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黃河工程管理條例

河南省黃河工程管理條例

《河南省黃河工程管理條例》是河南省為了加強黃河工程的管理,提高抗洪能力,發揮工程綜合效益,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而發布的條例。

通過信息,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三章 堤防管理,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第五章 涵閘管理,第六章 汛期管理,第七章 綠化管理,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則,

通過信息

(1982年6月26日河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黃河工程的管理,提高抗洪能力,發揮工程綜合效益,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行政區域內黃河(包括沁河,下同)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黃河堤防和河道等工程,是防禦洪水的主要屏障,是保障社會主義建 設的重要工程建築。黃河安危,事關大局。沿黃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黃河河務部門都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和“專管與群管相結合”的原則,充分發動民眾,依靠民眾,切實把黃河工程管理好、運用好。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黃河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黃河的大堤(包括沁河堤、太行堤、北金堤、貫孟堤、老堤、老壩等)、險工、涵閘、分洪、滯洪、河道控導等工程,以及各種工程標誌、交通、電訊、房屋等設施。黃河工程、設施和防汛料物,都是國家的財產。保護好各項工程、設施和防汛料物,是廣大人民民眾應盡的責任。
第四條 黃河沿岸已經徵用、劃定的護堤地、護壩地、護閘地、淤臨區、淤背區和老堤、老壩等,均歸國家所有,由黃河河務部門統一管理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侵占。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六條 做好治黃和黃河工程管理工作成績顯著者,應列為黃河沿岸地區評選先進單位的條件之一。凡對治黃和工程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七條 黃河工程的管理人員,應當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廉潔奉公,不謀私利,模範遵守和執行治黃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省、市、縣(市、區)黃河河務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黃河河道和黃河工程的主管機構,行使黃河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依法統一管理黃河河道和黃河工程。
第九條 黃河大、中型涵閘由省、市黃河河務部門管理,小型涵閘由縣(市、 區)黃河河務部門管理。地方建設的沿河提灌站、涵閘和工礦企業的取水工程由興辦單位管理,黃河河務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根據堤防工程管理的需要,五百米左右堤段設一名護堤員。護堤員的報酬,由黃河河務部門從堤防管理收益中統籌解決。
第十條 沿黃縣(市、區)、鄉(鎮)的工程管理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工程管理領導小組是黃河工程管理的群管組織,負責組織、動員人民民眾,參加工程管理和抗洪搶險。
第十一條 各級黃河河務部門和群管組織都要建立管理責任制,根據“安全、效益、綜合經營”的方針,做好工程管理工作。工程管理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二條 設在縣(市、區)黃河河務部門的黃河公安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員,負責管理黃河治安保衛工作,並受當地公安部門領導。

第三章 堤防管理

第十三條 黃河堤防工程管理範圍包括:堤(壩)身、護堤地和堤防工程安全保護區。黃河護堤地範圍的劃定標準: (一)黃河堤,蘭考縣東壩頭以上,南北岸臨、背河堤腳外各不少於三十米;東壩頭以下和貫孟堤、太行堤、北金堤以及孟津、孟縣、溫縣的黃河堤臨河不少於三十米,背河不少於十米。
(二)沁河堤,堤腳外臨河不少於十米,背河五米。
(三)險工、涵閘,重要堤段要適當加寬。
(四)原護堤地大於以上規定的,保持原邊界。達不到以上規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規定標準劃出,黃河河務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和省規定辦理徵用或劃撥手續。
黃河堤防工程安全保護區的範圍:
(一)黃河堤腳外臨河五十米,背河一百米。
(二)沁河堤腳外臨河三十米,背河五十米。
第十四條 禁止在堤(壩)身、護堤地內取土、打井、爆破、開渠、挖窖、挖漁塘、建窯、埋葬、建房、排放廢物、廢渣、放牧、鏟草皮、違章墾植、打場、曬糧、堆放料物、進行集市貿易以及其他有害堤身完整、安全的活動。不準在堤防工程安全保護區內取土、打井、挖窖、建窯、開溝、爆破、埋葬、排放廢物、廢渣等活動。
第十五條 在黃河堤防工程安全保護區外二百米範圍內,一般不準進行爆破作業,必須進行爆破作業的或在二百米範圍外進行大藥量爆破危及堤防工程安全的,施工單位應向當地黃河河務部門申請,由黃河河務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在黃河大堤上修建工程,必須修建時,應事先徵得當地黃河河務部門的意見,在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編制設計檔案,逐級上報,經省黃河河務部門或黃河水利委員會批准後方能施工。禁止擅自破黃河堤、壩引水、排水、埋設管道或修建其他工程。
第十七條 在黃河堤防工程管理範圍內經批准修建的工程,必須符合防洪安全規定,黃河河務部門有權對施工進行監督、檢查。竣工驗收時,必須有黃河河務部門參加,簽字同意,方為有效。工程運用期間,應接受黃河河務部門監督。 黃河堤防工程管理範圍內已建工程,凡不符合防洪安全規定的,管理使用單位必須進行加固、改建或廢除,費用由管理使用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禁止履帶車輛在黃河堤上通行。黃河堤頂不作公路使用,必須使用時,應按省有關規定向黃河河務部門交納使用堤段的養護補償費。堤頂泥濘期間,除防汛搶險和緊急軍事專用車輛外,其他車輛一律不準在堤上通行。
第十九條 黃河修堤築堤用土以就近取土為原則,黃河在臨河堤腳五十米以外取用,沁河在臨河堤腳三十米以外取用。挖、壓、踏的土地,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補償,並恢復土地的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拒絕挖土,設定障礙進行干預或額外索取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黃河工程管理單位和民眾性護堤組織要經常進行堤防檢查,做好日常維修、養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河道控導、護灘工程劃定護壩地的範圍:臨河自丁壩壩頭聯線向外三十米,背河自聯壩坡腳向外五十米。河道工程交通路兩側坡腳外各三米為護路地。河道工程護壩地和護路地的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標準劃撥;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按國家和省規定予以徵用,由黃河河務部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因修建黃河河道整治工程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國家所有,按國家和省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條 禁止擅自在黃河河道內修建阻水、挑水工程,確實需要修建時,要在不影響河道行洪和上下游、左右岸堤防安全及不引起河勢變化的前提下,事先向當地黃河河務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式批准後,方能施工。河道內已建工程,凡不符合河道工程管理規定的,要限期拆除。拆除費用由原建單位負擔。禁止在黃河灘區修建生產堤,已建的要按規定限期拆除。
第二十三條 護堤林、護壩林必須在規定範圍內有計畫地種植。
嚴禁在行洪區植樹造林、種植蘆葦和其他高桿阻水作物。
第二十四條 禁止向河道內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已傾倒的,限期由傾倒單位清除。禁止任何單位將有害有毒的污水排入河道,需要排放的,必須經過處理,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方可排放。排污口的設定和擴大,應先經省黃河河務部門同意後,方能向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黃河河務部門應當開展河道水質監測工作,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污水防治實施監督管理。黃河河道排污的,應嚴格執行有關水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第五章 涵閘管理

第二十五條 黃河涵閘、虹吸、提灌站工程的管理範圍:從工程上游防沖槽以下一百米(包括渠堤外側各二十五米)。在此範圍內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由工程興辦或管理使用單位按國家和省的規定,予以徵用。
第二十六條 黃河涵閘、虹吸、提灌站工程管理單位要制定管理規範、操作規程和控制運用辦法等制度,對黃河河務部門下達的涵閘、虹吸、提灌控制命令,應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特殊情況需要用水時,用水單位要按申報程式,經批准後方能放水。
第二十七條 黃河涵閘、虹吸、提灌站工程,必須在確保工程和防洪安全的情況下進行運用。汛期閘前水位超過設計運用水位或不符合工程安全運用標準的,一律關閘停水,加強防守和維修,以保全全。
第二十八條 黃河水實行上、下游統一管理,計畫用水。用水單位應按照節約用水、科學用水的原則編制年度用水計畫,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年度用水計畫報省黃河河務部門備案。用水單位依照批准的用水計畫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辦理用水簽票手續。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按照用水簽票進行放水或停水。用水單位應按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繳納水費。各級黃河河務部門應作好供水協調工作,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加強涵閘管理,做好供水服務。
第二十九條 不準在涵閘、虹吸、提灌站工程管理範圍內墾植、放牧、砍伐樹木。嚴禁在涵閘、虹吸、提灌站工程周圍二百米範圍內炸魚、爆破及其他有礙建築物安全的活動。

第六章 汛期管理

第三十條 黃河防汛期間的工程管理運用,必須高度集中統一。工程管理單位只能服從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指揮、高度,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進行指揮。
第三十一條 沿黃河兩岸堤線背河地區根據防汛需要,確定防汛區。應按距堤遠近,組成一、二線防汛隊伍,做好防汛準備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汛期各級防汛人員,河道、堤防、涵閘工程管理人員和防汛隊伍, 必須堅守崗位,按時進行河勢、水情、工情觀測,密切注視汛情變化,加強巡堤查險工作。
第三十三條 黃河工程發生險情時,當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揮部必須及時組織人力、物力進行搶護。並按報險辦法立即上報上級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黃河專用電訊管理機構、郵電通訊系統,對雨情、水情、險情及防汛指示、命令,要及時準確傳報。其他電訊要為黃河防汛電訊讓路。
第三十五條 防汛經費、防汛器材要統一管理,嚴格財會手續,專款專用,專材專用,不準挪用。
第三十六條 禁止盜竊、破壞、損毀黃河工程的通訊線路、水文監測、測量等工程設施及黃河工程上的備防石和搶險料物。

第七章 綠化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黃河河務部門要按照“臨河防浪,背河取材,以柳為主,培育料源”的方針搞好工程綠化。因地制宜開展多種經營,逐步實現管理經費自給有餘。
第三十八條 黃河工程徵用的土地(水面)屬國家所有,由黃河河務部門負責管理。對開發利用的土地、水面以及種植的林、蘆、條、草等,由國家和黃河河務部門投資並經營管理的,其收益按國家規定管理使用;由國家和黃河河務部門投資,委託鄉、村或他人經營管理的和合作投資經營的,其收益分配按協定執行,黃河河部門的收益按國家規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九條 黃河工程管理範圍內樹木的修枝、間伐、更新由黃河河務部門統一安排,按計畫進行。樹木的年度更新採伐計畫,由省黃河河務部門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禁止亂砍濫伐黃河工程管理範圍內的樹木。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對違反黃河工程管理規定的行為,單位和個人有勸告、制止、檢舉、揭發和控告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打擊報復。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黃河河務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非法所得、賠償損失,可以並處罰款。並處罰款的標準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一)在黃河堤(壩)身、護堤地內取土、打井、開渠、挖窖、挖漁塘、建窯、埋葬、建房的;放牧、鏟草皮、違章墾植、打場、曬糧、堆放料物、進行集市貿易活動的;傾倒、棄置廢物、廢渣和擅自爆破的。
(二)在黃河堤防工程安全保護區內取土、打井、挖窖、建窯、開溝、埋葬等進行危害堤防安全活動的;傾倒、棄置廢物、廢渣和擅自爆破的。
(三)在堤頂行駛履帶車輛或堤頂泥濘期間行駛車輛,造成堤頂破壞的。
(四)擅自砍伐或損毀護堤、護壩、護閘林木的。
(五)損毀堤防、險工、河道控導、涵閘等工程建築物或損毀工程標誌、通訊線路、水文監測、測量設施的。
(六)擅自在黃河堤防、險工、河道控導工程上設定或擴大排污口的。
(七)非管理人員擅自操作閘門或干擾工程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款行為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複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罰沒收入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黃河工程的管理人員,凡貪污、盜竊、行賄受賄、徇私舞弊、違章運行、玩忽職守、虛報情況、偽造資料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黃河河務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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