據需要可在市區部分區域或路段規定為禁鳴區域、禁鳴路段,公安部門應當設立相應的禁鳴標誌。違反禁鳴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第四章建築噪聲的管理 第十三條建築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
未按規定進行申報登記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第十一條 對造成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危害周圍生活環境的,環保部門應當限制其作業時間。在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在中午和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
第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是社會生活噪聲的一項重要污染源,嚴禁在城市規劃區內燃放煙花爆竹。有特殊規定時除外。(清理辦已廢止該條) 第十九條 安順市環境保護局對城市規劃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公安局、交通局城市管理局...
《貴陽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在1997年10月9日貴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上通過,共有三十一條管理條例。貴陽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 (1997年10月9日貴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
秦皇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於2017年2月24日秦皇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環境噪聲污染...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聲音。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