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學章程

河南理工大學章程

《河南理工大學章程》經2014年12月 25日河南省教育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2月31日起施行。

序 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 人才培養與社會服務,第四章 組織結構,第五章 教職工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第六章 學生和學生代表大會,第七章 理事會、基金會、校友會,第九章 學校文化標識,第十章 附則,

序 言

河南理工大學是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河南省屬重點高校、國家“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 程”建設高校、河南省人民政府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共建高校。學校創建於1909年,為我國第一所礦業 高等學府和河南省建立最早的高等學校。學校歷經焦作路礦學堂福中礦務大學、私立焦作工學院、國立西北工學院、國立焦作工學院焦作礦業學院等重要歷史時期, 1995年恢復焦作工學院校名,2004年更名河南理工大學。
建校以來,學校始終以推動國家發展、民族振興、社會進步為己任,堅持以服務地礦為特色,承載起振興國 家地礦事業和民族工業發展的歷史重任,匯聚了眾多來自國內外的學術大師,孕育了豐富的教育教學和學術思想,形成了鮮明的辦學特色和優良的辦學傳統,培養了一大批科學家 、企業家、教育家、政治家和工礦高級技術人才,創造了眾多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為國家地礦事業發展、民族工業振興、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作出了特殊貢獻。
百年理工,世紀風華。站在新的歷史起點的河南理工大學,繼續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 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以大愛精神為導向,秉承“自強不息、奮發向 上”辦學精神和“明德任責”校訓、“好學力行”校風,圍繞“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堅持“內涵、質量、特色協調發展”的指導思想、“科研與教學並重”的辦學思想和“重基層、重建設、重實效”的工作方針,全面推進發展方式轉變,加快特色鮮明高水平大學建設步伐,努力將學校建設成為高素質創新人才培養、高水平科學研究與高層次決策諮詢 和優秀文化傳承創新的重要基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構建現代大學制度,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規範辦學行為,堅持依法治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河南理工大學,簡稱“河南理工”。
學校英文名稱: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縮寫為“HPU”。
學校域名為 。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河南省焦作市世紀路2001號。根據辦學資源分布 ,學校可設多個校區。在辦學過程中併入學校的機構,均為學校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為河南省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為河南省教育廳。
第五條 學校為公益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為基本職能,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河南理工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 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稱“舉辦者”)的 領導和監督。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學校舉辦者的權利:
(一)任免學校行政領導。
(二)核定學校辦學規模和人員編制。
(三)依法監督學校辦學行為。
(四)依法考核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五)依法監督學校國有資產與財務管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學校舉辦者的義務:
(一)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二)提供辦學資源,保障辦學經費。
(三)維護學校權益,支持學校發展。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學校的權利:
(一)依照法律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
(二)制定學校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依據核定的辦學規模,合理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制定招生方案,調節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標準、辦法和程式。
(五)制定並實施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全面考核考查學生,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學習證明。
(六)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辦法,依法對教職工實施獎勵、處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專業技術職務。
(八)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建設科學研究基地、興辦科技產業,轉讓專利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
(九)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教育資源,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接受捐贈並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校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依法接受舉辦者監督和指導,執行舉辦者的教育教學標準, 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教職工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四)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及標準。
(五)實行學校事務公開,依法接受舉辦者、師生員工和社會監督。
(六)履行大學職責,發揮大學功能,為師生的全面發展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人才培養與社會服務

第十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黨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和人才成長成才規律,以人才培養為核心,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培養具有社會 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的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與接班人。
第十四條 學校設定工學、理學、管理學、文學、法學、經濟學、教育學、藝術學、醫學等學科門類。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學科門類設定與學科專業結構進 行最佳化和調整,促進多學科協調發展。
第十五條 學校以本科、研究生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多層次辦學。
第十六條 學校依據招生方案自主選拔(招收)學生,嚴格執行學籍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培養要求,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學活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
第十八條 學校堅持質量立校戰略,加強人才培養質量監控與評價。通過理論教學、實踐教學、生產勞動、社會實踐、畢業論文(設計)等環節,實施對學生的培 養與教育。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學生考核成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學校報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
第二十條 學校依法保障學術自由與科學探索自由,鼓勵教職工和學生開展科學研究、學術活動和社會服務,促進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推進產學研用結合,促進 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一條 學校堅持開放發展戰略,積極與國(境)內外高水平大學、科研機構、文化機構、企業、社會組織等開展合作辦學、文化交流、合作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

第四章 組織結構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現代大學治理模式。
學校實行校、院、系(教研室、所、中心、實驗室)三級管理體制。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河南理工大學委員會(以下稱“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上級組織、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
(二)領導學校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實行黨務公開,充分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三)領導學校的精神文明建設、文化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促進和諧校園建設,維護學校安全穩定。
(四)審議確定學校發展規劃,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和教學、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討論決定學校內部機構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學校人才工作,負責領導班子、幹部隊伍和人才隊伍建設。
(七)領導學校統一戰線、老幹部、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社團 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討論決定其他涉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 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建立健全黨委書記與校長定期溝通機制,建立健全重大事項決定前醞釀溝通機制,加強學校黨委書記與校長 、學校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的相互溝通、協調、配合和支持。
黨委副書記及黨委常委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立黨委全體委員 會議(以下稱“校黨委全委會議”)、黨委常務委員會議(以下稱“校黨委常委會議”)、書記辦公會議,對學校全局性重要事項與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重大決議執行 情況報告與其他重要工作報告。其議事規則由校黨委全委會議制定與修改。
第二十六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作出決定並負責。學校行政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 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七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與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和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組織制定與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思想品德教育,開展招生與就業工作,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學科專業建設工作。
(四)組織擬訂與實施內部機構設定方案,按有關規定和程式推薦副校長人選,依照許可權任免內設行政機構 負責人。
(五)組織擬訂與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師資隊伍建設和教職工聘任、薪酬與獎懲。
(六)負責籌措辦學經費,接受社會捐助,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
(七)負責學校基本設施建設,管理與保護學校資產。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辦學。
(九)負責學校廉政建設、安全穩定、校務公開和計畫生育工作。
(十)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 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二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 議的有關措施。其議事規則由校長辦公會議制定與修改。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河南理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機構,在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監督主體責任 。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的組織和黨員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黨委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負責查處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 取消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證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機構,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在主任委員領導下按照其議事規則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其議事規則經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由校黨委會常委會議批准。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理工學科學部、人文社會學科學部,並根據學科特點與學校實際設立教師評聘、學科建設與科學 研究、教學指導、學術道德等專門委員會,學部和專門委員會根據授權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校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發展規劃 、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學科專業設定及建設規劃與方案、科學研究規劃、教學與科研實驗室建設規劃及年度建設計畫以及對外學術交流合作規劃與對外開展合作辦學重大項目。
(二)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三)審議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與考核辦法,審定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培養標準、培養 方案與教學計畫方案,審議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四)審定學校及向省、國家推薦重點建設的學科。
(五)審議學位點建設規劃、年度計畫、考核辦法、年度考核報告、專業辦學水平評估辦法和評估報告。
(六)審定擬新增本、專科專業和碩士、博士學位授權點及申報材料,審核學位授權學科的撤銷、自主設定二級博士、碩士授權學科。
(七)審議教師崗位職責、職稱評聘學術標準、辦法和考核方案,並對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八)審定或推薦政府特殊津貼、特聘教授、各級崗位教授、教學名師、骨幹教師人選,審定高層次人才引 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九)審議教學科研成果的評價標準與考核辦法,審定或推薦跨學科重大科學研究計畫、校級教學、科研成果獎勵及對外推薦教學、科研獎勵成果與人才支持計畫名單,審定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十)審議校級與省級以上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其資金分配使用,討論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 經費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十一)審定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及學術道德規範,評估或裁決相關學術事項,對學術道德投訴進行調 查與處理。
(十二)審定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和學術分委員會章程,指導學院(所、中心、實驗室)學術 組織的工作。
(十三)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討論或審定的其他學術事項。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位評定機構,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主席領導下按照其議事規則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其議事規則經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由校黨委會常委會議批准。
第三十三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是:
(一)確定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門數和博士學位的基礎理論課與專業課的考試範圍,審批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名單。
(二)審定學士、碩士與博士學位的授予標準與細則。
(三)審定授予或撤銷學士、碩士、博士、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並作出授予或撤銷學位的決定。
(四)審定申報全國、省、校優秀博士、碩士論文獲得者名單。
(五)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辦法,審核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六)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申訴和其他事項。
(七)完成與學位評定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條 中國教科文衛體工會河南理 工大學委員會(以下稱“校工會”)是校黨委和上級工會領導下的學校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是校黨委聯繫教職工的橋樑和紐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 工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河南理工大學委員會(以下稱“校團委”)是校黨委領導的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接受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依據其章程開 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按照法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發揮他們在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積極作用,支持他們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直屬和附屬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相關規定實行管理。學校對其投資入股的單位實體,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保障學校合法權 益。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法律與實際需要設立學院。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院根據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相應黨的組織,在《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 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的領導體制。學院黨委(黨總支)書記和院長均為學院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對學院改革、發展和穩定負有共同責任。
第四十一條 學院建立黨政聯席會議、黨委(黨總支)會議、院長辦公會議等制度,按照確定的議事範圍和程式進行科學、民主決策。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職稱評聘、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與重要事項進行集體決定。其議事規則由校長辦公 會議和校黨委全委會議通過和批准。
第四十二條 依託學院設立的研究院(所、中心、實驗室),人員編制隸屬學科(專業)所在學院,實行相對獨立、相互依託的管理體制。
第四十三條 學院遵照學校規定設定系(教研室、所、中心、實驗室等)教學基層組織,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工作任務。
第四十四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負責學院的學科、教師、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宜。學院學術分委員會是學院最高的學術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機構,在主任委 員領導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參照學校學術委員會職責確定。
學院學術分委員會應當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指導與監督,並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五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是對本學院學生學位進行初步評定的機構,在其主席領導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參照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職 責制定。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當接受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導與監督,並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六條 依託學院的研究院( 所、中心、實驗室)按照學科特點和建設要求設立學術分委員會,負責本單位的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學術事宜,是其學術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機構,在其主任委員領導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導並向其報告工作 。其主要職責參照學校學術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確定。
第四十七條 學院設立分工會委員會。學院分工會委員會在學院黨委(黨總支)和校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 學院設立分團委(團總支)。學院分團委在學院黨委(黨總支)和校團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九條 獨立建制的研 究院(所、中心)、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與研究基地,以及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的其他教學科研機構,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章 教職工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條 學校教職工由在職教師、管理人員、教輔人員、工勤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等組成,不包括學校所聘請的專家與外教。
學校對在職教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分別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與職稱、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和申訴。
(八)享有出國培訓、進修、交流和訪問的機會。
(九)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損害學生和學校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不得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三)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違規使用科研經費以及濫用學術資 源和學術影響。
(四)不得有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五)不得在招生、考試、學生推優、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不得索要或收受學生及家長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財物。
(七)不得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
(八)不得有其他違反教職工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和聘用契約制度。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根據教學和科學研究的 需要,設定教師職務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實行分級管理。
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按照其相應系列的職務標準設定。
第五十五條 學校堅持人才強校戰略,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 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五十六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考核評價和 激勵機制。
學校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其聘用、解 聘、晉升、獎勵和處分的依據。
第五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按國家規定保障教職工的工資及福利待遇。關心愛護教職工,健全 完善後勤服務保障體系,豐富教職工文化生活,促進校園文化建設。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根據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及人才培養需要聘請專家和外教,並按國家有關法律、規章和聘用契約管 理。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稱“校教代會”)是學校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 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校教代會在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育部令第32號)和其章程獨立自主地開 展工作。教代會閉會期間由校工會承擔其日常工作。
第六十條 校教代會代表由教職工依法直接選舉產生,其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其主要職權有: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並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 、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一條 學校尊重和支持校教代會行使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定期向校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處理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執行有關決議。
第六十二條 學校實行二級教代會制度, 在基層黨委(黨總支)領導下開展工作。二級教代會行使的職權參照校教代會職權制定。

第六章 學生和學生代表大會

第六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招收)、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四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獲得相應的學歷證 書、學位證書。
(四)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五)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七)對紀律處分決定提出異議和申訴。
(八)享有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五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按照學校規定參加教育教學活動,遵守學校考試制度。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履行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六條 學校經常性對學生進行理想信念、人生志向、專業發展和生活態度教育,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敬師長、誠實守信 、善待他人、熱心公益、愛護自然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 與諮詢、就業指導與推薦等服務。
第六十八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九條 學校支持學生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各類課外活動,支持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七十條 學校設立學生會、研究生會。校學生會、校研究生會是在校黨委的領導下、校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的學生自治組織。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學生會、校研究生會按照其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豐富校園文化生活,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學院設立學生會、研究生會,在學院黨委(黨總支)的領導下、學院分團委(團總支)和校學生會、校研究 生會的指導下,按照其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七十一條 學校實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研究生代表大會制度。學校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稱“校學代會”)、學校研究生代表大會 (以下稱“校研代會”)在校黨委領導、校團委指導下按照其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校學代會、校研代會閉會期間,由校學生會、校研究生會承擔其日常工作。
第七十二條 學生在校內可以按學校規定 組織、參加學生社團。
學校提倡和支持學生社團開展學術、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社會等活動。學生社團應當在法律和學校規定範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七章 理事會、基金會、校友會

第七十三條 河南理工大學理事會 是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的諮詢、協商和監督 的非行政性常設機構,其職責是密切社會聯繫、提供決策諮詢、籌集辦學資金、廣泛爭取社會支持。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由學校提名,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七十四條 河南理工大學教育發展基金 會是學校與企業共同發起成立的非公募獨立法人機構。旨在加強和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募集辦學資金,獎勵、資助學校師生,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發展。基金會負責接受和管 理各類社會捐贈。基金會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若干名,由董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七十五條 河南理工大學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聯誼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校友會依法註冊成立,依據 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組織。
第八章 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管理體制
第七十六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 入。
學校積極拓展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辦學經費及各類獎助 基金。
第七十七條 學校依據《高等學校財務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和“院係為主體、權責明晰、一級 核算、多級管理”的財務運行機制。建立健全各項財務規章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八條 學校會計核算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九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流動資產、固定資產、 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的管理。
第八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保護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智慧財產權制度。依法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

第九章 學校文化標識

第八十一條 學校堅持文化興校戰略,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根本,以大愛精神為導向,堅守以下文化精神:
校訓:明德任責。
校風:好學力行。
教風:嚴慈、嚴謹、嚴格。
學風:勤勉求是。
辦學精神:自強不息,奮發向上。
辦學理念:育人為本,崇尚學術。
辦學傳統:勤奮務實,愛國愛校。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為同心圓徽標,以藍色為基準色。內圓是由“河南理工大學”英文縮寫“HPU”組成的火炬圖案,右下方有“1909”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上方是毛體“河南理工大學 ”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證章。教職工佩戴的徽章為圓形。學生佩戴的徽章為長方形。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長寬比例為3:2,藍底白字,中央為學 校的校名,左邊配以學校徽志。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校歌是《河南理工大學校歌》,創作於20世紀30年代,李敏修作詞,張洪島譜曲。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九 月十六日。
第八十六條 學校的校名( 含簡稱與英文名稱)、域名、校徽、校譽等無形資產屬於學校所有。非經學校授權,任何人不得進行營利性使用。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代會討論,學校校長辦公會議通過、學校黨委全委會議審定,由校長簽發後報河南省教育廳核准並報教育部備案 後生效。學校向社會公布本章程。
第八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校長提議,或者學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合提議,或者學校教代會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合提議,經學 校黨委決定,啟動本章程修訂程式: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修改。
(二)學校的舉辦者發生變更。
(三)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類別變更等事項。
(四)學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六)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更。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八十七條的程式和要求修訂。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據。學校各級各類組織機構、教職工、學生,都必須以本章程為教育教學和管理活動 的根本準則,並負有維護章程權威、保證章程實施的義務。
第九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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