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安置管理暫行辦法》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03月2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安置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冀轉聯[2002]4號
- 發布日期:2008年03月25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檔案全文
河北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
中 共 河 北 省 委 組 織 部
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領導小組
河 北 省 人 事 廳
河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河 北 省 教 育 廳
河 北 省 財 政 廳
河 北 省 勞 動 和 社 會 保 障 廳
河 北 省 建 設 廳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天 津 分 行
河 北 省 國 家 稅 務 局
河 北 省 地 方 稅 務 局
河 北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河北省軍區政治部
冀轉聯[2002]4號
關於印發《河北省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
幹部安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各軍分區,省直各部門、各人民團體,中央駐冀各單位:
現將《河北省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在部隊服役時間較長,職務較高,為軍隊建設和保衛國家安全做出了重要貢獻。轉業後,他們體諒地方困難,自主擇業,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和優待。做好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工作,有利於實現軍隊轉業幹部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對於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及社會穩定,加強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具有重大意義。各級黨委、政府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軍地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努力,認真做好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工作。
河北省軍隊轉業 中共河北省委組織部
幹部安置工作小組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事廳
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河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河北省教育廳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建設廳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軍區政治部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拒戶
河北省自主擇業的軍隊
轉業幹部安置管理暫行辦承棕囑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髮放管理辦法》和《河北省軍隊轉業幹部刪射屑安置工作實施細則(試行)》,認真做好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是指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選擇自主擇業方式安置的人員。
第三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工作要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積極接收、管理有效、保障到位、熱情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計畫與接收
第五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由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與計畫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同時譽備頁榆下達。
第六條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檔案的審查、接收工作由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七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與計畫分配的軍轉幹部同時報到。其戶口按照接收條件落在縣(市)、區,黨組織關係接轉到戶口所在的街道鄉鎮,檔案由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第八條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隨調、隨遷配偶及子女與計畫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隨調、隨遷配偶及子女同等對待,同時接收安置。
第三章 待 遇
第九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規定從退役的翌年1月1日起逐月發放退役金。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
第十條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的發放標準,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軍人職業津貼、生活補貼、一伙食補貼、福利補助、地區津貼、生活補助、房租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增發地遷臭退役金。
(一)軍齡滿20年以上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二)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準增發。
(三)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射乎乃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準增發。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標準辯承放嘗合併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第十三條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第十四條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髮放,由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委託國有商業銀行直接撥付個人帳戶。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部門對退役金標準進行核實,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部門確認,省財政部門覆核,指定國有商業銀行逐月向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支付。各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指定國有商業銀行應各負其責,密切協作,切實做好退役金髮放管理工作。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領取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十五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或者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從被選用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納入地方正式工作人員管理範圍,不再享受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有關待遇。
第十六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第十七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一次性發給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所需經費先由省財政墊付,次年由中央財政解決。撫恤金標準:被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退役金;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的退役金。喪葬補助費標準為本人生前12個月的退役金。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第四章 社會保障
第十八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者未參加集資建房,或者未按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承租公有住房,或者雖按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承租了軍產住房,但擬退出或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現住房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購房補貼,從批准轉業的翌年1月1日起,根據安置地政府的規定,按照當地政府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辦法執行,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
第十九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以後期間的購房補貼,按照所在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在其離隊時由所在部隊一次性發給個人。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部隊一次發給的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的,在購建住房時,安置地有關部門應當並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未將部隊發放的住房公積金納入地方管理的,不享受地方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因配偶無住房補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超過家庭合理負擔的部分,個人支付確有困難的,按中發[2001]3號檔案規定,由安置地政府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一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按照設區市政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從地方接供之日起統一參加設區市的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具體辦法按我省《關於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醫療保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後,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等規定的要求,依法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並享受相應養老、失業保險待遇,其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從其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算起。
第五章 培訓就業指導
第二十三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遵循“個人自願,按需培訓,注重實效,強化技能,提高就業競爭能力”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主要依託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託其它指定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第二十五條 鼓勵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學歷教育,對報考高等院校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優先錄取。
第二十六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經費,按照當年計畫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經費標準由省統籌安排,不足部分,由市財政補貼。
第二十七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指導,主要提供就業諮詢,發布就業信息,組織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人才網等。
第二十八條 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安置地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憑有關轉業證件和當地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金融部門應當積極給予貸款支持,可在現行利率政策管理許可權之內給予適當優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持師以上部隊發給的轉業證件和當地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部門的證明,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對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條 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從社會上公開選用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一條 對參加全國統一組織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的,以及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地方用人單位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
第六章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部門職責
第三十二條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部門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的統計、預算、申報、審核、核撥和調整等工作。
(二)協調辦理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醫療等社會保障問題。
(三)協助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四)協助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培訓。
(五)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檔案管理。協助辦理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因私申請出國、出境等有關手續。
(六)指導街道、鄉鎮做好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工作政策調研;監督檢查全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政策的落實;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醫療保險、檔案等有關審核、審批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本地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工作由本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主管部門負責。街道、鄉鎮負責做好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三十六條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部門解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主題詞:自主擇業 軍轉幹部 管理 辦法
抄報: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
抄送: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
河北省人事廳 2002年12月23日印發
(共印1200份)
公開程式:經廳內審核公開
責任部門:省人事廳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中心
第六條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檔案的審查、接收工作由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七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與計畫分配的軍轉幹部同時報到。其戶口按照接收條件落在縣(市)、區,黨組織關係接轉到戶口所在的街道鄉鎮,檔案由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第八條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隨調、隨遷配偶及子女與計畫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隨調、隨遷配偶及子女同等對待,同時接收安置。
第三章 待 遇
第九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規定從退役的翌年1月1日起逐月發放退役金。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
第十條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的發放標準,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軍人職業津貼、生活補貼、一伙食補貼、福利補助、地區津貼、生活補助、房租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增發退役金。
(一)軍齡滿20年以上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二)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準增發。
(三)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準增發。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標準合併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第十三條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第十四條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髮放,由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委託國有商業銀行直接撥付個人帳戶。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部門對退役金標準進行核實,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部門確認,省財政部門覆核,指定國有商業銀行逐月向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支付。各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指定國有商業銀行應各負其責,密切協作,切實做好退役金髮放管理工作。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領取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十五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或者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從被選用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納入地方正式工作人員管理範圍,不再享受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有關待遇。
第十六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第十七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一次性發給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所需經費先由省財政墊付,次年由中央財政解決。撫恤金標準:被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退役金;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的退役金。喪葬補助費標準為本人生前12個月的退役金。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第四章 社會保障
第十八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者未參加集資建房,或者未按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承租公有住房,或者雖按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承租了軍產住房,但擬退出或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現住房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購房補貼,從批准轉業的翌年1月1日起,根據安置地政府的規定,按照當地政府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辦法執行,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
第十九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以後期間的購房補貼,按照所在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在其離隊時由所在部隊一次性發給個人。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部隊一次發給的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的,在購建住房時,安置地有關部門應當並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未將部隊發放的住房公積金納入地方管理的,不享受地方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因配偶無住房補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超過家庭合理負擔的部分,個人支付確有困難的,按中發[2001]3號檔案規定,由安置地政府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一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按照設區市政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從地方接供之日起統一參加設區市的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具體辦法按我省《關於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醫療保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後,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等規定的要求,依法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並享受相應養老、失業保險待遇,其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從其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算起。
第五章 培訓就業指導
第二十三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遵循“個人自願,按需培訓,注重實效,強化技能,提高就業競爭能力”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主要依託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託其它指定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第二十五條 鼓勵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學歷教育,對報考高等院校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優先錄取。
第二十六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經費,按照當年計畫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經費標準由省統籌安排,不足部分,由市財政補貼。
第二十七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指導,主要提供就業諮詢,發布就業信息,組織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人才網等。
第二十八條 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安置地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憑有關轉業證件和當地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金融部門應當積極給予貸款支持,可在現行利率政策管理許可權之內給予適當優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持師以上部隊發給的轉業證件和當地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部門的證明,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對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條 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從社會上公開選用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一條 對參加全國統一組織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的,以及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地方用人單位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
第六章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部門職責
第三十二條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部門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的統計、預算、申報、審核、核撥和調整等工作。
(二)協調辦理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醫療等社會保障問題。
(三)協助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四)協助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培訓。
(五)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檔案管理。協助辦理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因私申請出國、出境等有關手續。
(六)指導街道、鄉鎮做好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工作政策調研;監督檢查全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政策的落實;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醫療保險、檔案等有關審核、審批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本地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工作由本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主管部門負責。街道、鄉鎮負責做好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三十六條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部門解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主題詞:自主擇業 軍轉幹部 管理 辦法
抄報: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
抄送: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
河北省人事廳 2002年12月23日印發
(共印1200份)
公開程式:經廳內審核公開
責任部門:省人事廳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