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推進《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15年)》(以下簡稱《規劃》)實施,持續改善全省水環境質量,確保實現國家《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和省政府確定的2014年度水質目標,特制定本工作計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2014年度全省碧水工程工作計畫的通知
- 地區:河南省
- 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性質:通知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順應人民民眾對改善水環境質量的新期盼、新要求,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開展城市河流清潔行動為核心,以整治不達標河流為重點,以確保水環境安全為底線,以產業結構調整、工業企業深度治理、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水源地綜合整治為抓手,全面提升全省水環境質量,推動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
全省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河流斷面水質平均達標率達到70%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質達標率達到98%以上,確保全省水環境安全。
三、工作任務
(一)開展城市河流清潔行動。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我省城市河流日益成為納污量最多、污染最重、人民民眾最不滿意的地方之一。開展城市河流清潔行動、改善城市河流環境質量,是政府執政為民的體現,是全面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滿足人民民眾在良好環境中生產生活願望的重要抓手。各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政府要把消除民眾反映強烈的城市水體黑臭現象作為2014年乃至今後若干年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首要任務,採取有效措施,認真抓好落實。1.控源截污。加強河道截污和雨污管網分流工程建設,完善污水收集管網系統和污水處理設施,生活污水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工業廢水進入產業集聚區、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處理,提高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集中處理率。全面完成污染源和河道直排口調查工作,並制定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網實施方案。2.環境整治。全面做好城區內河岸與河道保潔工作,解決因髒亂差、垃圾入河導致的水環境惡化問題。實施河岸綠化美化工程,實現河面無漂浮物、河岸無垃圾。3.清淤疏浚。對城區黑臭河段開展清淤疏浚,削減河道內源污染負荷,提高河道通水能力。4.調水引流。加大城市河道生態用水補給力度,加快水系連通,保證合理的河水流速,增強水體自淨能力。鼓勵有條件的省轄市、縣(市、區)建設生態水系工程。5.生態修復。合理布局河岸生態化植物群落,開展人工濕地建設試點,形成河岸、植物、動物、微生物、土壤、堤岸之間互惠共存的河流生態系統,提高河流生態系統的自我修復能力。6.防洪治澇。對城區河道採取綜合治理措施,保證河道達到規定的防洪除澇標準,確保河道正常運行和兩岸防洪安全。
(二)開展重點河流環境綜合整治。經考核,鄭州賈魯河中牟陳橋、開封賈魯河扶溝擺渡口、開封小蔣河睢縣長崗、新鄉共產主義渠衛輝下馬營、焦作共產主義渠獲嘉東碑村、濮陽衛河大名龍王廟、許昌清潩河臨潁高村橋、漯河黑河郾城漯鄧橋、三門峽宏農澗河坡頭、三門峽澗河澠池吳莊、南陽老灌河楊河、商丘包河永城耿莊閘、商丘沱河濉溪鐵佛洪河頭橋、周口賈魯河西華大王莊、周口洺河鄲城楊樓閘、周口泉河許莊、周口潁河界首七渡口、駐馬店黑河上蔡前相灣、駐馬店新蔡洪汝河新蔡班台、商丘鹿邑大沙河鹿邑宋河鎮等20個政府責任目標斷面未達到2013年度河流水質目標要求。
水質不達標斷面所在地政府要進一步加大環境綜合整治力度。鄭州市要加快產業集聚區和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進度,對城鎮生活污水、產業集聚區工業廢水全收集、全處理,切實減少賈魯河的污染負荷。開封市要進一步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加快產業集聚區和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進度,對轄區內涉水企業進行集中整治,淘汰一批生產設施落後、污染嚴重的企業,全面提升保留企業的污染防治設施水平,切實減輕污染強度。駐馬店市和新蔡縣要加快產業集聚區和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進度,對轄區內涉水企業和畜禽養殖企業進行集中整治。南陽市要加快推動丹江口匯水區內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規劃項目建設,全面整治楊河斷面上游流域內旅遊餐飲和畜禽養殖企業。新鄉市要加大結構調整力度,對轄區內涉水企業進行集中整治,淘汰一批生產設施落後、污染嚴重的企業,全面提升保留企業的污染防治設施水平,切實減少衛河流域的污染負荷。三門峽市要加強靈寶市重金屬污染綜合整治,開展宏農澗河水環境綜合治理,儘快消除重金屬污染;要加強義馬市、澠池縣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管理,結合澗河水質目標,嚴格控制澗河流域內化工項目建設。焦作、許昌、漯河3市要加快產業集聚區和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進度,工業企業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要按時達到流域標準要求。上述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除完成省定任務外,還要編制並實施水質達標方案,確保實現省和省轄市、縣(市、區)政府簽訂的責任書確定的水質目標。
(三)深化工業水污染防治。
1.淘汰落後產能。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要全面排查轄區內企業,依法關停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嚴防死灰復燃;2014年11月底前,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名錄(2010年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的要求,完成轄區內製漿造紙、化工、石化、印染、農副食品加工、飲料製造、生物製藥、皮革、農藥、電鍍、選礦、冶煉等12個重點行業落後產能淘汰任務,從嚴制定並嚴格實施其他重點行業淘汰措施。
2.加快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建設。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要加快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建設進度,2014年年底前,除建成41座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項目外,再建成29座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開工建設23座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項目並於2015年年底前建成投運。未完成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廠建設任務的,對產業集聚區內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工業項目實施區域限批,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3.推動工業企業排放污染物濃度達到省定流域標準要求。海河流域的新鄉、焦作、鶴壁、安陽、濮陽、滑縣等5市1縣的工業企業要達到《省轄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777—2013)》要求,雙洎河流域的鄭州、許昌等2市的工業企業要達到《雙洎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757—2012)》要求,環保部門要對轄區內在規定時限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企業實施停產治理;清潩河流域的許昌、漯河等2市的工業企業要從2014年7月1日起,達到《清潩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790—2013)》要求,環保部門要對轄區內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企業從7月1日起實施停產治理。惠濟河流域的開封市、商丘市、周口市、蘭考縣、鹿邑縣,賈魯河流域的鄭州市、開封市、周口市,要按照即將頒布的流域標準要求,對流域內的工業企業和城鎮污水處理廠實施限期治理。要依據河流水質目標要求,對位於不能穩定達標河流流域內的涉水污染源進行限期治理。
4.強力推進規劃項目實施。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要全面推進《規劃》確定的污染防治項目實施,2014年年底前督促完成58個規劃項目,其餘110個項目要於2014年開工建設、2015年建成投運。
(四)推動新一輪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在城鎮化推進工作中,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要把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與城中村改造、舊城改造、合村並城和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人口密集鄉鎮和環境敏感鄉鎮要優先規劃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解決城鎮化過程中因人口聚集產生的城鎮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問題。2014年年底前,再建成城鎮污水處理廠41座,完成27座原有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任務,新增污水管網311.57公里;再開工建設60個污水處理項目並於2015年建成投運。
(五)實施飲用水水源地綜合整治。2014年年底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要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立標誌標識,取締保護區內排污口,拆除、關閉一級、二級保護區內違法的建設項目,拆除、關閉准保護區內嚴重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獲得中央財政“三河三湖”(淮河、海河、遼河和太湖、巢湖、滇池)資金支持的鄭州李灣水庫、開封黑崗口、駐馬店薄山水庫等3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綜合整治項目,要於2014年年底前建成並通過驗收。2014年對市、縣、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全面開展環境監測工作,市、縣級政府對不達標的各級飲用水水源地要及時編制並實施飲用水水源地達標工作方案確保水質儘快達標。2014年6月底前省轄市政府要進一步修改完善省轄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應急預案,縣級政府要制定縣級和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應急預案,市、縣、鄉鎮各級政府每年至少開展1次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應急演練,確保應急預案能夠有效實施。
(六)加強河流湖庫環境風險管理。
1.海河流域:新鄉、焦作、鶴壁、安陽、濮陽、滑縣等5市1縣要結合當地水環境質量現狀,對轄區內河流制定並實施水質改善和環境風險防範工作方案,強化涉水企業環境監管,嚴厲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切實防範水環境風險。要共同制定和實施水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水污染聯動處置機制和水質、水文同步監測、數據共享機制。濮陽市要加強化工企業環境風險防範管理,合理調度馬頰河、徒駭河、金堤河、衛河閘壩;建成濮陽市馬頰河(南樂段)、濮東濕地公園等人工濕地項目,進一步減少河流污染負荷;加強同下游省份城市的溝通協調,合理進行閘壩調度,定期互通河流水質、水文信息,防止出現跨省境水污染事件。其餘4市1縣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減少水污染負荷,切實減輕下游濮陽市的水環境壓力。
2.淮河流域:周口、商丘、駐馬店、永城、新蔡4市1縣要結合當地水環境質量現狀,對轄區內河流、湖庫制定並實施水質改善和環境風險防範工作方案,切實防範水環境風險。周口市要加快產業集聚區和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進度,制定和實施洺河積存污水處置方案,防止污染團集中下泄,造成跨省境污染事故。商丘市要加快產業集聚區和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進度,對城鎮生活污水、產業集聚區工業廢水做到全收集、全處理,切實防範包澮河、沱河發生跨省境污染事故。宿鴨湖水庫自2013年6月以來水質持續惡化,總磷、總氮超Ⅴ類水質1倍以上,已呈中度富營養狀態。駐馬店市要儘快制定宿鴨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方案,切實減少工業企業和城鎮生活污染排放量,減輕各類污染源對宿鴨湖水質的影響,遏制水質惡化趨勢,防止宿鴨湖成為魚蝦不生的死湖。
3.黃河流域:三門峽、洛陽2市要對轄區內所有有色金屬採選和冶煉企業進行清理整頓,不符合產業政策的要堅決依法取締,保留的企業要強制實施清潔生產、改進生產工藝、加強污染治理,切實降低污染排放強度。焦作市要加大製革企業重金屬污染防治力度,依法關停不符合產業政策、污染防治設施簡陋、生產工藝落後的皮革皮毛企業,對保留的製革企業進行整合,全面提升皮革皮毛企業工藝水平和污染防治水平。濟源市要加大有色金屬冶煉企業整治力度,提高有色金屬冶煉企業工藝水平和污染防治水平。對歷史遺留的造成河道淤積或堵塞的重金屬廢渣,抓緊清除治理,確保不再有新的污染產生。
4.丹江口庫區及南水北調中線總乾渠沿線:匯水區域的南陽、三門峽、洛陽、鄧州4市要加快推進丹江口庫區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規劃實施,規劃確定的150個項目要於2014年9月底前建成投運,確保按時完成國家確定的目標任務。南水北調中線總乾渠沿線的南陽、平頂山、許昌、鄭州、焦作、新鄉、鶴壁、安陽、鄧州9市要開展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乾渠沿線環境綜合整治,2014年8月底前丹江口庫區及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乾渠沿線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要組織取締丹江口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乾渠(河南段)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拆除、關閉保護區內違法的建設項目,切實防止企業排污對南水北調中線水質造成影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是本工作計畫的實施主體,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本轄區碧水工程實施,制定碧水工程實施方案,將本工作計畫確定的目標、任務和項目分解落實到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畜牧等各相關職能部門和企業,確保碧水工程順利推進、早見成效。
(二)強化協調配合。省直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指導、支持各地政府實施本工作計畫。流域上下游各級政府、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建立上下游聯防聯控和協作應急處置機制。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畜牧等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開展城市河流清潔行動、重點河流環境綜合整治、最佳化產業布局、淘汰落後產能、推動產業集聚區和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飲用水水源地綜合整治、加強河流湖庫環境風險管理、河流水質監測等方面,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聯動、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環保部門要組織開展河流水質動態監測,建立水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及時發布河流水質信息,為政府正確決策提供依據。
(三)完善制度政策。
1.建立水環境質量反退化制度,確保各控制斷面水質等級不降低、各水體使用功能不減弱、各水體污染負荷不增加。各地政府要把環境質量反退化作為經濟建設活動的剛性約束條件,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後果嚴懲,嚴格監督所有污染源、排污行為、排污過程,確保轄區內水環境質量不退化。因控制不力造成水環境質量退化的,省環保廳對省轄市、縣(市、區)實施區域限批、限產限排,直至河流水質穩定達標;因履職不力導致水環境質量嚴重退化的,省政府否決該地2014年度政府環保目標考核,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2.實行新建項目水污染物倍量削減替代制度,嚴格控制超標河流所在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水質超標20%以下的河流,對應的超標因子排放總量實行1倍替代;水質超標20%至50%的河流,對應的超標因子排放總量實行2倍替代;水質超標50%以上的河流,對應的超標因子排放總量實行3倍替代。
3.實施工業企業限產限排制度,確保敏感時期水環境安全。在枯水期等容易引起水質超標的時段,對排污企業依法採取限產、限排等強制措施,減少河流污染負荷,防止出現水污染事件。
4.實施河流斷面超標預警約談制度。區域、流域水環境質量明顯惡化或地表水目標考核責任斷面持續超標的,省政府或省環保廳對有關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對約談後不整改、不落實或整改落實不力、效果不佳的,啟動效能問責機制,必要時在媒體上曝光;因約談事項未整改落實或整改落實不到位而引發環境問題或事件的,嚴肅追究被約談人的責任;約談次數同當地年度目標考核、評先評優等掛鈎,並視情況給予“一票否決”。
(四)健全投入機制。省政府統籌運用水污染防治、河道整治、淘汰落後產能、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土地出讓金、江河湖泊保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等專項資金,加大對碧水工程的投入力度,對工作進展快、水質改善明顯的地方優先支持。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增加對碧水工程的投入,建立政府引導、企業為主和社會參與的環境保護投入機制,合理配置政府各項資源,吸引更多的社會資金投入碧水工程,確保碧水工程順利實施。
(五)強化監督管理。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要加強日常督導,定期通報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對工作不力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確保按時完成各項任務。各級環保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涉水排污企業的環境監管,嚴厲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對達不到流域標準要求的企業實施停產治理;對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等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將有關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鼓勵公眾監督舉報向河流水域偷排污染物的違法行為,並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六)嚴格目標考核。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碧水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對整治效果良好、水質改善明顯的,優先加大對該地區水污染防治相關專項資金支持力度;對工程措施緩慢、污染問題嚴重、民眾反映強烈的地方,對有關責任方通報批評、約談政府負責同志,並實施掛牌督辦、區域限批,暫停省級環保專項資金補助和各類環保創建,取消創先評優資格;省環保廳每月在省內主要媒體發布主要河流的環境質量狀況及排名情況,接受媒體和公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