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融資擔保業協會的前身是河南省企業信用擔保協會,2002年9月成立,2012年7月22日舉行換屆大會,將名稱變更為河南省融資擔保業協會。協會由河南省內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各類經營性企業、協定銀行、相關中介機構及其它法人和個人自願發起組建,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融資擔保業協會
- 前身:河南省企業信用擔保協會
- 成立時間:2002年9月
- 協會章程:八章五十二條
- 更名時間:2012年7月22日
協會宗旨,基本任務,業務範圍,機構領導,協會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協會宗旨
河南省融資擔保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誠實守信,按市場經濟的要求,為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政府相關部門和企業服務,貫徹政府政策意圖,推進河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基本任務
河南省融資擔保業協會的基本任務是:推動全省融資性擔保體系和小額貸款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規範融資擔保和小額貸款業務行為,實行行業自律,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會員的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學習、培訓、交流、借鑑、中介諮詢等項服務。
業務範圍
河南省融資擔保業協會的前身是河南省企業信用擔保協會,2002年9月成立河南省融資擔保業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融資擔保和小額貸款行業調查研究,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向政府反映行業現狀和發展趨勢,為政府制定行業改革發展方案、政策法規提出意見和建議,向政府反映會員單位的合理要求;
(二)促進全省融資性擔保服務體系和小額貸款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促進全社會信用工程的建立;
(三)經政府部門授權參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或變更的資質審查,以及年度行業檢驗工作,負責行業從業人員資質認證工作;
(四)制定行業自律公約,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發展秩序,維護公平競爭;
(五)進行行業信息統計、分析、發布及其它服務活動;
(六)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創辦全省本會刊物,加強行業宣傳,促進各項交流;
(八)為會員單位及相關企業提供中介服務;
(九)為會員單位提供經營管理、項目論證、形象策劃及代理記賬、代理保險、人才、技術職業培訓;
(十)組織會員開展學術研討及國內外經驗交流與合作活動;
(十一)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等。
機構領導
會長:劉向東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河南省融資擔保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本會是由河南省內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各類經營性企業、協定銀行、相關中介機構及其它法人和個人自願發起組建的非營利性的行業協會,經河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後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 宗旨及任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誠實守信,按市場經濟的要求,為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政府相關部門和企業服務,貫徹政府政策意圖,推進河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基本任務:推動全省融資性擔保體系和小額貸款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規範融資擔保和小額貸款業務行為,實行行業自律,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會員的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學習、培訓、交流、借鑑、中介諮詢等項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接受河南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住所:鄭州市金水區鑫苑路1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融資擔保和小額貸款行業調查研究,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向政府反映行業現狀和發展趨勢,為政府制定行業改革發展方案、政策法規提出意見和建議,向政府反映會員單位的合理要求;
(二)促進全省融資性擔保服務體系和小額貸款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促進全社會信用工程的建立;
(三)經政府部門授權參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或變更的資質審查,以及年度行業檢驗工作,負責行業從業人員資質認證工作;
(四)制定行業自律公約,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發展秩序,維護公平競爭;
(五)進行行業信息統計、分析、發布及其它服務活動;
(六)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創辦全省本會刊物,加強行業宣傳,促進各項交流;
(八)為會員單位及相關企業提供中介服務;
(九)為會員單位提供經營管理、項目論證、形象策劃及代理記賬、代理保險、人才、技術職業培訓;
(十)組織會員開展學術研討及國內外經驗交流與合作活動;
(十一)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的種類: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單位會員包括:
1、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
2、資信(產)評估、會計審計、產權交易、公證鑑定、法律服務、創業輔導等各類社會中介機構;
3、各行業各種所有制的經營型企業;
4、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協作銀行;
5、與融資性擔保小額貸款發展有關的各類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社會團體。
個人會員包括:政府、財政、金融、財務、審計等經濟管理及法律方面的專家。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單位會員
1、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規範,誠實守信;
2、擁護本會的章程,接受本會對會員信用的監督管理;
3、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4、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取得經營許可證,小額貸款公司應取得設立批准檔案;
5、經營型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較好的發展前景;有好的領導班子,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較顯著的經濟效益,法定代表人誠實守信;依法經營,連續兩年以上無重大經濟、民事糾紛,財務管理規範;有履行契約、協定的能力;
6、社會中介機構應具有較高業務水平和較好的工作業績,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連續兩年無重大經濟、民事糾紛;
7、科研、教學和社團組織在其本行業、本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學術或業務影響。
(二)個人會員
1、符合團體會員第1、2、3條;
2、熱心融資性擔保或小額貸款及相關事業;
3、有較深厚的理論基礎或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4、有較高的文字撰寫能力、較強的協調組織能力;
5、對本會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個人或在融資性擔保行業、小額貸款行業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的知名人士或專家學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員認繳入會費用;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同等條件下,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優惠;
(五)有權向本會諮詢與會員有關的業務情況;
(六)有權向本會反映、舉報與會員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七)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本會所有會員相互提供各自業務範圍內一定比例的優惠服務;
(六)提供享受本會服務的所有必要材料及有關證明檔案;
(七)保守本會內部的有關商業機密;
(八)向本會反映所需的有關信息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退會時,所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法違紀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單位會員如破產,視為自動取消會員資格。如被兼併,被兼併方的會員資格自動取消,另一方可申請入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討論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代表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不能直接派員參會的會員,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其參會的或以書面形式表達對決議事項的態度的,視為出席會議和到會,其表決行為有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專業委員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可採用通訊或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個人信用;
(三)本業務領域內學有所長,或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連選連任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確定一名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本會依照憲法、法律、政策規定和本會章程開展各項業務活動;
(二)遇有重大事項,臨時提請召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監督、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依法行使權利,有權糾正本會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常設工作機構,負責本會日常工作。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人。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代表本會出席和參加重大對外交往活動;
(三)主持協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和財務收支計畫;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特邀顧問,由協會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特聘,參加協會有關活動,不參加協會選舉、被選舉和表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監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一)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列席有關會議,履行監督職責;(三)監督本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四)對本會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五)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經過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業務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12年7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