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河北省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是一部河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2年11月11日發布,2003年01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
  •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9號
  • 發布日期:2002-11-11
  • 生效日期:2003-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概要,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招標範圍和方式,第三章招標和投標,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 則,

簡介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9號
【發布日期】2002-11-11
【生效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概要

河北省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9號)
《河北省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季允石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規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行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的管理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工作。其設定的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負責全省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標範圍和方式

第四條進口下列機電產品必須進行國際招標:(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建設項目所需採購的機電產品;(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家融資和使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資金的建設項目所需採購的機電產品;(三)政府採購的機電產品;(四)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必須進行國際招標的機電產品。
第五條進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可以不進行國際招標:(一)單台(單批)機電產品的用匯不足十萬美元的;(二)用於生產和維修的零部件;(三)供應商少於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四)使用過的機電產品;(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進行進口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一般應當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

第三章招標和投標

第七條凡涉及依法必須進行國際招標的進口機電產品項目,在項目審批部門批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後,項目法人應當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審批部門的批覆檔案和招標方案,一併報省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條在進行大型、成套機電產品以及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的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前,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邀請三個以上的潛在投標人進行技術論證。
第九條招標人具備自行組織進口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法定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並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否則,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並依法簽訂委託代理協定。
第十條進口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檔案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招標投標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具有中、英文兩種文本。
第十一條招標檔案擬定後,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從統一設定的專家庫中抽選兩名以上專家,對招標檔案的內容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抽選的專家對招標檔案進行審核後,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將專家對招標檔案的審核意見及其原始材料和審核後的招標檔案,通過依法指定的媒介,報國務院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或者省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審核、備案。
招標檔案經審核後,未經原審核機構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修改。
第十三條投標人應當依據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並對招標檔案的要求作出實質性回響。
投標檔案分為正本和副本,副本應當是正本的完全複印件。
第十四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規定,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送(寄)達指定地點。
第十五條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時間截止前,投標人可以對其提交的投標檔案進行修改、補充或者撤回。其修改補充的內容經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字,作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檔案無效:(一)投標人和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未加蓋印章或者簽字的;(二)未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送(寄)達的;(三)未按規定密封的;(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十七條招標檔案開始發售的時間距離開標的時間,大型、成套機電產品不得少於五十個工作日,其他機電產品不得少於二十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函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開標。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及有關人員參加,並接受省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十九條投標截止時間到達時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應當停止開標,並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開標後所有投標人的投標檔案在實質上都沒有回響招標檔案要求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相應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所有投標被否決後,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將投標檔案正本存檔備查,並應當自開標之日起二日內,將開標記錄報國務院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或者省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投標人以美元以外的其他幣種報價的,在評標時應當按照開標當日中國銀行公布的外匯賣出價換算成美元計算其報價。
第二十二條評標由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專家人數不得少於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參加招標檔案審核的專家不得參加同一招標檔案的評標。
第二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評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與招標項目或者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專家,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評審投標檔案。二個以上的投標人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時,評標委員會應當將評標價格最低者確定為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工作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報國務院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或者省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備案,並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為十個工作日。
在公示期內,未被確定為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評標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報請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省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進行調查,作出維持原評標結果、更換中標人或者重新組織評標的決定。未提出異議的,依照有關規定,報請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省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向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簽發國際招標評標結果通知書。
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收到國際招標評標結果通知書後,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中標人確定後,需要從境外進口機電產品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中標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地點,並根據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簽訂書面契約。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發布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的工作人員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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