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全文
關於做好省直購房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省直住房制度改革,貫徹《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省直機關事業單兵乎愚位職工購房補貼發放實施細則〉的通知》(冀政辦[2005]24號)規定,落實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購房補貼發放工作動員大會精神,做好省直購房補貼發放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切實加強省直購房補貼發放工作的組織領導
購房補貼發放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與職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各單位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把購房補貼犁屑踏發放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主要領導要親自組織部署,解決落實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要成立由一名主管領導任組長,房管、財務譽備蜜愉、人事、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領導機構;明確一個處室為主的具體辦事機構,其廈頸端他各部門應指定專門工作人員配合,確定聯繫電話和聯繫人;要保持具體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穩定,以保證購房補貼發放工作穩步落實。
二、制定單位購房補貼發放實施方案
需要發放購房補貼的單位,應依據“河北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購房補貼調查建檔工作方案”,制定本單位《職工購房補貼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職工購房補貼政策傳達方式(開全體職工大會、分發每人一份政策資料等),負責此事的內設機構、負責人、經辦人及其聯繫電話,補貼範圍,個人申請程式,單位辦事程式,單位調查(本人原工作單位、配偶單位、配偶原工作單位),公示時間、地點,單位接受舉報機構名稱、辦公地點、電話、經辦人員,省直房改辦接受舉報的電話、舉報箱位置,虛領、冒領等違紀違法行為當事人、經辦人、單位主要領導的處罰措施等。
三、建立和完善補貼職工住房檔案
各單位要在發放購房補貼開始時將政策宣講到每一位職工,組織符合申領購房補貼條件的職工填寫《河北省省直職工購房補貼申請表》(見附屬檔案),組織專門人員對申請購房補貼職工夫婦雙方現住房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核實後的信息錄入河北省省直房改信息軟體系統,輸出列印《河北省省直職工購房補貼核定表》(見附屬檔案),同時,按要求進行公示,公示無誤的,形成本單位的房改信息上報軟碟,經單位主要領導審定後,上報省直房改辦。省直房改辦將對申請購房補貼職工情況依據職工住房檔案進行審核。未進行住房調查並建立補貼職工住房檔案的單位暫不發放購房補貼。
各單位職工購房補貼發放後,要及時將職工的《河北省省直職工購房補貼核定表》存入職工人事檔案,職工調動工作時,隨職工人事、工資關係調轉,以便新工作單位備查。同時在補貼職工住房檔案中做出註記,對補貼艱估放嘗職工住房檔案進行更新。
四、購房補貼情況公示
職工個人的基本情況和住房狀況的公示地點,應分別設在單位辦公區、宿舍區和其他認為有必要進行公示的本單位人員比較集中的場所,公示期限不少於十五個工作日。
公示內容應包括,1、職工基本情況:職工夫婦雙方姓名、工作單位、參加工作時間、截止1991年底參加工作前的全日制大中專學齡、特殊崗位加計工齡、截止1998年12月15日的行政職務(技術職務、技術等級),任職時間、是否聘任、購房補貼面積標準;2、現住房狀況:房屋產權人(承租人)、座落(區、路(街)、號、幢、單元、房間號)、建築面積、計價面積、使用性質(購買、租住)、是否可售公房、婚前(後)購買;3、應發購房補貼情況:合計補貼工齡、應補貼面積、應發購房補貼金額。
公示應明確受理舉報的機構、辦公地點,設立舉報電話、舉報箱,同時指定專人負責,做好舉報紀錄。公示有異議的,應由本單位紀檢監察、房管、人事部門派人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確有問題的,要進行更正,並將更正後的情況再次公示,再次公示時間不少於七個工作日;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要將調查結果進行公示通殼海微報。省直房改辦要對各單位的公示情況進行檢查。
五、認真核查購房補貼資金,確保專款專用
省直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職工購房補貼資金的來源、籌集及發放程式要嚴格按冀政[2005]24號檔案規定執行。對省財政集中統籌用於發放購房補貼範圍內的資金,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核查,做到賬賬相符,賬表頌地相符,實事求是,不重不漏。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否則,按挪用公款論處。
購房補貼資金要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省級財政供養單位的購房補貼資金,省財政按規定設立專戶進行管理,凡有購房補貼任務的單位要按有關規定,設立本單位的購房補貼專戶,單列賬目,確保專款專用,決不能挪做他用。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購房補貼發放備查登記制度,並將購房補貼資金及時、準確、足額支付到職工手中,任何單位不得拖延、滯留、挪用、剋扣。
六、購房補貼發放過程中政策銜接
購房補貼發放期間,各單位要做好公房出售與購房補貼發放銜接工作。未購買的可售公房,可由職工自願退出或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申領購房補貼。領取購房補貼後,原租住不可售公房在今後政策允許出售時,不得再以房改成本價購買,執行屆時政策規定的同類住房價格。職工不得無故退出已購公有住房,造成無房或住房困難而領取購房補貼。
七、職工申領購房補貼需提供的資料
職工申領購房補貼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河北省省直職工購房補貼申請表》
(二)《河北省省直職工購房補貼核定表》
(三)夫婦雙方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
(四)畢業證書複印件(驗原件);
(五)人事部門出具的特殊崗位加計工齡證明;
(六)1998年12月15日前行政職務(技術職務、技術等級)任命書(聘任書、資格證書)複印件(驗原件);
(七)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沒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作價憑證)
(八)購房協定複印件(驗原件);
以上資料均為一式三份。《河北省省直職工購房補貼申請表》和《河北省省直職工購房補貼核定表》要經單位人事部門、房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審核蓋章,經辦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八、幾點要求
(一)要向本單位全體幹部職工(包括離退休人員)公開購房補貼檔案,對享受購房補貼職工住房狀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情況、補貼金額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二)未經房改部門批准擅自進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要暫停其購房補貼發放。
(三)對隱瞞現住房狀況、虛報職級、假報工齡領取財政補貼的個人,令其退回全部補貼,取消本人及配偶的購房補貼資格,並根據情節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四)對工作不負責任,不認真審核把關和調查,發生違規違紀問題的,要追究單位有關領導的責任。對出具住房情況假證明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經辦人員要嚴肅處理。未按規定辦理和發放購房補貼、擅自提高補貼標準的單位要暫停單位發放購房補貼,並進行通報批評。
(五)對隱瞞本單位可用於購房補貼的資金,騙取財政補貼的,一經查實,除扣減單位下年度經費外,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從即日起,任何單位未經批准不得使用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否則,以違紀論處。
(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購房補貼發放過程中弄虛作假違反購房補貼政策規定,造成損失的,要追究其責任。
河北省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監察廳
二OO六年五月五日
公示應明確受理舉報的機構、辦公地點,設立舉報電話、舉報箱,同時指定專人負責,做好舉報紀錄。公示有異議的,應由本單位紀檢監察、房管、人事部門派人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確有問題的,要進行更正,並將更正後的情況再次公示,再次公示時間不少於七個工作日;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要將調查結果進行公示通報。省直房改辦要對各單位的公示情況進行檢查。
五、認真核查購房補貼資金,確保專款專用
省直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職工購房補貼資金的來源、籌集及發放程式要嚴格按冀政[2005]24號檔案規定執行。對省財政集中統籌用於發放購房補貼範圍內的資金,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核查,做到賬賬相符,賬表相符,實事求是,不重不漏。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否則,按挪用公款論處。
購房補貼資金要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省級財政供養單位的購房補貼資金,省財政按規定設立專戶進行管理,凡有購房補貼任務的單位要按有關規定,設立本單位的購房補貼專戶,單列賬目,確保專款專用,決不能挪做他用。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購房補貼發放備查登記制度,並將購房補貼資金及時、準確、足額支付到職工手中,任何單位不得拖延、滯留、挪用、剋扣。
六、購房補貼發放過程中政策銜接
購房補貼發放期間,各單位要做好公房出售與購房補貼發放銜接工作。未購買的可售公房,可由職工自願退出或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申領購房補貼。領取購房補貼後,原租住不可售公房在今後政策允許出售時,不得再以房改成本價購買,執行屆時政策規定的同類住房價格。職工不得無故退出已購公有住房,造成無房或住房困難而領取購房補貼。
七、職工申領購房補貼需提供的資料
職工申領購房補貼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河北省省直職工購房補貼申請表》
(二)《河北省省直職工購房補貼核定表》
(三)夫婦雙方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
(四)畢業證書複印件(驗原件);
(五)人事部門出具的特殊崗位加計工齡證明;
(六)1998年12月15日前行政職務(技術職務、技術等級)任命書(聘任書、資格證書)複印件(驗原件);
(七)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沒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作價憑證)
(八)購房協定複印件(驗原件);
以上資料均為一式三份。《河北省省直職工購房補貼申請表》和《河北省省直職工購房補貼核定表》要經單位人事部門、房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審核蓋章,經辦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八、幾點要求
(一)要向本單位全體幹部職工(包括離退休人員)公開購房補貼檔案,對享受購房補貼職工住房狀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情況、補貼金額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二)未經房改部門批准擅自進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要暫停其購房補貼發放。
(三)對隱瞞現住房狀況、虛報職級、假報工齡領取財政補貼的個人,令其退回全部補貼,取消本人及配偶的購房補貼資格,並根據情節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四)對工作不負責任,不認真審核把關和調查,發生違規違紀問題的,要追究單位有關領導的責任。對出具住房情況假證明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經辦人員要嚴肅處理。未按規定辦理和發放購房補貼、擅自提高補貼標準的單位要暫停單位發放購房補貼,並進行通報批評。
(五)對隱瞞本單位可用於購房補貼的資金,騙取財政補貼的,一經查實,除扣減單位下年度經費外,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從即日起,任何單位未經批准不得使用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否則,以違紀論處。
(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購房補貼發放過程中弄虛作假違反購房補貼政策規定,造成損失的,要追究其責任。
河北省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監察廳
二OO六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