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師範大學貨幣資金內部控制辦法
- 外文名:Internal Control Measures of Monetary Fund in Henan Normal University
- 總則:加強對校內貨幣資金的控制和管理
- 審核制單崗位:大額資金支付審批程式
- 出納覆核崗位:認真核對銀行出納錄入的信息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貨幣資金核算及管理崗位設定與分工,第三章 貨幣資金使用審批許可權,第四章 貨幣資金管理,第五章 財務印章和銀行票據的管理,第六章 監督和檢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校內貨幣資金的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貨幣資金》(財會〔2001〕41號)、《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財會〔2012〕21號)、《河南省省級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豫財辦庫〔2007〕14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學校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財政預算執行系統下達到我校的財政直接支付額度與財政授權支付額度等其他貨幣資金。
本辦法所指的現金,特指人民幣現鈔和通過學校財務無現金支付系統轉入個人銀行卡的款項。
第二章 貨幣資金核算及管理崗位設定與分工
第三條財務處設立審核制單、會計覆核、出納、出納覆核、稽核等崗位,負責學校貨幣資金及其收支業務的核算與管理。財務處長對資金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
第四條現金出納、銀行出納和出納覆核人員必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忠於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出納工作。
第五條現金出納、銀行出納和出納覆核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六條審核制單崗位
(一)認真審核各類原始憑證並編制記賬憑證,做到會計科目使用正確、內容真實完整、金額準確無誤。
(二)維護學校預算的嚴肅性,嚴格按照資金支出計畫、預算支出範圍、規定標準和用途使用資金。
(三)嚴格執行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及大額資金支付審批程式。
第七條 會計覆核崗位
(一)依法對記賬憑證進行覆核。覆核內容包括:會計分錄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科目使用是否正確;摘要是否準確;有無超支或赤字支付等。
(二)覆核人員要對重大、特殊的經濟業務加強檢查,要對審批手續是否完整、支出是否符合規定等進行重點審查,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
第八條 現金出納崗位
(一)嚴格遵守現金管理制度。不準超限額儲存現金,嚴禁挪用和坐支現金,嚴禁白條充庫,不得“公款私存”;每日庫存送保衛處保管,接送款包及到銀行存取款時必須兩人同行,3萬元以上大額現金的存、取,須有保衛處人員同行。
(二)嚴格按照會計覆核崗覆核後的記賬憑證,辦理現金收付業務;及時核對現金庫存餘額,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因工作失誤造成的現金差錯由經辦人員如數賠償。
(三)負責保險柜的使用保密工作,外出時要隨時閉櫃落鎖,保險柜密碼鎖在下班時必須打亂。不得任意轉交他人。
(四)負責各類收款票據的領取、保管、使用工作,規範使用各類票據。
第九條銀行出納崗位
(一)嚴格按照經會計覆核崗覆核後的記賬憑證,辦理無現金支付、網上銀行和財政資金的收付結算業務。認真審核收款單位信息,確保發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一致;網上支付要確保支付信息準確無誤,手工或列印票據要保證內容齊全、大小寫金額一致、銀行預留印鑑完整。
(二)妥善保管好所分管的銀行預留印鑑、銀行票據、發票專用章、支付鑰匙和密碼器等。
(三)不得透支和簽發空頭支票,開錯的支票要加蓋作廢章並妥善保管。嚴禁將銀行賬號出租、出借給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
(四)加強銀行賬戶管理,按要求參加賬戶年檢;及時編制銀行餘額調節表,定期與會計核算科核對財政支付系統餘額,及時解決未達賬項,保證收付的款項準確無誤。
第十條出納覆核崗位
(一)認真核對銀行出納錄入的信息(含財政支付網數據),確保錄入信息與會計科記賬憑證相一致。按照許可權,審核大額資金的支付業務。
(二)妥善保管和使用分管的銀行預留印鑑、銀行票據、發票專用章、支付鑰匙和密碼器等。
第十一條稽核崗位
(一)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抽查,檢查是否有“白條”抵庫、超庫存存放、賬款不符等現象。
(二)不定期審查銀行餘額調節表、財政支付網對賬表,督促有關人員及時解決未達賬項。
(三)檢查銀行預留印鑑、銀行票據、發票專用章、支付鑰匙和密碼器、票據等保存是否適當。
(四)抽查大額資金支付憑證,重點檢查審批手續、支付信息、授權支付執行過程等。
第十二條 嚴禁未經授權的人員辦理或接觸貨幣資金業務。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全過程。
各崗位人員應當根據業務需要和具體情況定期輪崗。
第三章 貨幣資金使用審批許可權
第十三條學校各類資金的使用應按照年度財務預算執行,在核定的預算額度內,厲行節約,保證重點,有計畫的安排經費支出。
各項目經費的財務“一支筆”負責安排經費的使用,並行使審批許可權。
(一)各預算單位根據學校預算批覆數,編報資金支付月(季)計畫,報財務處審批。
(二)對於大額資金支付業務,嚴格遵照大額資金支付審批程式執行,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範貪污、侵占、挪用貨幣資金等行為。一次性支出1萬元以下由各單位財務“一支筆”審批付款;一次性支出1-2萬元由分管校長審批付款;一次性支出2-3萬元由分管校長和分管財務校長審批付款;3萬元以上報請校長辦公會研究批准付款;60萬元以上的,需提交黨委常委會研究批准付款。
凡有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批准立項決議的,在付款時還需分管財務校長簽批。
第四章 貨幣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校內各單位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第十五條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
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現金管理
(一)實行公務卡結算方式後,一般情況下的商品服務支出不再使用現金結算。屬於下列情況的,經單位領導與財務部門審核同意後,可以繼續使用現金結算。
1. 發放慰問金或其他撫恤救濟性支出;
2. 發放給非本單位職工、單筆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費用;
3. 支付給單位臨時聘用人員(不含長期聘用人員)的費用;
4. 在不具備刷卡條件的商業服務網點發生的零星支出;
5. 其他特殊情況確需使用現金結算的。
(二)特殊情況確需支付現金的,4000元以下(含4000元)由會計核算科科長審批,4000-10000元(含10000元)由財務處處長審批,1-5萬元由分管財務校長審批,現金支付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
(三)庫存現金要每日進行盤點,確保賬款相符。
(四)財務處要按銀行核定限額控制庫存現金數量,超限額的現金須及時解交銀行,每日預留的庫存現金清點核實後送保衛處保險柜存放。
第十七條銀行存款管理
(一)定期核對銀行存款餘額,按月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要經銀行對賬人員、出納科科長簽字並由會計科科長確認,報財務處處長簽字並送審計處審簽,年末和相關銀行存款賬戶銀行對賬單一起裝訂成冊,歸檔保存。
(二)逐筆落實“未達賬項”並及時處理,未達時間最多不得超過1個月。
(三)專人負責各銀行賬戶之間款項調配、銀行存款利息及銀行貸款利息的管理工作,逐筆核對利息的計算期間、利率,避免銀行計算錯誤造成損失。
(四)銀行結算票據手工開出的,由銀行出納填寫完整,加蓋銀行預留印鑑後,由銀行外勤人員送開戶行辦理收付款業務。通過網上銀行轉賬付款時,銀行出納錄入支付信息後,提交銀行出納覆核人員覆核支付。
(五)票據存根及銀行回單,由專人附會計憑證後裝訂保存。
(六)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得簽發沒有資金保證和沒有真實交易的票據;不得無理拒絕付款。
第十八條財政直接支付與授權支付額度管理
(一)收到財政資金額度時,在財政預算執行系統列印出額度到賬通知書,連同相關資金撥付檔案一起,及時入賬。
(二)財政資金的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管理規定,由財務處統一管理使用。財務處根據財政資金各預算項目的性質和用款人的款項支出項目、資金用途等,確定財政資金的使用範圍和支付方式。
(三)出納人員提交財政資金支付申請時,必須以經覆核後的記賬憑證為依據。支付申請的收款人名稱應與發票開具單位的名稱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四)財政直接支付的支付申請,應按照資金使用要求,由出納人員選擇支出項目、錄入支付信息並提交相應的電子附屬檔案,經審核無誤後,提交省財政廳支付局實現支付。
(五)財政授權支付的支付申請,應按照資金使用要求,由出納人員選擇支出項目,錄入相關支付信息,待審核無誤後,列印財政資金支付憑證並加蓋銀行預留印鑑,交由銀行外勤人員送達代理銀行實現支付。
(六)財政資金的可用額度、支付額度、支付明細等,應根據銀行存款對賬的有關要求,及時核對,保證財政資金的安全。
出納人員崗位調整時,應及時變更保險柜密碼和網上銀行支付密碼。
第五章 財務印章和銀行票據的管理
第十九條財務專用章、銀行預留印鑑的個人名章應由專人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條財務印章的使用,按《河南師範大學財務印章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銀行出納負責銀行票據的管理。要設立備查簿,分類記錄銀行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註銷、背書轉讓情況,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第二十二條銀行票據填寫應真實、準確、完整、規範。作廢票據要加蓋“作廢”章,全聯、按序保存,經財務處處長簽批後銷毀。
第六章 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三條出納科科長負責貨幣資金的日常管理及檢查。
第二十四條財務處處長不定期組織有關人員盤點查庫、核對銀行賬戶,並對銀行票據和收款票據的使用、保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出納人員不履行崗位職責,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