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農產品經紀人協會

河南省農產品經紀人協會

河南省農產品經紀人協會是2005年省領導提議成立,由河南省供銷合作總社主管,在河南省民政廳註冊的省級行業協會。協會會長夏士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農產品經紀人協會
  • 外文名:HeNan Province Agricultural Products Broker Association
  • 社會統一代碼:51410000779437328C
  • 業務主管單位:河南省供銷合作總社
  • 法人:夏士龍
  • 管理登記機關:河南省民政廳
  • 住所:鄭州市緯五路12號
協會簡介,主要職能,組織結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河南省農產品經紀人協會是由河南省供銷合作總社主管,在河南省民政廳註冊的省級行業協會。法人夏士龍,協會致力於團結、培養現代優秀農產品經紀人隊伍,解決農產品買難賣難問題。協會自成立以來,積極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統籌協調,規範運作,提高了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助推搞活了農業產業化經營,增強了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和農業綜合效益,為我省農業和農村經濟良性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了重要貢獻。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農商共舉,德行天下
使命:為會員服務,為三農服務,為鄉村振興服務
精神:求真務實 開拓創新 與時俱進 追求卓越。

組織結構

會員代表大會: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20018年9月16日,河南省農產品經紀人協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現任理事會由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常務理事會:現任常務理事會由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會長:夏士龍
副會長:石聚領(常務副會長)、田雲峰、王東輝、孔凡銘、李吉遠、祝春華、徐偉、王福軍、孫繼周、方守建、王全林、王洪運、宋副華、王艷紅、陳素娜
黨組織負責人:熊向前
秘書長:陳素娜
常務副秘書長:羅昕
專業委員會主任:梅春飛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河南省農產品經紀人協會,簡稱“農經會”。(英文譯名:“HeNan Province Agricultural Products Broker Association”,縮寫為“HNAPB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河南省民政廳主導,河南省供銷合作總社主管,由從事涉農業務的個人、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團組織,以及與此業務相關的科研院所、教育培訓機構和專家、學者等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的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地位。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以農產品經紀人為骨幹,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為農服務方向,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增強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強化自律機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成為政府與農民之間密切聯繫的橋樑和紐帶,發揮協會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河南省供銷合作總社和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為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緯五路1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爭取政府相關授權,協助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與監督;
(二)參與和推動我省有關農村經濟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並提出建議和發展規劃;
(三)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在經營活動中的問題、建議和要求,協調會員與國內外客商的貿易糾紛;
(四)組織對會員和農產品經紀人職業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農產品經紀人的資格認證和技術職稱評定工作,舉辦職業技能大賽,提高農產品經紀人從業素質;
(五)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舉辦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名優產品推介會,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創辦刊物,建立網站,開辦微信公眾號,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整理並傳播科技和市場信息,建立信息服務平台;
(七)鼓勵和指導廣大會員積極創辦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加強與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工商企業開展聯合與合作;
(八)推動農產品經紀人會員積極創業,指導農產品經紀人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社區綜合服務社、基層供銷合作社、農村超市、便利店、經紀公司和批發市場,提高農產品經紀人的組織化程度和經紀規模;
(九)推動職業道德和誠信建設,規範農產品經紀人的從業行為,履行社會責任,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
(十)反映會員合理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會員入會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要求加入本協會;
(三)從事與農產品經紀相關的業務;
(四)按期足額繳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本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吸收社會名人、學者、行業專家、企業家等成為理事會榮譽成員。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和信息資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六)有權申請入會和退會;
(七)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
(二)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三)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委託的事項;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六)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七)接受本協會的監督與檢查,服從協會的協調與管理;
(八)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違法行為,經本協會理事會審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協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本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本協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本協會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和理事組成。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提出制定和修改章程的建議和意見;
(六)決定會員的獎懲、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本協會各機構的設立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本協會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採取網際網路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取網際網路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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