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購房補貼發放實施細則

《河北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購房補貼發放實施細則》是河北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07月0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購房補貼發放實施細則
  • 發布文號:冀政辦[2005]24號
  • 發布日期:2008年07月07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
檔案全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
河北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購房補貼發放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做好職工購房補貼發放工作,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的政策依據為《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冀政[1998]45號)、河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省直單位購房補貼核定辦法》(冀直房改[1999]4號)和《關於省直單位專業技術幹部和技術工人購房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冀直房改[1999]7號)、《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房說膠晚遙改辦等四部門關於發放機關、社會團紙糊腳體、事業單位職工購房補貼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市政辦[2000]97號)等有關檔案。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省直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
參加省直房改的企業和駐石中直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條 河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直房改辦)、省財政廳是省直發放購房補貼的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省直購房補貼的核定和發放工作。
第二章 購房補貼發放對象
第五條 購房補貼的發放對象為l998年l 2月15日(含,下同)前參加工作並在冊的無房職工和現住房面積未達到購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含離退休、下崗、提前離崗、退養、停薪留職人員,下同)。
無房職工是指夫婦雙方(含在異地)未按房改政策以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和現租住的是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職工。
職工現住房包括職工夫婦雙方(含在異地)按房改政策以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租住的可售公有住房。
l998年l 2月15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不實行購房補貼辦蜜淋探法,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辦法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第六條 夫婦雙方的購房補貼,根據各自的行政職務(技術職務、技術等級)、工齡分別核定,分別由其所在單位發放。
第七條 省內駐石家莊市以外的省直單位職工的購房補貼,按照屬地政策進行計算,經當地房改部門簽署意見,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省財政廳覆核無誤後,比照本細則進行發放。
第八條 駐省外的省直單位職工的購房補貼政策另行制訂。
第九條 1999年度軍隊轉業幹部及復員退伍人員,其夫婦雙方無房或現住房面積未達到煉謎辣省直確定的購房補貼面積標準並且未在部隊領取購房補貼的,由接收單位核定發放購房補貼。2000年度及以後轉業或退伍的,由部隊發放購房補貼。
第十條 1998年12月15日前去世的職工,不再核定發放購房補貼;1998年12月15日後去世的職工,由其合法繼承人申請並領取相應的購房補貼;沒有繼承人的,不再核定發放購房補貼。
第十一條 1998年12月15日後調動工作的職工,由新工作單位按1998年12月15日的行政職務(技術職稱、技術等級)和現住房面積核定發放購房補貼。
第十二條 異地或回原籍安置的離退休(含退職)人員所發放的購建房補貼(含安家費、安置費)超過此次核定的購房補貼的不再核定發放,不足部分予以補差。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代管的離退休幹部和部隊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離退休幹部的購房補貼,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1998年12月15日後失陵享愚乎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開除、除名、辭退)、辭職、自謀職業的人員,仍以1998年12月15日的職務(職稱)所對應的購房補貼面積標準核院汽設定購房補貼。此後未參加工作的,由原單位發放;此後又參加工作的,由新單位發放。1998年12月15日後判刑、勞教等人員暫不發放購房補貼,待服刑期滿或解除勞教再就業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之前的工齡可煮詢納入核定購房補貼的範圍,由接收單位發放購房補貼。
第十五條 擅自離職人員不發放購房補貼。
第三章 購房補貼面積標準
第十六條 行政幹部購房補貼面積標準為正廳級l20平方米、副廳級110平方米、正處級100平方米、副處級90平方米、正科級80平方米、副科級70平方米、科員60平方米(截止1998年12月15日,25年以上工齡的科員比照副科級)。
第十七條專業技術幹部購房補貼面積標準為正高級技術職務110平方米、副高級技術職務95平方米、中級技術職務80平方米、初級技術職務及其以下65平方米。l983年職稱改革之前獲得的正高級技術職務120平方米、副高級技術職務110平方米,中級技術職務95平方米、初級技術職務及其以下80平方米。
第十八條 省直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購房補貼面積標準為高級技師90平方米、技師80平方米、高級工70平方米、中級工65平方米、初級工及其以下60平方米(截止1998年12月15日,25年以上工齡的普通工人比照中級工)。
第十九條 各級別技術職務必須是在1998年12月15日前經工作單位予以聘任的,方能享受相應的購房補貼面積標準。具有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但未被單位聘任的專業技術幹部,其購房補貼面積標準為正高級技術職務100平方米、副高級技術職務90平方米、中級技術職務75平方米。
第二十條 具有專業技術職務併兼任行政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可選擇購房補貼面積標準較高的規定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及復員退伍人員購房補貼面積標準可選擇部隊職務和地方職務中較高職務核定。
第二十一條 具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國家公務員(含參照執行)依照行政職務確定購房補貼面積標準。
第二十二條 職工的購房補貼面積標準按1998年12月15日的行政職務(技術職務、技術等級)核定。
第二十三條1998年12月15日之前已離退休人員的購房補貼面積標準按離退休時的行政職務(技術職務、技術等級)核定。
第二十四條 現住房面積計算辦法按《河北省省直成本價出售公有住房暫行辦法》(冀直房改[1997]2號)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購房補貼計算
第二十五條購房補貼由面積補貼和工齡補貼兩部分構成。面積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333元,年工齡補貼額為每平方米4.8元,再分別加計25%公攤面積調節係數。
第二十六條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包括1991年底前的工齡、參加工作前的全日制大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在1991年底前在校學習期間的學齡和特殊崗位加計的工齡。
第二十七條 購房補貼額=333元/平方米×(本人購房補貼面積標準—夫婦雙方現住房計價面積)×(1+25%)+4.8元/平方米·年×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本人工齡×(本人購房補貼面積標準—夫婦雙方現住房計價面積)×(1+25%)。
第二十八條 職工所購公有住房已經上市交易或產權變更、轉移的,按照住房上市前或產權變更、轉移前的住房面積核定發放購房補貼。
第二十九條 職工離異沒有再婚的,本人按離異前的住房狀況核定發放購房補貼。
再婚的職工。再婚前各自已按房改政策購買或租住可售公有住房的,再婚後購房補貼按再婚前個人住房面積分別核定發放;若再婚後雙方又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再婚前和再婚後所購住房面積要合併計算。
第五章 購房補貼資金的籌集和來源
第三十條 省直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職工購房補貼按照國家、單位合理負擔的原則,由單位籌集,財政適當補助。主要資金來源:
(一)單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按規定扣除維修基金後剩餘的部分,下同);
(二)有預算外資金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單位每年按照本單位購房補貼需安排的資金;
(三)省直統管公房出售收入;
(四)省直公房出售收入的增值收益;
(五)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回收的地價款;
(六)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收取的土地出讓金;
(七)仍有不足部分的,凡有財政補助經費的省直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省級財政按政策從預算安排的購房補貼專項資金中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一條 省級財政統籌以下資金用於省直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發放購房補貼:
(一)由財政供養但沒有發放購房補貼任務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售房收入;
(二)單位發放購房補貼後剩餘的售房收入;
(三)省直統管公房出售收入;
(四)省直統管公房售房收入、單位售房收入和其他住房資金(不含住房公積金)形成的增值收益。
第三十二條 參加省直房改的駐石中直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發放購房補貼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和本單位共同籌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參加省直房改的企業職工購房補貼資金,按財政部《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0]295號)規定管理使用。
第六章 購房補貼發放方式及期限
第三十四條 購房補貼採取一次性發放給個人。
第三十五條 按照無房、缺房狀況,分年度、分批發放。
第三十六條 從本細則執行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五年完成省直單位職工購房補貼發放。
第七章 購房補貼審批發放程式
第三十七條單位在申報購房補貼前,應建立本單位職工住房檔案並存入軟碟上報省直房改辦。
第三十八條 符合購房補貼條件的職工首先向單位提出申請,如實申報夫婦雙方現住房狀況、本人工齡、工作變動履歷(由相關單位證實)等情況。
第三十九條 單位對本單位職工所申報的情況進行調查、審核,並向全體職工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十五個工作日。
第四十條 職工申報情況經公示無異議後,單位將填寫好的《河北省省直職工購房補貼核定表》、《河北省省直單位購房補貼匯總審批表》和《河北省省直單位職工購房補貼清冊》(由省直房改辦辦下發),送主管部門進行核實後,以正式檔案形式向省直房改辦報送“關於發放購房補貼的申請”(附有關表格),省直房改辦審核並簽發意見,再報省財政廳審核。
第四十一條 省財政廳對單位報送的有關購房補貼情況及可利用資金情況進行審核,確需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將視財力逐年解決。實行工資銀行化財政統一發放單位的職工購房補貼,由省財政廳通過銀行卡發放。已實施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尚未實行工資銀行化財政統一發放單位的職工購房補貼,由省財政廳下達授權支付額度,單位負責發放;未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且未實行工資銀行化財政統一發放單位的職工購房補貼,由省財政廳撥付到單位,單位直接向職工發放。
第四十二條 單位要建立購房補貼發放情況備查登記制度,將《河北省省直職工購房補貼核定表》存入個人檔案,職工調動工作時,隨職工人事、工資關係調轉,作為新工作單位發放購房補貼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暫不批准發放購房補貼:
(一)沒有進行住房調查並建立職工住房檔案的;
(二)職工購房補貼核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單位和職工購房補貼填報手續不完善的;
(四)房改政策規定不準發放的。
第八章 工作紀律
第四十四條 單位應當加強購房補貼申請、審核、公示和發放的監督管理,明確負責的機構和人員,做好停止住房實物分配與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銜接工作,制定本單位購房補貼政策實施方案和辦法。
第四十五條 為嚴肅房改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對不如實申報住房狀況、售房收入、無房和未達標職工人數的單位,依照有關法規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對弄虛作假,故意隱瞞本人和配偶現住房狀況,騙取購房補貼的人,除令其退出多占住房和退回全部購房補貼外,同時將具體事實向省紀檢監察部門通報,省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職工個人、住房情況證明機構及其負責人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直房改辦、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往檔案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代管的離退休幹部和部隊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離退休幹部的購房補貼,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1998年12月15日後失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開除、除名、辭退)、辭職、自謀職業的人員,仍以1998年12月15日的職務(職稱)所對應的購房補貼面積標準核定購房補貼。此後未參加工作的,由原單位發放;此後又參加工作的,由新單位發放。1998年12月15日後判刑、勞教等人員暫不發放購房補貼,待服刑期滿或解除勞教再就業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之前的工齡可納入核定購房補貼的範圍,由接收單位發放購房補貼。
第十五條 擅自離職人員不發放購房補貼。
第三章 購房補貼面積標準
第十六條 行政幹部購房補貼面積標準為正廳級l20平方米、副廳級110平方米、正處級100平方米、副處級90平方米、正科級80平方米、副科級70平方米、科員60平方米(截止1998年12月15日,25年以上工齡的科員比照副科級)。
第十七條專業技術幹部購房補貼面積標準為正高級技術職務110平方米、副高級技術職務95平方米、中級技術職務80平方米、初級技術職務及其以下65平方米。l983年職稱改革之前獲得的正高級技術職務120平方米、副高級技術職務110平方米,中級技術職務95平方米、初級技術職務及其以下80平方米。
第十八條 省直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購房補貼面積標準為高級技師90平方米、技師80平方米、高級工70平方米、中級工65平方米、初級工及其以下60平方米(截止1998年12月15日,25年以上工齡的普通工人比照中級工)。
第十九條 各級別技術職務必須是在1998年12月15日前經工作單位予以聘任的,方能享受相應的購房補貼面積標準。具有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但未被單位聘任的專業技術幹部,其購房補貼面積標準為正高級技術職務100平方米、副高級技術職務90平方米、中級技術職務75平方米。
第二十條 具有專業技術職務併兼任行政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可選擇購房補貼面積標準較高的規定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及復員退伍人員購房補貼面積標準可選擇部隊職務和地方職務中較高職務核定。
第二十一條 具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國家公務員(含參照執行)依照行政職務確定購房補貼面積標準。
第二十二條 職工的購房補貼面積標準按1998年12月15日的行政職務(技術職務、技術等級)核定。
第二十三條1998年12月15日之前已離退休人員的購房補貼面積標準按離退休時的行政職務(技術職務、技術等級)核定。
第二十四條 現住房面積計算辦法按《河北省省直成本價出售公有住房暫行辦法》(冀直房改[1997]2號)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購房補貼計算
第二十五條購房補貼由面積補貼和工齡補貼兩部分構成。面積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333元,年工齡補貼額為每平方米4.8元,再分別加計25%公攤面積調節係數。
第二十六條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包括1991年底前的工齡、參加工作前的全日制大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在1991年底前在校學習期間的學齡和特殊崗位加計的工齡。
第二十七條 購房補貼額=333元/平方米×(本人購房補貼面積標準—夫婦雙方現住房計價面積)×(1+25%)+4.8元/平方米·年×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本人工齡×(本人購房補貼面積標準—夫婦雙方現住房計價面積)×(1+25%)。
第二十八條 職工所購公有住房已經上市交易或產權變更、轉移的,按照住房上市前或產權變更、轉移前的住房面積核定發放購房補貼。
第二十九條 職工離異沒有再婚的,本人按離異前的住房狀況核定發放購房補貼。
再婚的職工。再婚前各自已按房改政策購買或租住可售公有住房的,再婚後購房補貼按再婚前個人住房面積分別核定發放;若再婚後雙方又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再婚前和再婚後所購住房面積要合併計算。
第五章 購房補貼資金的籌集和來源
第三十條 省直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職工購房補貼按照國家、單位合理負擔的原則,由單位籌集,財政適當補助。主要資金來源:
(一)單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按規定扣除維修基金後剩餘的部分,下同);
(二)有預算外資金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單位每年按照本單位購房補貼需安排的資金;
(三)省直統管公房出售收入;
(四)省直公房出售收入的增值收益;
(五)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回收的地價款;
(六)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收取的土地出讓金;
(七)仍有不足部分的,凡有財政補助經費的省直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省級財政按政策從預算安排的購房補貼專項資金中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一條 省級財政統籌以下資金用於省直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發放購房補貼:
(一)由財政供養但沒有發放購房補貼任務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售房收入;
(二)單位發放購房補貼後剩餘的售房收入;
(三)省直統管公房出售收入;
(四)省直統管公房售房收入、單位售房收入和其他住房資金(不含住房公積金)形成的增值收益。
第三十二條 參加省直房改的駐石中直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發放購房補貼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和本單位共同籌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參加省直房改的企業職工購房補貼資金,按財政部《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0]295號)規定管理使用。
第六章 購房補貼發放方式及期限
第三十四條 購房補貼採取一次性發放給個人。
第三十五條 按照無房、缺房狀況,分年度、分批發放。
第三十六條 從本細則執行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五年完成省直單位職工購房補貼發放。
第七章 購房補貼審批發放程式
第三十七條單位在申報購房補貼前,應建立本單位職工住房檔案並存入軟碟上報省直房改辦。
第三十八條 符合購房補貼條件的職工首先向單位提出申請,如實申報夫婦雙方現住房狀況、本人工齡、工作變動履歷(由相關單位證實)等情況。
第三十九條 單位對本單位職工所申報的情況進行調查、審核,並向全體職工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十五個工作日。
第四十條 職工申報情況經公示無異議後,單位將填寫好的《河北省省直職工購房補貼核定表》、《河北省省直單位購房補貼匯總審批表》和《河北省省直單位職工購房補貼清冊》(由省直房改辦辦下發),送主管部門進行核實後,以正式檔案形式向省直房改辦報送“關於發放購房補貼的申請”(附有關表格),省直房改辦審核並簽發意見,再報省財政廳審核。
第四十一條 省財政廳對單位報送的有關購房補貼情況及可利用資金情況進行審核,確需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將視財力逐年解決。實行工資銀行化財政統一發放單位的職工購房補貼,由省財政廳通過銀行卡發放。已實施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尚未實行工資銀行化財政統一發放單位的職工購房補貼,由省財政廳下達授權支付額度,單位負責發放;未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且未實行工資銀行化財政統一發放單位的職工購房補貼,由省財政廳撥付到單位,單位直接向職工發放。
第四十二條 單位要建立購房補貼發放情況備查登記制度,將《河北省省直職工購房補貼核定表》存入個人檔案,職工調動工作時,隨職工人事、工資關係調轉,作為新工作單位發放購房補貼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暫不批准發放購房補貼:
(一)沒有進行住房調查並建立職工住房檔案的;
(二)職工購房補貼核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單位和職工購房補貼填報手續不完善的;
(四)房改政策規定不準發放的。
第八章 工作紀律
第四十四條 單位應當加強購房補貼申請、審核、公示和發放的監督管理,明確負責的機構和人員,做好停止住房實物分配與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銜接工作,制定本單位購房補貼政策實施方案和辦法。
第四十五條 為嚴肅房改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對不如實申報住房狀況、售房收入、無房和未達標職工人數的單位,依照有關法規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對弄虛作假,故意隱瞞本人和配偶現住房狀況,騙取購房補貼的人,除令其退出多占住房和退回全部購房補貼外,同時將具體事實向省紀檢監察部門通報,省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職工個人、住房情況證明機構及其負責人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直房改辦、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往檔案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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