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預算管理辦法

《河南省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預算管理辦法》是由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重點污染排放總量預算管理辦法
  • 章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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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河南省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預算管理辦法》是由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減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建設美麗河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河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預算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點污染物,是指國家和本省確定的對環境影響較大、需要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
本辦法所稱排污單位,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及其他組織。實行排污許可的排污單位為重點排污單位。
第四條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預算管理,是依據總量控制制度,對各地重點污染物控制排放量、總減排量和許可預支增量進行分配、考核、控制的管理制度。
重點污染物控制排放量,是指在一定時期內由國家下達的、省政府分解落實到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政府的重點污染物允許最大排放量,是各地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限值。
重點污染物總減排量,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必須削減的重點污染物排放存量和增量。
重點污染物許可預支增量,是指在一定時期內為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重點污染物許可新增的排放量。
第五條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預算指標是約束性指標,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和環境保護責任目標體系。
第二章 重點污染物總量削減
第六條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實行年度控制,省政府每年將重點污染物控制排放量和總減排量分解到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重點排污單位。
第七條重點污染物控制排放量和總減排量,根據國家下達的重點污染物控制排放量、環境質量狀況、環境容量、重點污染物排放量、經濟發展水平確定。
第八條強化工程減排,深化結構減排,細化管理減排,確保重點污染物控制排放量和總減排量指標落實到位。
第九條實行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行業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對重點排污單位重點污染物排放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建立重點污染物總量減排月調度、季通報、定期督導制度,落實重點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對重點污染物總量減排進展緩慢的地方實行預警、約談或掛牌督辦。
第三章 重點污染物許可預支增量
第十一條完成上年度重點污染物控制排放量和總減排量任務的,方可獲得當年重點污染物許可預支增量。
第十二條重點污染物許可預支增量,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環境容量、重點污染物總減排量、地表水和大氣環境質量達標率確定。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所需重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從當地許可預支增量中列支,並有償取得。
第十四條建立重點污染物許可預支增量決算制度,依據當年核定的總減排量和地表水、大氣環境質量實際達標率,對各地許可預支增量進行決算;決算超出許可預支增量的,從當地下年度許可預支增量中扣除。
第四章 重點污染物許可預支增量的管理
第十五條建立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預算指標動態管理體系,建設項目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實行線上管理平台申請、核定和備案。
第十六條省環保部門負責核定火電、鋼鐵、造紙、化工、印染行業以及國家審批的建設項目重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環保部門負責核定除火電、鋼鐵、造紙、化工、印染行業以及國家審批外所有行業的建設項目重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縣級環保部門負責建設項目重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初始審查。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總量核定與環評審查並聯進行。建設單位在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同時,申請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各級環保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通過線上管理平台核定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第十八條未通過線上管理平台核定重點污染物排放量或未有償取得排污權(暫不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項目除外)的建設項目,各級環保部門不得批覆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對沒有重點污染物許可預支增量的區域,原則上不再核定建設項目重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第十九條在改善環境質量的前提下,經省環保部門核准,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之間重點污染物許可預支增量可以開展交易。大氣重點污染物許可預支增量在全省範圍內交易,水重點污染物許可預支增量在同一流域範圍內交易。
第二十條對有利於全省產業布局、結構調整的重大建設項目,項目所在地當年重點污染物許可預支增量不能滿足需要的,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經省政府同意後調劑解決,調劑的許可預支增量從當地下年度許可預支增量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鼓勵各地高效利用環境資源,在一個五年規劃期內,當年剩餘的重點污染物許可預支增量可以結轉到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條重點污染物許可預支增量優先支持高成長性產業、傳統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重點產業發展,優先支持省重點建設項目、進入產業集聚區的建設項目和污染排放強度低的建設項目。
第五章 重點污染物總量預算指標的核查
第二十三條完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預算指標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嚴格按照國家總量減排核查核算辦法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嚴格控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控制排放量的地方,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和環境保護目標“一票否決”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二十五條嚴格重點污染物許可預支增量管理稽查。對違反本辦法,建設項目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未按有關規定備案的,取消其核定資格;未取得總量核定指標和未有償取得排污權(暫不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項目除外)而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視為無效,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環保部門每年向社會公開重點污染物控制排放量、總減排量和許可預支增量的分配情況、考核情況和決算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省環保部門依據本辦法修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政辦〔2011〕1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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