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經紀人條例》的決定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經紀人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1.16
  • 實施時間:1997.02.01
第五章 附則,

第五章 附則

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決定對《河南省經紀人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經紀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除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外,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視情節輕重,責令改正、停止整頓、吊銷經紀人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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