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收養登記國內收養(含港澳台)的辦理時限是15個工作日。
設立依據,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辦理時限,收費標準,收費依據,
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號) 。
申報條件
(一)收養人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二)送養人的條件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三)被收養人的條件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申報材料
(一)收養人須提供的證件和材料
1.跨國收養申請書;
2.出生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
5.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6.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7.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
8.家庭情況報告(內容包括收養人的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應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於照顧兒童的特點等)。
收養人將所有證件和材料通過常住國政府批准的收養組織寄往中國收養中心。
中國收養中心批准申請人的收養申請後,向收養人發出《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發出《涉外送養通知》。
(二)送養人須提供的材料
1.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為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2.被收養人是棄嬰或者孤兒的證明;
3.被收養人戶籍證明;
4.被收養人的成長情況報告;
5.被收養人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6.被收養人二寸彩色照片;
7.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8.年滿十周歲的被收養人同意被收養的書面意見;
9.其他證明材料。
(三)收養關係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填寫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登記申請書並提交收養協定,同時分別提供有關材料。
收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中國收養組織發出的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
2.收養人的身份證件和照片。
送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出的被收養人已被同意收養的通知;
2.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為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被收養人的照片。
辦理時限
國內收養(含港澳台):15個工作日,涉外收養:3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1.收養登記費250元/件,具體包括:涉外收養申請手續費:20元/件、涉外收養收養證工本費10元/件、涉外收養登記調查費220元/件。
2.解除收養關係登記費100元/件。
收費依據
(1)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收養登記收費的通知》(價費字349號);
(2)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統一涉及境內外雙重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5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