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濕地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改善生態環境,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濕地保護條例
  • 施行:2017年1月1日
河北省濕地保護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意見的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河北省濕地保護條例

(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改善生態環境,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包括沼澤濕地、湖泊濕地、河流濕地、濱海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濕地。
本條例所保護的濕地,是指列入濕地保護名錄的濕地。
第四條 濕地保護工作遵循保護優先、科學恢復、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工作負責,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管理體制,協調解決濕地管理機構、經費保障、保護利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明確各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等有關部門與林業主管部門統稱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因濕地保護需要造成濕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補償;對其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應當作出妥善安排。
鼓勵受益地區與濕地保護地區通過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等方式建立橫向補償關係。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濕地保護科學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提高濕地保護和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普及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
第九條 濕地保護是社會公益事業。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願服務、捐贈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濕地資源的責任,有權對破壞濕地資源的行為投訴、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名錄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程進行濕地資源調查,並公布調查數據。濕地資源調查應當與土地、水、海洋、野生動植物等資源調查相銜接。
濕地資源調查數據應當作為制定濕地保護規劃、採取濕地保護和利用措施的依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濕地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濕地保護規劃需要調整和修改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程式報批。
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城鄉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水資源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等相協調,並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
第十二條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濕地資源分布情況、類型及特點、生態功能和水資源、野生生物資源狀況;
(二)保護和利用的總體要求、目標和任務;
(三)濕地保護區劃與建設布局;
(四)生態、社會以及經濟效益分析和評價;
(五)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建立濕地生態紅線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劃定並嚴守濕地生態紅線,確保濕地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第十四條 濕地實行分級保護管理。
按照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等,分為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並由濕地保護名錄予以確定。
第十五條 濕地保護實行名錄管理制度。
濕地保護名錄應當明確濕地的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範圍等事項,並明確濕地保護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國家重要濕地名錄的確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重要濕地名錄的確定及其調整,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專家論證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一般濕地名錄的確定及其調整,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專家論證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省、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濕地資源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濕地保護名錄。
第三章 保護與利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濕地保護名錄的濕地設立保護標識,標明濕地的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範圍、管理部門及其聯繫方式等內容。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方式,健全濕地保護體系,明確保護管理機構,加強濕地保護。
第十九條 具備自然保護區設立條件的濕地,應當依法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自然保護區的設立和管理按照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以保護生態系統、合理利用資源、科普宣傳和科學研究為目的,並具備開展生態旅遊條件的濕地,可以建立濕地公園。
濕地公園分為國家濕地公園、省級濕地公園、市級濕地公園和縣級濕地公園。
第二十一條 具備國家濕地公園設立條件的濕地,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國家濕地公園。
第二十二條 面積在20公頃以上,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濕地,可以設立省級濕地公園:
(一)濕地自然景觀優美,具有濕地主體功能或者歷史文化價值的;
(二)濕地生態系統典型,在省內具有示範性或者重要地位的;
(三)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價值的。
設立省級濕地公園,由濕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
第二十三條 設立市級濕地公園、縣級濕地公園,由濕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四條 對不適宜設立濕地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的濕地,可以因地制宜設立濕地保護小區。
需要設立濕地保護小區的,由濕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濕地保護小區建設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對濕地生態系統產生影響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包括濕地生態功能影響評價內容,並有相應的濕地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濕地保護方案進行施工,減少對濕地生態系統的影響,避免對濕地生態功能的損害。
第二十六條 嚴格控制改變濕地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確需占用或者徵收濕地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二十七條 因建設工程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濕地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批准。
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不得修築永久性建築物。占用期滿後,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進行生態修復。
第二十八條 利用濕地資源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維護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不得超出濕地資源的承載能力。
在濕地內從事生產經營、觀賞旅遊、科學研究、調查觀測、科普教育等活動,應當避免影響、降低濕地生態功能和對野生生物物種造成損害。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濕地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圍墾、填埋或者排乾濕地;
(二)擅自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
(三)破壞水生動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動物棲息地;
(四)擅自采砂、取土;
(五)向濕地違法排污;
(六)撿拾鳥卵,捕獵野生動物;
(七)擅自引進外來物種;
(八)破壞或者移動濕地界標、圍欄、圍網等保護設施;
(九)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的行為。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扶持措施,實施濕地生態保護和修復、退耕還濕和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程,加強水資源保護和地下水超采治理,合理調配水資源,科學利用雨洪水,充分利用再生水,維持濕地的基本生態用水,保護和恢復濕地生態功能。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應當對濕地的自然狀況、受影響因素等進行監測,發現存在或者可能導致濕地面積減少、生態功能退化等情況的,採取退耕還濕、補水、限牧、移民搬遷、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保護和恢復濕地。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推進生物有機肥、低毒低殘留農藥、可降解地膜的套用,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調度水資源時,應當在河道徑流量滿足的前提下,維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等濕地的合理水位,並根據水功能區劃對水質的要求和濕地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水功能區的納污能力,向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兼顧濕地生態用水的需要。因人為活動或者自然因素,造成濕地生態用水不能滿足維護濕地生態功能需要的,應當綜合考慮年度來水情況和生產、生活、生態用水需求,適時組織補水。國家重要濕地的生態補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重要濕地的生態補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濕地保護情況,並將濕地保護情況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第三十六條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部門的職責,明確列入濕地保護名錄濕地的保護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濕地保護執法協作機制。具備條件的,可以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
第三十七條 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在落實濕地保護監督管理責任過程中不履職、不當履職、違法履職,導致產生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濕地資源的監測、監控。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濕地資源信息管理系統,定期公布濕地資源保護、恢復、利用和管理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確定濕地保護名錄的;
(二)未依法採取濕地保護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批准占用濕地的;
(四)對造成濕地污染的違法行為未採取制止措施的;
(五)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因保護利用不當,造成濕地生態系統損害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臨時占用濕地期滿後未進行生態修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按照未進行生態修復的濕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濕地內從事生產經營、觀賞旅遊、科學研究、調查觀測、科普教育等活動,影響濕地生態功能或者對野生生物物種造成損害的,由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圍墾、填埋或者排乾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處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破壞水生動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濕地內采砂、取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濕地違法排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撿拾鳥卵、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破壞或者移動濕地界標、圍欄、圍網等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委託,現就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河北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是一個缺水省份,濕地資源相對較少,但濕地類型較豐富,從沿海到內陸、從平原到壩上均有濕地分布。全省濕地總面積94.2萬公頃,約占國土總面積的5%。其中自然濕地69.5萬公頃,占濕地總面積73.7%;人工濕地24.7萬公頃,占濕地總面積26.3%。全省共建立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11處,面積20.3萬公頃;建立濕地公園50處,面積7.5萬公頃。濕地保護率達到41%。濕地與森林、海洋並稱為地球三大生態系統,具有保持水源、淨化水質、蓄洪防旱、調節氣候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重要生態功能,被稱為地球之腎。健康的濕地生態系統,是國家生態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我省是京津冀協同發展生態環境保護支撐區,生態地位十分重要。保護好這些濕地資源,對於維護生態平衡,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經濟強省、美麗河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13年12月,省政府出台了《河北省濕地保護規定》,為保護和合理利用濕地資源提供了保障。這部省政府規章實施兩年多來,各級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力度不斷加大,全社會的濕地保護意識也不斷增強,濕地資源保護取得了較好效果。但是,當前我省的濕地保護管理工作還比較薄弱,仍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有的地方對濕地保護認識不到位,片面追求經濟成長,存在盲目開發利用、亂占濫用濕地的現象。二是濕地保護投入不足。省級在濕地保護方面基本沒有投入;濕地所在的市縣,地方經濟普遍不發達,濕地保護投入更加困難。三是責任主體不夠明確。不僅存在多部門、多頭管理的狀況,也存在著有的濕地沒有管理主體的現狀。四是管理機構無執法權,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太低。因此,依法解決濕地保護中存在的這些問題,將濕地保護納入規範化、法治化軌道,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河北省濕地保護條例》,很有必要,也十分迫切。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今年初,省委批准省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畫,將《河北省濕地保護條例》列為地方性法規的一類項目。省政府的立法計畫,也將其列為重點項目。為了做好條例的起草工作,省林業廳黨組高度重視,明確了一名主管副廳長牽頭、相關業務處室單位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倒排工期,通力協作,如期完成了各環節工作。
我們在參考《河北省濕地保護規定》和國家《濕地保護條例》(送審稿)的基礎上,借鑑了浙江、安徽、黑龍江等省濕地保護條例的內容,起草了《河北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初稿。在系統內充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由廳黨組會審議通過後報省政府法制辦。在起草過程中,我們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農工委深入到保定、衡水、張家口、秦皇島等市濕地分布重點縣(市、區)及白洋淀、衡水湖、閃電河等基層濕地管理機構進行了認真調查研究;借鑑了濕地保護管理效果較好的浙江、青海、吉林、黑龍江等省經驗;徵求了各設區市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和不同類型濕地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和建議;與意見比較集中的省直有關部門進行了專題研討;請河北大學和相關方面的專家學者進行了專題論證。6月6日,省政府法制辦對《條例(草案)》進行了會審,聽取了河北大學、河北經貿大學、河北師範大學法律專家及法制辦領導和有關處室的意見,經過修改完善,形成了報送省政府的《條例(草案)》。6月30日,省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條例(草案)》。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今年初,省委批准省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畫,將《河北省濕地保護條例》列為地方性法規的一類項目。省政府的立法計畫,也將其列為重點項目。為了做好條例的起草工作,省林業廳黨組高度重視,明確了一名主管副廳長牽頭、相關業務處室單位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倒排工期,通力協作,如期完成了各環節工作。
我們在參考《河北省濕地保護規定》和國家《濕地保護條例》(送審稿)的基礎上,借鑑了浙江、安徽、黑龍江等省濕地保護條例的內容,起草了《河北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初稿。在系統內充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由廳黨組會審議通過後報省政府法制辦。在起草過程中,我們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農工委深入到保定、衡水、張家口、秦皇島等市濕地分布重點縣(市、區)及白洋淀、衡水湖、閃電河等基層濕地管理機構進行了認真調查研究;借鑑了濕地保護管理效果較好的浙江、青海、吉林、黑龍江等省經驗;徵求了各設區市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和不同類型濕地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和建議;與意見比較集中的省直有關部門進行了專題研討;請河北大學和相關方面的專家學者進行了專題論證。6月6日,省政府法制辦對《條例(草案)》進行了會審,聽取了河北大學、河北經貿大學、河北師範大學法律專家及法制辦領導和有關處室的意見,經過修改完善,形成了報送省政府的《條例(草案)》。6月30日,省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濕地的定義。目前,濕地在我國法律上還沒有明確的界定,考慮到我省實際和對濕地實行名錄管理的原則,根據《河北省濕地保護規定》並參照國家《濕地保護條例(送審稿)》的內容,《條例(草案)》第三條將濕地定義為:“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包括沼澤濕地、湖泊濕地、河流濕地、濱海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濕地。本條例所保護的濕地,是指列入濕地保護名錄的濕地。”
(二)關於濕地的管理體制。我省濕地管理實行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管理體制。《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濕地保護實行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管理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並具體負責有關的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同時還規定了環境保護、水行政、國土資源等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對各部門的具體職責,《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至三十三條分別做了具體的明確。
(三)關於對濕地的保護。我省是京津冀生態環境支撐區,生態地位非常重要,必須對濕地依法進行保護。《條例(草案)》對濕地保護原則、保護方式、保護措施等進行了規定。第四條規定“濕地保護工作遵循保護優先、科學恢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第十六條至二十二條規定了通過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方式對濕地進行保護,並明確了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的設立條件和程式等。第二十三條對占用濕地的環境影響評價作了規定。第二十四條對臨時占用濕地作了明確的限制性規定。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對在濕地內從事的有關活動的避免事項及禁止在濕地內從事的活動作了規定。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由於涉及增加行政許可項目,《條例(草案)》中暫未設定對工程建設永久占用濕地的審批程式,因其屬於濕地保護的關鍵措施,建議此次審議時對該內容給予考慮。
(四)關於濕地保護名錄。為明確濕地的保護範圍和保護主體,使濕地得到更有效的保護,我省對濕地實行保護名錄的管理制度。即以濕地保護名錄的方式把濕地的保護範圍、保護級別和保護主體明確下來。《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濕地保護實行名錄管理制度”,同時還規定了列入濕地保護名錄的條件、標準、範圍、保護級別和保護主體。第十四條對濕地保護名錄的確定和調整程式做出了規定。
(五)關於法律責任。《條例(草案)》對涉及到的禁止性行為都設定了法律責任。在《河北省濕地保護規定》的基礎上,參考《河北省國土治理條例》相關規定,對擅自占用、圍墾、填埋濕地;擅自采砂、取土;向濕地違法排污;破壞或者移動濕地界標等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意見的報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9月20日,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河北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吸收了各方意見,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農業和農村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作了認真修改。9月21日下午,法制委員會進行了統一審議。9月22日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加強組織領導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推動形成各部門密切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管理體制(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五條、第六條)。
二、關於建立濕地生態紅線制度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劃定濕地生態紅線應當解決好誰來劃、怎么劃、如何守的問題,要明確建立濕地生態紅線制度,通過制度約束,確保濕地生態紅線劃定的合法性、科學性。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增加建立濕地生態紅線制度的規定;二是為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濕地生態紅線的規定相一致,確定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一般濕地名錄(草案建議表決稿第十三條、第十六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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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北省濕地保護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台,標誌著河北省濕地保護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軌道。
濕地與森林、海洋一起並稱為地球三大生態系統,具有保持水源、淨化水質、蓄洪防旱、調節氣候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重要生態功能,被稱為地球之腎。健康的濕地生態系統,是生態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依法保護濕地,對於維護生態平衡,改善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河北省是個缺水省份,濕地資源相對較少,但是濕地類型豐富,既有壩上的閃電河國家濕地,也有平原的白洋淀、衡水湖,還有沿海濕地,這些濕地在涵養水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方面發揮著重大作用。但是,當前河北省的濕地保護管理工作還比較薄弱,仍存在一些問題:有的地方對濕地保護認識不到位,存在盲目開發利用、亂占濫用濕地的現象;濕地保護責任主體不夠明確,存在多部門、多頭管理的狀況;管理機構無執法權,存在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太低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條例》從建立健全保護體系、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劃定濕地保護生態紅線、加大對破壞濕地違法行為打擊力度等方面對濕地保護進行了規範,為依法保護濕地奠定了基礎。
《條例》規定,濕地保護實行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管理體制,明確了林業部門是濕地保護的綜合協調部門,承擔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職責。《條例》對濕地實行分級保護和名錄管理制度,將濕地分為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對不同類型的濕地採取建立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形式加以保護。明確了濕地保護實行名錄管理制度,濕地名錄應當明確濕地的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範圍、管理部門及聯繫方式等。《條例》規定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因濕地保護需要造成濕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補償。鼓勵受益地區與保護生態地區通過產業轉移、資金補償、對口協作、人才培訓等方式建立橫向補償關係。《條例》規定劃定濕地生態保護紅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劃定並嚴守濕地生態紅線,確保濕地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同時,對占用濕地和改變濕地用途設定了嚴格的限制。對劃定的濕地生態紅線加強監督管理,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導致濕地面積嚴重萎縮、生態功能遭受嚴重破會或毀滅性損害的,要實行嚴厲的終身責任追究制。《條例》對濕地實行嚴格的保護制度。對各種破壞濕地的行為予以列舉,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對擅自占用、圍墾、填埋或者排乾濕地;擅自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破壞水生動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動物棲息地,擅自采砂、取土;向濕地違法排污;撿拾鳥卵,捕獵野生動物;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破壞或者移動濕地界標、圍欄、圍網等保護設施等行為都要給予處罰,特別是對非法占用濕地以及在濕地內非法開採的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
《條例》的出台必將為增強全社會參與濕地保護的意識,提高政府部門濕地保護管理水平發揮重要作用。林業部門作為濕地保護的綜合協調部門,要以《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契機,認真貫徹落實《條例》的各項制度規定,通過宣傳濕地保護條例、全面實施《河北省濕地保護規劃(2015-2030年)》、進一步完善濕地保護體系、開展非法占用及破壞濕地打擊活動、加快濕地保護管理機構建設等措施,進一步加大濕地保護管理力度,推進我省濕地保護工作再上一個新的台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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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北省濕地保護條例》,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條例》規定,撿拾鳥卵、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破壞或者移動濕地界標、圍欄、圍網等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因濕地保護需要造成濕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補償;對其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應當作出妥善安排。
建立濕地生態紅線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劃定並嚴守濕地生態紅線,確保濕地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在濕地內從事下列行為:擅自占用、圍墾、填埋或者排乾濕地;擅自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破壞水生動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動物棲息地;擅自采砂、取土;向濕地違法排污;撿拾鳥卵,捕獵野生動物;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破壞或者移動濕地界標、圍欄、圍網等保護設施;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的行為。
擅自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破壞水生動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在濕地內采砂、取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向濕地違法排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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