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民股份合作企業試行辦法

《河北省農民股份合作企業試行辦法》在1991.11.16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農民股份合作企業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11.16
  • 實施時間:1991.11.1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企業股份,第三章 企業工辦程式,第四章 企業機構,第五章 企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第六章 企業分配方式,第七章 企業分立、合併和終止,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引導農民股份合作企業健康發展,保護其合法權益,加強規範管理,進一步繁榮農村經濟,根據憲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股份合作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農村部分農民及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經濟組織,按照協定或章程,以資金、實物、技術等作為股份,自願聯合從事以生產為主的經營活動,接受國家計畫指導,實行集體企業管理制度和民主管理,以按勞分配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紅,有公共積累,公共積累屬集體所有,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依法批准建立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 企業是社會主義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的一種形式,是鄉鎮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發展農村經濟和重要力量。
第四條 企業的主要任務是:發展農村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安排農村剩餘勞動力,支援農業生產,增加農民和國家財政收入,發展出口創匯生產,為大工業配套和服務,促進社會生產的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五條 企業在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興軒工業、交通運輸業、建築業、商業、飲食服務業以及其他開發性事業。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企業的引導和管理。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是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進行指導,管理、監督、協調和服務。各行業部門應在資金、人才、原材料、信息、技術和標準等方面積極為企業提供幫助,促期健康發展。

第二章 企業股份

第七條 企業股份資產屬舉辦該企業的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由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代表全體股東行使企業財產的所有權。
第八條 股份是投資入股者在企業財產所占的份額,股東以其所入股的資金享受權益,並承擔有限責任。股份可以等額也可不等額。以實物、技術入股的,必須按協定將實物、技術折成資金或股份,不得入空股。
提倡多種形式入股,多種經濟成份參股。
第九條 企業必須加強股份管理,以記名股份證書和為股權憑證發給股東。入股者一般不得退股,個別因特殊情況要求退股的,經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批准可以退還原入股的資金,也可用企業的公共積累購買。
股權可依法繼承、轉讓、饋贈,但須向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辦理過戶手續。股份證書不得在社會上買賣。

第三章 企業工辦程式

第十條 開辦企業須持有村民委員會證明,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審批(包括審批企業章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建立的特殊行業的企業,應先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在有關審批檔案、證件齊備後,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第十一條 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應在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接受稅務機關的管理監督。

第四章 企業機構

第十二條 企業實行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制度。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選舉產生董事會作為常設機構。
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負責,決定企業生產經營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三條 企業的廠長(經理)由董事會在董事中選舉或對外招標聘任。廠長(經理)對企業董事會負責,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企業應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確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廠長(經理)等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做到有章可循。

第五章 企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五條 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享有自行確定企業的組織管理機構、經營方式、生產計畫、產品銷售、資金使用、計酬形式、收益分配和職工招聘或辭退等權利。
第十六條 企業招聘職工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規,雙方簽訂書面勞務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期限、報酬和勞保福利待遇等。
有條件的企業應逐步建立職工退休勞動保險制度。嚴禁招用童工和雇用在校學生。
第十七條 企業享受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扶持鄉村集體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企業應健全財會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企業各項專用基金、經營費用和補農基金,按鄉村集體企業的標準提取和列支。
第十九條 企業應按農業部、財政部規定,及時、足額向企業主管部門交納管理費
第二十條 企業應注意自身積累。根據生產發展需要,可以擴股或增股,也可以向銀行(信用社)申請貸款。
第二十一條 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藉口,平調、侵占和無償使用企業的資金、設備、產品和勞力。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交納費用後,有權抵制和拒付其他各種攤派。
第二十二條 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消費者的利益,開展合法生產經營活動。違者,由有關行政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企業分配方式

第二十三條 企業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分配方式。
經營者的報酬和企業經營效益掛鈎,具體數額和付酬辦法按照集體所有制企業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個人收入超過國家規定徵稅標準的,應依法交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二十四條 企業稅後利潤分配,應有50%以上用於擴大再生產,作為企業的公共積累,其餘25%用於股金分紅,25%用於集體福利基金和用於職工獎勵基金等。企業的公共積累屬鄉村集體所有。
企業通過享受優惠政策減免的稅金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作為集體股份積累部分,不得挪作它用,不得作為紅利分掉。

第七章 企業分立、合併和終止

第二十五條 企業分立、合併應經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討論,並有一半以上的股東同意方可進行。企業終止時,必須保護其財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對股東只退還原入股的資金。公共積累和剩餘財產必鄉村集體所有,可以用於發展新企業,可以作為股份對外入股等,但不得分給個人。
企業破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組成清產組織進行清償,以企業財產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十六條 企業改變名稱、合併、分立、遷移、歇業、終止或其他變更事項,須向原批准和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手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發布前建立的企業,就按照本辦法修訂其原有章程。按開辦審批程式報批,辦理登記註冊。
第二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私營企業,凡自願按照本辦法興辦企業的,應予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九條 河北省鄉鎮企業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鄉鎮企業局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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