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經濟技術協作促進會

河北省經濟技術協作促進會

河北省經濟技術協作促進會,是經省民政廳註冊成立、省工業經濟聯合會( 省經團聯)主管的4A級非營利性法人社團組織,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常務理事單位。

本會入口網站“河北經濟技術協作網”(備案號:冀ICP備09031975 ),是宣傳會員和為社會提供服務的視窗與平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經濟技術協作促進會
  • 外文名:Hebei Province for economic and technical accelerate cooperation
  • 類型:非營利性法人社團組織
  • 經手單位:省民政廳
  • 成立時間:2006年
建設宗旨,團體會員,組織刊物,理事成員,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2006年成立以來,始終堅持“推進技術進步,促進經濟發展”的宗旨,立足於先進實用經濟和科技項目的推廣與套用,服務於河北區域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地發展。 與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緊密協作,竭誠為企業服務,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通過協作,實現共贏是本會的突出特點。

團體會員

目前,會員與合作單位中吸納了冀中能源、開灤集團、中國科學院等眾多有社會影響力的企事業單位和專業機構,與各發達省市建立了密切的協作關係和業務往來。形成了獨特的資源優勢和完善的服務體系。

組織刊物

本會會刊《河北經濟協作》(刊號:JL01-1414)為省會優秀內資出版物。每期傳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及主要領導,省發改委等有關廳局,各設區市市委、市政府,各縣(區)委、縣(區)政府、會員單位、省內外友好協會等。在省內外享有較高知名度。

理事成員

本屆會長為河北省總工會原副主席鄭今朝,在全省業界有資深影響。

業務範圍

本會主要開展以下業務:
●組織與提供經濟技術協作信息的宣傳與諮詢服務;
●組織與支持會員開展經濟技術項目對接與投融資協作洽談;
●組織與開展節能環保項目服務;
●組織與支持會員開展多種形式的推介、交流與論壇;
●組織與開展與經濟技術協作有關的業務培訓及各項社會活動;
●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河北省經濟技術協作促進會
英文譯名:Hebei Province for economic and technical accelerate cooperation
英文縮寫:H.B.P.F.E.A.T.A.C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河北省境內與經濟技術協作相關的專業機構、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從事經濟技術協作工作的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對內經濟搞活,對外經濟開放”的基本原則,圍繞發展我省區域經濟、縣域經濟和推動科技創新與技術進步的戰略部署,提供經濟技術協作服務,尋找新的經濟成長點;支持貧困或落後的區縣、村鎮開發資源,發展特色主導產業,改善人文環境,促進我省小康社會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構建“和諧河北”,最終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河北省經濟團體聯合會)和河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住所:河北省石家莊市工農路569號
郵編:05008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1、研究探討我省區域經濟和縣域經濟運行情況,為各級黨政領導提供決策依據;
2、充分利用國內外信息資源,幫助各市、縣舉辦經濟技術項目對接,合作洽談會,並不定期地組織縣域經濟發展方面的經驗交流和學術研討會;
3、組織境內外有關區域經濟和縣域經濟發展方面的考察活動及參觀學習活動;
4、介紹省內外發達地區的先進區縣、村鎮及單位與我省貧困落後的區縣、村鎮及單位實施對口幫扶,並為其建立友好區縣、友好村鎮及友好單位牽線搭橋;
5、為我省各市縣及企業制定經濟發展規劃、招商融資、人才引進、勞務輸出、技術開發、項目建設、難題招標提供全方位服務;
6、根據各市、縣的經濟特色,提供經濟技術方面的培訓服務;
7、為單位會員提供國際市場產業損害調查服務;
8、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廣大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9、在維護國家和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維護和支持會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必要時以本會名義為會員進行呼籲;
10、開展有益於經濟技術協作方面的其它活動;
11、經新聞出版部門批准,編輯出版有關報刊及圖書資料;
12、在國際網際網路上創辦經濟技術協作網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
1、單位會員:同本會業務有關,並願意參加和支持本會工作的金融投資、招商合作、技術開發與研究、經濟管理諮詢、創業培訓與輔導、經濟與科技信息服務行業的各種專業機構、團體及企事業單位;
2、個人會員:從事經濟技術協作工作的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參加本會的意願;
3、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單位會員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個人會員必須擁有合法身份,且有一定的社會影響。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本會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5、決定本會終止。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批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經濟實體;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監事2-3名,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理事職務。
監事會的職責:對本會的業務和財務進行監督。
監事會由會員代表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列席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會員大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濟實體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經濟實體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提出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經濟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意見;
5、處理本會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有償收入;
5、銀行存款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民政部、財政部(民發[2003]95號)檔案精神,合理制定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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