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6月29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地方煤礦管理條例(試行)》第三十二條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0.06.29
- 實施時間:1990.07.02
第六章 附則,
第六章 附則
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決定將《河南省地方煤礦管理條例(試行)》第三十二條修改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逾期不申請複議或經複議後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