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管理辦法

《河北省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管理辦法(試行)》是河北省自然資源廳、河北省林業和草原局制定的檔案。

發布通知,試行全文,

發布通知

河北省自然資源廳河北省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河北省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冀自然資字〔2023〕37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和草原局(林業局),雄安新區管委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廳機關各處室局、廳屬各事業單位,省林業和草原局各處室單位:
為切實履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管理職責,強化成果利用監督,規範成果套用,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和草原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試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建議等,請及時反饋省自然資源廳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處、省林業和草原局森林資源管理處。
河北省自然資源廳 河北省林業和草原局
2023年3月15日

試行全文

河北省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管理,統一規範成果共享套用,保障成果安全,充分發揮調查監測成果在自然資源管理、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是指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工作中形成的各類數據(集、庫)、圖件、報告以及相關技術資料等。
第三條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的匯交、保管、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的基礎數據,是自然資源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應當嚴格管理和規範使用。
第五條 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負責全省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監督管理,制定調查監測成果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調查監測成果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級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應當保障成果管理經費,明確調查監測成果保管單位並保持相對穩定。成果保管單位負責成果日常接收、保管及共享利用的提供,承擔成果管理的技術支撐等工作。
第七條 匯交、保管、發布、共享、利用、銷毀屬於國家秘密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調查監測成果安全。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的秘密範圍和秘密等級,依照《自然資源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林業和草原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確定。
第八條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實行匯交制度。調查監測成果按照“誰實施、誰匯交,誰組織、誰接收”的原則,自調查監測工作完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匯交至組織調查監測工作的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調查監測組織部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生產單位不得私自備份、留存。
調查監測組織部門應當在收到匯交的調查監測成果後,出具匯交憑證。匯交憑證一式三份,由調查監測組織部門、成果匯交單位、成果保管單位分別保存。無成果匯交憑證的調查監測項目不得通過項目驗收。通過網際網路系統線上匯交的,可不出具紙質匯交憑證,但須提供證明已匯交數據的佐證材料。
第九條 調查監測組織部門組織成果保管單位會同相關技術單位,對匯交成果的完整性、規範性等進行必要的技術核驗。對技術核驗不合格的匯交成果,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反饋匯交成果的單位組織修改後,於15個工作日內重新匯交並再次進行技術核驗。
第十條 調查監測組織部門自收到技術核驗合格的調查監測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交給成果保管單位。匯交成果的單位與成果保管單位為同一單位的,無需移交。
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接收的技術核驗合格的調查監測成果,應當同步建立副本,於30個工作日內匯交至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調查監測組織部門組織成果保管單位將接收的調查監測成果統一編號,整理形成成果目錄,自收到匯交成果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成果目錄報上一級調查監測組織部門。成果目錄應當至少包含成果名稱、內容、格式、範圍、時點、密級、共享利用方式以及保管提供單位等。調查監測成果目錄應當按管理許可權由相關主管部門面向社會公開,並定期更新。
第十二條 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保管制度,嚴格落實保管責任,配備專業技術人員,配置必要的保存、防護、安全等設施,設施條件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對重要調查監測成果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定期檢測數據有效性。不得損毀、散失或轉讓,不得擅自公開、複製或對外提供,不得擅自更改數據。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應當由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許可權,經審核批准後向社會發布。
經脫密脫敏後的調查監測成果,依據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向社會公開。統一組織、分級實施的調查監測成果,逐級向下依次發布、公開。
第十四條 列入成果目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數據,應當在政府部門間、系統內單位間無償共享。需加工處理的成果,經調查監測組織部門同意,由需求部門(單位)和成果保管單位協商處理。調查監測成果數據在內容、時效性等方面能夠滿足需求的,應當充分共享利用,原則上不重複開展調查監測工作。
第十五條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原則上應依託國家、地方、部門的數據共享服務平台、網路專線等,通過接口服務、線上調用、數據交換和主動推送等方式,實現線上共享。對線上共享難以滿足套用需求,或不具備線上共享條件的,通過函件等方式申請共享數據需求,離線共享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
主動公開的調查監測成果,依託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和部門政府網共享利用服務系統共享。對主動公開共享難以滿足社會需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申請社會化套用。
第十六條 調查監測組織部門負責對調查監測成果共享利用申請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提供或對外共享調查監測成果。
第十七條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線上共享申請按照數據共享服務平台的規定和流程辦理,線上簽署成果套用協定,對成果使用實行自動記錄,統計調用下載等情況。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離線共享申請應當由需求部門(單位)向調查監測組織部門提出,明確需求成果名稱、內容、用途、使用範圍和聯繫人等。調查監測組織部門負責套用目的、成果需求的審查。審查通過的,出具同意提供成果意見並抄送成果保管單位;審查未通過的,應反饋告知審查結果、原由等相關情況。經審查批准後,成果保管單位應當與需求部門(單位)辦理數據使用手續,提供共享數據。
政府信息公開的社會化套用申請,由調查監測組織部門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要求,依法按程式辦理。
第十八條 離線共享成果需求部門(單位)收到同意提供成果意見後,明確專人持單位介紹信及身份證原件到成果保管單位,通過存儲介質拷貝等方式領用成果並簽寫成果交接單。對於涉密成果,雙方應當簽訂保密共享協定,明確成果用途(使用範圍)、成果密級、保密要求及保密責任等。已公開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及公開出版的公報、圖集等,申請人可通過網際網路線上下載或購買相關出版物等方式獲取。
第十九條 成果需求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依規、全面客觀使用獲取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成果使用應全過程管理,嚴格限於成果申請用途使用,不得直接或間接改變成果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成果使用完畢後,需存檔的,按有關檔案管理要求存檔;不需存檔的,在成果使用結束30個工作日內按照保密管理有關要求和程式進行銷毀。非涉密數據可自行組織銷毀。使用除主動公開外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所形成的衍生成果發布、公開時,應當履行保密審查程式,註明所使用的調查監測成果情況。
第二十條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需求部門(單位)的成果套用情況,應當及時反饋成果保管單位。成果保管單位對成果需求部門(單位)反饋的成果質量問題應當及時確認,並定期匯總成果套用情況,評估成果套用效果,報調查監測組織部門。
第二十一條 調查監測組織部門應當加強調查監測成果保密管理,履行成果目錄編制、發布、公開、共享、利用等保密審查責任,推動調查監測成果保密處理技術研究,提升成果安全防護能力,開展保密檢查和教育培訓。
調查監測成果保管單位、需求部門(單位)等應當履行成果安全保密義務,建立全流程的成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安全保密風險自查,消除安全隱患。發生成果失泄密的,應按規定第一時間報告,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並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調查監測成果管理監督檢查,建立調查監測成果管理情況通報機制,對成果匯交、保管、發布、共享和利用等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 各級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共建共享機制,拓展政府部門間合作,鼓勵開發各類安全可信的技術、設備和產品,引導和支持企業提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社會化服務,促進成果廣泛套用。
第二十四條 法律法規制度對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中的衛星遙感影像、航空攝影成果、數字正射影像、數字高程模型、數字表面模型等測繪成果,及重要地理信息、地質資料、海洋資料等的管理,從其現有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省自然資源廳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處、省林業和草原局森林資源管理處負責解釋。有關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由調查監測組織部門負責解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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