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98]第10號
【發布日期】1998-08-19
【生效日期】1998-08-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 政府令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1998〕第10號
《河北省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規定》已經1998年7月16日省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葉連松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九日
管理規定
河北省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防偽技術產品的管理,預防和打擊假冒他人產品的違法行為,維護企業和消費者的
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防偽技術,是指為了達到防偽目的而採取的,在一定範圍內能準確鑑別真偽並不易被仿製和複製的技術。
本規定所稱的防偽技術產品,是指以防偽為目的採用防偽技術製成的,具有防偽功能的產品。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使用防偽技術產品,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偽工作的領導,採取有效措施,鼓勵防偽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套用,引導企業自願使用防偽技術產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
行政區域內的防偽技術產品的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偽技術產品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生產防偽技術產品,以及省外的防偽技術持有者和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者在本省承攬防偽技術產品的生產加工業務,必須向本省防偽技術產品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分別領取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資格證書和防偽技術及產品準入證書。
第七條防偽技術產品的生產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防偽技術產品管理機構批准的範圍從事生產活動;
(二)防偽技術合法、有效,防偽技術產品符合相應的技術標準及契約的要求;
(三)不得為委託方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生產相同或近似產品;
(四)為委託方保守所採用防偽技術的秘密;
(五)不得生產假冒的防偽技術產品。
第八條承攬防偽技術產品的生產業務,應當查驗委託方的營業執照和企業代碼證書,以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選用未持有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資格證書和防偽技術及產品準入證書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生產、提供的防偽技術或防偽技術產品。
第十條使用防偽技術產品,以及使用省外的防偽技術,應當向防偽技術產品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材料,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使用不合格的防偽技術產品或者在不合格的產品上使用防偽技術產品。
(二)更換所採用的防偽技術產品或擴大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範圍,應及時到省防偽技術產品管理機構備案。
(三)不得冒用他人的防偽技術產品。
第十二條簽訂防偽技術產品的生產契約,應當在契約中約定產品的圖樣、規格、材料要求、數量等項內容。
第十三條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單獨或聯合在特定產品上推行統一的防偽技術產品,應當統一辦理備案手續,由行業主管部門將管理辦法及實施意見報省防偽技術產品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銷售帶有防偽技術產品的商品,應當對銷售的商品負責,並嚴格執行進貨檢驗驗收制度,保證其真實性。
第十五條取得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資格證書、防偽技術產品準入證書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的目錄,由省防偽技術產品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