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見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見是一項由河南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見
  • 類型:資源能源
  • 檔案:漯政77號
  • 時間:2009-11-2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見
資源能源
漯政77號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2009-11-2

法規內容

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及駐漯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豫政(2009)4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按照轉變職能、理順關係、最佳化結構、提高效能的要求,改革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完善市場運行機制,構築統一、開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實現一市一場、資源共享、服務到位、監管有力的目標要求。
二、基本原則
(一)統一管理原則。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必須統一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信息、中標公告統一在市場及規定媒體發布;相關評標專家庫統一建立、管理和使用;統一進行全程場內監督和行政監察;相關收費統一在市場結算。
(二)管辦分離原則。將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管理職能與交易經辦職能分離,監管機構和市場服務機構分設,實行行政管理、市場服務、執法監督相對獨立、相互銜接,政府部門不得直接介入市場操作,市場服務機構不得從事任何影響市場公正的活動。
(三)規則主導原則。公共資源交易流程和相關環節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式進行。
三、完善管理體制
(一)成立漯河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交管委),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重大事項的領導、決策和協調工作。市交管委為市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市政府市長任主任,常務副市長任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發展改革委、監察、財政、建設、國土、資源、衛生、交通、水利、國資、林業園藝、審計、編辦、行政服務中心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委員。
(二)市交管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交管辦),負責市交管委的日常工作。市交管辦設在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發展改革委、監察局、行政服務中心負責人任副主任,辦公室成員由市財政、建委、國土、資源、衛生、交通、水利、國資、林業園藝等部門分管副職及相關行政科室負責人組成。
市交管辦主要職責是:在市交管委領導下,指導和協調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相關部門擬定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配套政策和制度規則;對各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共資源管理執法活動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組織有關職能部門負責評標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受理招標投標交易活動中的投訴事項,依法作出處理或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門及時處理等。
(三)成立漯河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作為市區公共資源交易的有形市場和統一服務平台,主要履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組織、協調、服務職責。隸屬市建委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市財政局的政府採購中心和產權交易市場、市國土資源局的地產交易所等交易經辦機構進駐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工作。各交易經辦機構主體地位不變、隸屬關係不變、職責任務不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與市行政服務中心“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要職責是:統一發布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地和服務;向社會提供有關企業資質、專業人員、項目信息、交易情況及政策法規諮詢服務;會同有關各方做好評標專家庫的使用工作;對進入中心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程式和具體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維護公共資源交易場內秩序;協助紀檢監察部門和各業務主管部門對有關投訴進行調查;負責對進駐中心各交易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考核、管理等工作。
四、界定進場項目和範圍
市區範圍內(含郾城區、源匯區、召陵區、經濟開發區)下列項目,必須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一)依法應當招標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和與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等的採購、建設工程項目的分包等;(二)市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及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三)公立醫院按規定納入統一招標採購範圍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器械集中採購;(四)國有(集體)產權、股權轉讓;(五)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及採礦權出讓;(六)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經營權、路橋和街道冠名權、計程車經營權、城市公交線路經營權、市政設施經營權和物業管理、城市基礎設施市場化養護等項目和服務的招標、轉讓、出讓;(七)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轉讓、租賃;(八)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罰沒財物的拍賣,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破產財產的拍賣;(九)全部使用財政性資金或以財政性資金為主的項目規劃編制、工程諮詢、評估、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的招標選定;(十)許可權內交通、水利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十一)國有(集體)林權的招標、拍賣;(十二)其他必須進行招標投標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
必須進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項目目錄,由市交管辦組織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交管委批准後,以市政府名義公布執行。
五、強化監督管理
(一)對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管以“場內監督、職能監督、專項監督、執紀執法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開展。
(二)市監察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對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關單位和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各種專項監察、執紀監督;要建立電子監察系統,完善招標投標預警機制,對開標、評標、定標進行全過程監控,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各種違法違紀行為要從嚴查處。
(三)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履行行業監管職能,確保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全部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招標投標,加強對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全過程監督。市財政、建設、國土、資源、衛生、交通、水利、國資、林業園藝等部門要確定專門人員,在進行相關交易活動時進駐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實施現場監督。各區政府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也要確定專人,負責對本區公共資源交易的業務監管和現場監督。
(四)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強化對進駐單位和人員的監督、管理,防止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出現違反規定、不按程式、暗箱操作等行為發生。對進駐單位工作人員的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由交易中心負責,考核結果記入個人檔案;工作突出、成績顯著的,交易中心可以向派出單位和組織部門推薦提拔或重用。所有進駐人員的調整、使用,派出單位作出決定前,應徵求交易中心的意見。
(五)按照規定必須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項目不得在場外開展交易活動,違者不論是否存在以權謀私行為,一律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同時作為項目單位廉政責任制考核的內容記入廉政檔案。各部門對未進入統一市場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一律不得辦理相關後續行政審批手續。
(六)市交管辦要組織相關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市性公共資源交易情況專項檢查,對各類場外交易、串通招標、串通投標,以及招標代理機構政企政事不分、行政部門非法干預項目法人招標自主權、增設行政審批環節、超越法定許可權違法設立招標投標程式性規定等違法違規活動,依法依紀做出處理。
六、健全規章制度
(一)市交管辦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等法律規定,組織各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出台符合我市實際的全市性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投訴管理辦法及其它規範性檔案,維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統一性。
(二)嚴格執行招標核准制度。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且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管理(含審批、核准、備案)的各類建設項目和土地招拍掛、政府採購、國有(集體)產權轉讓等,市發展改革委及各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擬定的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招標收費和招標初步方案等招標事項和內容實行統一核准,制發核准書。核准書在送達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的同時,抄送市交管辦和相關監督執法部門。應當核准而未核准的項目,不得進行交易。
(三)落實招標公告發布制度。所有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必須在交易中心及指定媒體發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標公告的發布地點、發布媒體和發布範圍。
(四)加強評標專家庫建設。市交管辦要儘快建立完善的跨行業統一綜合評標專家庫,並依法實行規範化動態跟蹤管理。各部門現有的評標專家庫,按照《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令2003年第29號)審查合格的,統一納入市綜合評標專家庫進行管理,實現專家庫資源共享。
(五)建立全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制度。市交管辦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檔案,將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違規的單位和人員記入黑名單,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並在此基礎上,建立全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體系。
(六)創新招標方式,積極探索網路招標、電子招標等多種招標形式,逐步實現無紙化招標和計算機輔助評標,增強評標的客觀性和科學性。
七、組織實施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構築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是提高行政效能、營造良好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內容,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各種違規違紀行為和商業賄賂的重要舉措,各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構築統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的重要性,從大局出發,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切實轉變職能,以改革和創新的精神做好此項工作。
(二)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加強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由市交管委負責組織實施,市交管辦負責具體協調推進,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全力做好配合。市交管辦要組織各成員單位及時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的政策;市機構編制部門要重新明確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行政服務中心)的職責任務和機構編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行政服務中心)要認真做好場所建設及交易平台軟硬體設施配置工作和交易中心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市財政、建設、國土、資源、衛生、水利、交通、國資、林業園藝等部門要按要求及時將各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和所屬交易經辦機構入駐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區要積極與市交管辦和交易中心溝通,做好相關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銜接進駐工作;市監察部門要對工作不力或拒不執行市公共資源交易統一市場建設有關規定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進行效能問責和責任追究,確保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儘快投入運行。
(三)臨潁縣、舞陽縣要按照我市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本縣公共資源交易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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