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9年5月27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村務公開條例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5.27
- 實施時間:1999.05.27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推進村民自治,保障村民對村務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負責村務公開制度的實施,接受村民監督。
第三條 村務公開是指村民委員會按照法定程式、時間、形式,將涉及村民權益的重要事項如實公布於眾。
第四條 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五條 村務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年度財務計畫及其各項收入和支出;
(三)鄉統籌費的收繳,村提留的預算方案和收繳、使用,勞動積累工、義務工的使用;
(四)招待費開支和享受村補貼的人員及其補貼標準、數額;
(五)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和接受撥款、補償費、捐贈款物的數額及其使用;
(六)救災、扶貧、助殘等款物的接收、發放情況;
(七)水價電價及其水電費的收繳;
(八)興辦集體經濟項目和村辦學校、村建道路、文化衛生等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招標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其實施情況;
(九)集體資產的管理和經營情況,土地等生產資料和各業承包經營方案及其承包費的收繳;
(十)當年宅基地的申報、批准和使用情況;
(十一)被批准生育和結婚登記人員名單,計畫外生育人員和計畫外生育費的收繳、使用;
(十二)村民普遍關心並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村務公開的重點是財務公開,財務公開應當逐項逐筆公布。
第六條 村級設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村主要負責人和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職責是:
(一)審查村務公開的各項內容;
(二)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執行;
(三)徵求並反映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
(四)督促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作出答覆。
按照《河北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規定已建立村民主理財小組的,可以不再另設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由民主理財小組行使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職責。
第七條 村務公開至少每半年一次,上半年於7月底之前公開,下半年於次年1月底之前公開;村民普遍關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應當及時公開。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方便村民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公開欄,用於公開村務;同時利用有線廣播、印發明白紙等多種輔助形式公開。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公開內容和時間,及時製作公開內容清單,經村務公開監督小組逐項逐筆審核同意後方可公布。
第十條 村務公開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民主議政日、村民代表座談會、意見箱等形式,徵求村民意見。對村民提出的詢問和意見,村民委員會能夠當場答覆的,要當場給予答覆;當場解答不了的,應當於15日內作出答覆。多數村民對公開事項不同意的,應當予以糾正,並重新公開。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公開檔案。村務公開檔案資料要真實、完整、規範,保存期限與村財務帳簿相同。
第十二條 村民對村務不公開或者公開不及時、弄虛作假等問題,有權向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反映、舉報。有關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對村務不公開或者公開不及時的,責令其限期公開;對弄虛作假、欺瞞村民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村民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罷免村民委員會主要責任人的職務。
第十四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給予批評教育;嚴重失職、引起民眾不滿的,根據多數村民的要求,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可以撤換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有關成員。
第十五條 在村務公開中,發現的揮霍、侵占、貪污集體財物和對提意見的村民打擊報復以及其他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調查核實,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