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關於加強犬類管理的布告

為了進一步規範犬類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穩定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指示精神,河南省政府就關於加強犬類管理問題發布通知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政府關於加強犬類管理的布告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5-10-15
  • 生效日期:1985-10-15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犬類管理的布告
(1985年10月15日)
狂犬病是一種人畜共患,病死率達百分之百的急性傳染病,對人民的生命安全危害極大。為了預防和消滅狂犬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會秩序安定,有利於農牧業的發展,必須加強對犬類的管理,根據國務院有關指示精神,結合本省具體情況,特布告如下:
一、縣以上城市(包括縣城)、近郊區、新興工業區、遊覽區、機場周圍禁止養犬。凡機關、部隊、科研單位、工廠、倉庫等,確因警衛、科研任務需要養犬者,必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經市、縣公安局審批。農村養犬,由鄉(鎮)人民政府本著從嚴控制的原則審查批准。養犬單位或個人必須到審批機關領取《犬類準養證》。
二、經批准餵養的犬必須定期進行免疫注射。犬主每年按規定期限持《犬類準養證》,把犬帶到當地獸醫部門注射狂犬病疫苗,並進行登記繳費,掛犬牌,領取《家犬免疫證》。防疫注射費及牌證工本費由犬主繳納。
三、犬主對養犬必須嚴格管理。城鎮應一律圈(拴)養。凡管理不善,發生咬傷人、畜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犬主負擔。
四、未經免疫和無犬牌的犬,一律視為野犬捕殺。捕殺工作城市由公安部門負責組織,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發現病犬或可疑病犬,均應立即捕殺,犬屍必須焚燒或深埋。
五、從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凡無免疫證和犬牌的活犬、犬皮、犬肉,一律禁止上市。外貿,供銷、商業部門應嚴格實行憑《家犬免疫證》和犬牌收購活犬,犬皮,並收回《家犬免疫證》和犬牌,轉交原發證部門註銷。
六、一旦發現被犬咬傷的人和狂犬病患者,要立即向縣、市防疫站報告,並送當地醫院進行搶救和治療。
七、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犬類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衛生、農牧、公安、工商、外貿、供銷、商業等有關部門密切協作,認真執行本布告的各項規定。凡因工作不負責任而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要追究有關單位領導的責任。
八、違反本布告規定者,不論單位或個人,均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治安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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