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電子商務研究會

河北省電子商務研究會是根據省領導的指示精神,由省內政府部門、企業界、學術界等各方面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單位和人士組成的全省性社會團體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電子商務研究會
  • 所在地區:河北省
  • 成立於:2002年
  • 屬性:全省性社會團體組織
研究會簡介,研究會章程,

研究會簡介

河北省電子商務研究會是省內與電子商務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全省性社會團體。研究會成立於2002年。
研究會的宗旨: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依照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聯合學術界、企業界等各方面的有識之士,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探索符合省情的電子商務發展之路。作到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在政府和從事電子商務企業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促進河北省電子商務的發展。
職能:
河北省電子商務研究會是河北省電子商務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下屬的決策諮詢機構,承擔為省政府提供決策參考、為企業提供諮詢服務以及宣傳普及電子商務等職能。
目標:
聯合學術界、企業界、政府機構等各方面的有識之士,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探索符合省情的電子商務發展之路。作到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在政府和從事電子商務企業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促進河北省電子商務的發展。
任務:
(1)開展電子商務知識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訓;開展電子商務研究與學術交流;研究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的經驗教訓,介紹推廣先進典型的成功做法。
(2)向政府提出有關發展電子商務的政策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發展政策、法規及行業標準。
(3)宣傳貫徹省里有關電子商務的方針、政策、法規、條例。
(4)完成政府或會員交由研究會辦理的其他事項。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研究會名稱為河北省電子商務研究會,英文名稱為HEBEI ELECTRONIC BUSINESS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HEBRA。
第二條 本研究會是省內面向電子商務,不受地區、部門、行業、所有制限制,與電子商務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全省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研究會的宗旨是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依照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聯合學術界、企業界等各方面的有識之士,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探索符合省情的電子商務發展之路。作到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在政府和從事電子商務企業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促進河北省電子商務的發展。
第四條 本研究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省社科院、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研究會機構設在河北省社會科學院(石家莊市裕華西路42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研究會的業務包括:
一、廣泛開展電子商務研究與學術交流;積極開展電子商務知識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訓;研究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的經驗教訓,介紹推廣先進典型的成功做法。
二、宣傳貫徹省里有關的方針、政策、法規、條例;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發展電子商務的政策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發展政策、法規及行業標準,並推動其貫徹執行。
三、向會員及有關部門提供電子商務發展情況,市場發展趨勢,經濟預測等信息,做好信息諮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市場導向工作。
四、加強合作與交流,組織省內外電子商務新產品、新技術展覽、展銷,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
五、積極參加有關電子商務的認證及質量監督活動。
六、開發信息資源,編輯出版電子商務書刊、聲像資料。
七、完成政府或會員交由研究會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研究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研究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執行本研究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研究會,並在本研究會註冊登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河北電子商務研究會秘書處辦理具體入會手續;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研究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研究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研究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優先或優惠取得本研究會的諮詢服務及書刊、資料等;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研究會章程,執行本研究會決議;
二、維護本研究會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本研究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研究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研究會組織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研究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研究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研究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研究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單位會員理事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表出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研究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會費數額和其他要交納的款項;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需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研究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委託代表出席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研究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三、在本研究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兩屆。如因特許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會員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研究會會長為本研究會法定代表人。本研究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研究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和工作;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研究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研究會秘書處是研究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組織提出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建議,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負責研究會經費管理;
六、負責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研究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企業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研究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研究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電子商務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本研究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研究會配備專門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回擊人員調動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研究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需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作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研究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研究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研究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研究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研究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研究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研究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研究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研究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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