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機救助基金會

河南省新機救助基金會

河南省新機救助基金會於2009年3月18日籌備,於2009年5月18日經省民政廳正式批准並頒發登記證書。河南省新機救助基金會是河南省首批成立的非公墓基金會之一,由河南新機集團董事長於省寬先生個人捐資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新機救助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09年5月18日
  • 總部地點:河南省
  • 資助者於省寬
  • 登記證號:豫民基證字第0036-F號
  • 機構代碼:68970254-6
  • 機構性質:非公募
  • 秘書長:丁梅朵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施行人文關懷、融入企業親情、促進社會和諧。

業務範圍

依法接受社會捐贈,開展各類社會救助活動。主要從事扶貧濟困、救助困難職工、幫扶企業困難職工和大學生自主創業等社會公益事業。

組織章程

河南省新機救助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河南省新機救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財務核算,加強財務管理,確保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本基金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條 本基金會堅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方針,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確保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果。
第四條 本基金會設財務部。財務人員必須熟知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會制度的規定,認真負責,恪盡職守,切實加強本基金會資金運作各個環節的管理,審核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據,登記現金賬務,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做到日清月結,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
第五條 財會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財會制度辦事,堅決抵制違反法規政策、弄虛作假及損害本基金會聲譽和利益的行為。對違反本基金會財會制度和與本基金會宗旨不符的開支,財會人員有權拒付。
第二章 捐贈款的管理
第六條 基金會接受捐贈的現金財產,或以拍賣捐贈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現金資產,應按照進入本基金會銀行賬戶的實際到賬額計算;接收的外幣捐贈須建外幣賬戶進行明細核算。捐贈款實行統收、統支,統一管理。
第七條 基金會接受的每筆捐贈款都必須開具捐贈收據和捐贈證書,設定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捐贈發生順序逐日逐筆記載,不得遺漏。
第八條 基金會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定,或捐贈者有指定用途的,應按照捐贈約定和捐贈者意願使用捐贈資產,不得擅自改變原定用途。如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事先徵得捐助人的允許。
第九條 本基金會主辦的救助項目,要制定項目資金使用計畫,經本基金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執行。項目完成後或年終要將項目執行情況和項目財務報表向理事會報告審查。
第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十一條 管理費用支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會理事長委託秘書長代為審批,超過5000元須經基金會理事長審批。單項資助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由基金會理事長審批。單項資助額在10萬元以上、以及投資活動須經基金會理事會審批。
第三章 現金管理
第十二條 現金開支範圍與標準 現金開支包括:(一)職工工資、津貼、獎金、勞務、志願者補貼等人力支出;(二)因公出差必需的差旅費借支;(三)日常辦公及用品購買不能以支票支付的開支; (四)秘書長批准的其他現金開支。現金開支標準:凡本基金會已制定了開支標準,按照本基金會標準執行;本基金會沒有制定開支標準,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現金借款必須遵循以下程式: (一)填寫借款單。借款單由借款人填寫並註明借款事由及借款數額; (二)領導審批。借款單經借款人部門主管審批簽字後,報秘書長簽字批准;對於5000元以上的現金借支,借款單經借款人部門主管審批簽字後,由財務部門主管簽字確認,再報秘書長簽字批准。 (三)借款人執現金借款審批單辦理財務借款手續。
第十四條 現金報銷必須遵循以下程式: (一)限期報銷。因公借款,必須在公務事項完成後一周內辦理報銷手續;(二)填寫憑單。借款人將用於報銷的發票貼上於報銷憑證單上。用碳素筆整齊地寫明金額、用途,由本人簽名,不得他人代簽。原始憑證不許塗改;報銷的發票中,大寫小寫金額要一致;發票中報銷單位名稱有誤或印章模糊不清均視為無效發票;收據和往來票證不能作為報銷憑證,一律不予報銷;(三)領導審批。借款人執報銷憑單,先經財務人員審核,由部門主管審批,再由秘書長核准後方可報銷。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五條 借款領取支票必須遵循以下程式:(一)借款人須填寫支票領用單,逐項認真填寫。經部門主管簽字,再由秘書長審批簽字; (二)財務人員核實支票領用單後,按照支票票面項目填寫並簽發; (三)領取支票者在支票領取薄上登記並簽字。
第十六條 報賬領取支票必須遵循以下程式:(一)報銷者將有效發票、單據等貼上,由財務人員審核,部門主管審批,秘書長核准後,填寫支票領取單。(二)財務人員按照票面項目要求填寫後簽發;(三)報銷人員在支票領用登記薄上籤字。
第十七條 經辦人員在借領支票後,務必在10日內報賬。每年12月20日前,已借領的支票必須全部報賬,並停止簽發新領支票。
第五章 會計職責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會計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辦非營利機構會計制度》中所規定的職責,同時根據本基金會實際,確定其職責和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會計應妥善保管“河南省新機救助基金會財務專用章”,該印章的使用按照本基金會印章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會計應認真審核本基金會所有報銷原始單據,確認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嚴把審查關。
第二十一條 會計負責會計憑證的整理、裝訂和保管,確保會計憑證的完整、安全。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會計負責登載會計賬簿,制填會計報表,保存會計檔案。 第二十三條 會計負責本基金會的報稅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複製、摘錄會計檔案,須經秘書長批准。
第六章 出納職責
第二十五條 出納員必須按照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加強現金管理規定》的規定要求,辦理本基金會各項現金收付業務。
第二十六條 出納員負責管理理事長印鑑章,審存現金、有價證券、空白收據、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必須放置於保險柜中妥善保管,並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使用或支取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使用轉賬支票,經辦人在按照規定程式領取轉賬支票後,可由領用人員實施同城支付,其它支付及現金提取事項,必須由出納員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辦。
第二十八條 出納員必須做到“十個不準”: 不準挪用現金;不準私自使用公款;不準超限額庫存現金;不準用白條抵庫存;不準坐支現金;不準借外單位賬戶套取現金;不準保存賬外公款;不準租借或轉讓本基金會銀行賬戶;不準簽發空白支票;不準簽出空頭髮票或收據。 第七章 審 計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財務工作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審計。本基金會根據需要,聘請具有國家規定的審計資格的機構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向主管部門呈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本基金理事會負責解釋。
自2009年04月2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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