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冀科人〔2013〕23號
各設區市委組織部、科技局、科協,定州、辛集市委組織部、科技局、科協,省直有關部門、省屬有關高校、科研院所、企業院士工作站:
為加強與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促進我省企事業單位與“兩院”院士建立產學研長效合作機制,進一步推動我省院士工作站建設與發展,現將《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河北省委組織部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河北省科學技術協會
2013年11月6日
管理辦法
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與
中國科學院、
中國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促進我省企事業單位與“兩院”院士建立產學研長效合作機制,進一步推動我省院士工作站建設與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院士工作站建設堅持以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為核心,以產學研項目為紐帶,以重點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為依託,引導院士及其團隊為我省提供科學決策諮詢、科研開發服務、成果轉化和引進培養創新人才。
第二章主要職責
第四條院士工作站主要職責任務:
(一)開展以院士及其團隊為對象的科技合作,圍繞需求尋求合作對象,建立合作關係,提供合作信息。
(二)組織院士及其團隊為建站單位制定發展戰略提供技術諮詢服務,並對具體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技術引進項目等提供綜合評估和技術指導服務。
(三)組織院士及其團隊與建站單位科研人員聯合攻關急需解決的重大關鍵技術難題,在建站單位實施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四)組織院士及其團隊與建站單位共建人才培養基地,引進、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開展學科建設和學術交流活動。
(五)組織院士及其團隊為我省區域經濟、重點行業或產業發展提供科技戰略諮詢服務。
第三章建站條件
第五條申請院士工作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生產經營和事業發展具有較大規模,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
(二)建有專門的研發機構,擁有一支水平較高、結構合理,具備較強創新能力的研發團隊。其中建有省級以上重點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承擔國家重大項目和省級重大科技專項的單位,可優先設立院士工作站。
(三)聯絡院士3名以上或與1名以上院士簽署三年以上合作協定(包括外籍院士),並且有長期穩定的合作基礎,有明確的科技研發目標或成果轉化任務。
(四)已形成較為完善的院士進站支撐條件和穩定的經費支持,能為院士及團隊提供較好研發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件。
(五)能為進站院士提供不低於50平方米的辦公場所,配有3名以上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
第四章申報與審核
第六條申請設立“院士工作站”,由建站單位提出申請,填寫《院士工作站設站申報書》,由各市科技局審核並徵得市委組織部、市科協同意後報省科技廳。省委組織部、省科技廳、省科協進行考察評審後核准授牌。
第七條設立院士工作站堅持自願申報的原則,一般每年組織審定一次。
第八條院士工作站以設站單位或學科方向命名,稱為××××(單位名稱)院士工作站或河北省××××(產業、學科方向名稱)院士工作站。
第五章管理與評價
第九條設站單位應制定本單位院士工作站工作目標及管理制度,安排專項科研經費和運行經費,落實專門管理人員,並為進站院士配備科研助手,做好進站院士及團隊的科研和生活保障工作,能夠保證院士工作站有效運行。
第十條設站單位應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的原則與院士及其團隊簽訂合作協定。凡涉及智慧財產權和技術保密問題,應當在合作協協定中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院士工作站實行工作報告制度。各院士工作站組織重大院士考察、諮詢等院士行活動,應提前報告或告知。與院士合作成果、交流活動等相關信息應及時報送。年底前,各設站單位要報送當年年度工作報告和下年度工作計畫。
第十二條對院士工作站的考核評價每兩年進行一次。考核由省級主管部門會同各市業務主管部門組織考核與驗收。
第十三條院士工作站實行動態管理,對合作成效不明顯、信息報送不及時,一次考核評價不合格的給予警示,連續兩次考核評價不合格的院士工作站,予以摘牌。
第六章經費支持與獎勵
第十四條省科技廳設立“河北省院士工作站引智專項經費”,對考核評價合格以上檔次的院士工作站擇優給予經費資助。資助範圍分為院士合作項目補助經費和院士諮詢考察活動補助經費兩類。主要用於院士合作項目的研發、成果轉化、改善研發條件和組織重大“院士行”、考察諮詢、學術交流、人才培養等活動。
第十五條年度考評結果合格以上的院士工作站,年初可向省科技廳提出申請並填寫《河北省院士工作站專項經費申請書》。省科技廳按評審委員會評審、廳黨組審議的程式確定資助單位和經費額度。
第十六條每兩年在考評優秀檔次的院士工作站中,評選一批“河北省院士智力引進先進單位”予以通報,並在專項經費上給予重點支持。
第七章組織領導
第十七條院士工作站由中共河北省委組織部、河北省科學技術廳、河北省科學技術協會共同管理。河北省科學技術廳負責日常工作,具體承辦相關事項。
第十八條院士工作站接受河北省院士聯誼會秘書處的業務指導。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