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客家商會

河南省客家商會,英文名稱為:Henan hakka chamber of commerce,成立於2011年5月29日,是由客家人在河南省內創辦的企業和在河南企業中從事管理工作的客家人及熱衷客家事業的非客家企業、人士自願組成的地方性社會組織。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河南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客家商會
  • 主管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
  • 登記單位:河南省民政廳
  • 社團地址:河南省鄭州市金水路15號(省外僑辦)
  • 成立時間:2011年5月29日
  • 現任會長彭國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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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史

河南省客家商會,2011年5月29日,河南省客家商會成立大會在鄭州市鄭東新區隆重舉行,中國國民黨榮譽主席、世界客屬總會總會長、中華兩岸交流協會榮譽會長吳伯雄題詞致賀,河南省外事僑務辦公室等部門領導、海內外30多家客屬社團、企業以及各界人士400多人出席了成立大會。
作為河南省政府外事辦公室下轄的唯一商會,河南客家商會為吸引外商來豫投資出力不少。客家商會籌備之初便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關懷與幫助,並作為民間招商團體為河南引進投資到十多個億,並聯合投資商建立了安陽、信陽工業園區。
2018年12月,河南省客家商會被河南省民政廳評為中國社會組織三A單位,並頒發了獎牌和證書。

組織體系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組織機構
參考資料來源:

商會領導

河南省客家商會領導機構名單
永遠榮譽顧問
吳伯雄 中國國民黨榮譽主席
曾憲梓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副主席、金利來集團董事局主席
余國春 全國政協常委、香港僑界社團聯會會長、香港裕華國貨董事長
名譽顧問
王明義 省人大十屆常務副主任
李柏拴 省人大十一屆常務副主任
賈連朝 省人大十屆副主任
龔立群 省政協副主席
高級顧問
朱清孟 省教育廳廳長
栗洪顯 鄭州海關黨組書記、關長
林憲齋 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省社會科學院黨委書記、
馮永臣 省人大十一屆民族僑務、外事委副主任
蘇福功 省政協十屆港澳台僑和外事委員會副主任
孟少輝 省政協十屆農業委員會副主任
賴謙進 河南省委宣傳部巡視員
董錦燕 省歸國華僑聯合會主席
名譽會長
邱鏡淳 國民黨中央委員、台灣“世界客屬總會”理事長、現任台灣新竹縣長
范國甫 河南萬科農業發展集團董事長、省華夏文化藝術院院長、世界傑出華商協會
終身理事長
曾智明 金利來集團有限公司副主席兼行政主裁、廣東外商工會常務副主席
薛景霞 河南康利達集團公司董事長
徐益明 信和(鄭州)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錦焰 香港錦藝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會 長
彭國遠 心裡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執行會長
羅志仿 特藝達(香港)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常務副會長
彭國水 深圳市鵬安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白會峰 河南翰鼎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董事長
羅志成 深圳美亞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副會長
曾德聰 鄭州市僑聯副主席兼秘書長、河南省曾氏文化研究會監事長
張國賢 省政協委員、省商業行業協會副會長、河南大張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慶楷 中國民主促進會河南省直七支副主委、廣州證券河南分公司總經理
楊偉明 鄭州客家菜館總經理
羅偉軍 深圳遠鵬裝飾公司河南分公司經理
莊石肖 深圳市科源建設集團駐鄭辦事處總經理
付志彬 深圳博大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副總經理
馮 偉 天津旌旗商品交易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總經理
楊紹偉 國泰房地產(鄭州)有限公司總經理
莊成紅 河南小金豆化工塗料有限公司總經理
王獻忠 南陽市萬德隆副食百貨有限公司董事長
秘書長(專職)
彭金璋 河南省客家商會法人代表、副會長

商會章程

河南省客家商會章程
(已於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客家商會成立大會上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河南省客家商會,英文名稱為:Henan hakka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客家人在河南省內創辦的企業和在河南企業中從事管理工作的客家人及熱衷客家事業的非客家企業、人士自願組成的地方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嚴格遵守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遵紀守法。團結、誠信、合作、共贏。弘揚客家精神,增強企業凝聚力,打造客家團隊品牌,為河南的經濟建設和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河南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河南省鄭州市金水路15號2號樓408室
第二章 基本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
(一)加強與海內外華人,華僑客商及客屬團體、其他商會之間的聯絡與交流,尋求商機,共謀發展。
(二)弘揚客家精神,展示客商獨特風采,實現人文商道共榮,構築企業交流合作新平台。
(三)組織會員企業參與社會各項公益事業活動,宣傳表彰本會中艱苦創業,與時俱進,實力強勁的優秀企業家,以提高客家商會的知名度和客家人的整體形象。
(四)建立會員企業間優惠服務制度,讓會員享受多方面的優質待遇。
(五)開展信息交流諮詢等服務,為會員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諮詢服務,擴大對內、對外的宣傳和交流。
(六)辦好本會投資創辦的服務事業,經濟實體。
(七)舉辦和參與各項有益的聯誼活動,增進鄉親之間的感情交流,增強本團體的凝聚力。
(八)承辦當地和家鄉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客家人在河南省內舉辦的企業和在河南企業中從事管理工作的客家人及熱衷客家事業的非客家企業、人士均可參加本會;
(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文明經商;
(四)按期繳納會費。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批准;
(三)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優惠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參與本會的各種創收項目,取得紅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和共同創收的項目投資;
(五)會員有向本會提供信息、為本會活動提供方便條件和對本會不公開的事宜進行保密的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勸解不改者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選舉和罷免監事會主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單位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執行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負責對理事會的工作進行監督、督查。
第二十條 監事會設主席1人,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每半年進行一次督查工作,將督查情況及時報理事會或會長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監事會主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業務領域內有相當的影響力;
(三)監事會主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監事會主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連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監事會主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監事會主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為一級法人單位,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全面工作;
(二)檢查督促會員大會、理事會議、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處理其他由會長負責的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執行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會決策。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按照實際情況協商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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