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修正案》是河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修正案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河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修正案
(2011年10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一條中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第二條修改為:“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旅館、賓館、飯店、酒店式公寓、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等經營場所,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患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休閒娛樂、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均適用本細則。”
三、第五條第(二)項中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修改為“符合消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第八條修改為:“旅館治安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住宿登記。
1.指定專人負責住宿登記;
2.登記人員負責查驗住宿人員的身份證件,如實登記住宿人員的身份信息和入住、退房時間,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二)財物保管。
1.健全住宿人員財物保管的登記、領取、交接等手續;
2.財物保管人員忠於職守,不準在財物保管室會客;
3.對住宿人員遺留物品造冊登記,設法歸還失主;
4.發現可疑和危險物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三)門衛、客房值班。
1.門衛晝夜值班,嚴格檢驗出入人員證件;
2.客房有人晝夜值班,值班人員負責客房鑰匙管理,憑住宿證開啟房門;
3.發現住宿人員是犯罪嫌疑人員、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或者在旅館發生案件、事故時,採取措施,予以控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旅館治安保衛組織和當地公安機關。”
五、第九條中的“旅客”修改為“住宿人員”。
第(一)項修改為:“憑證件登記住宿;
1.中國籍住宿人員憑居民身份證、護照、海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制發的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學員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登記住宿;
2.外國人憑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人出入境證、海員證、外國人護照遺失證明登記住宿;
3.未攜帶以上證件的,到當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後登記住宿。”
六、第十一條修改為:“對下列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對責任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旅館工作人員對住宿人員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人員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由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旅館工作人員明知住宿人員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旅館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旅館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由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下拘留;
(四)阻礙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對責任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利用旅館吸毒、販毒、賭博,傳播反動、淫穢物品或者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除對當事人依法處理外,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可視情節輕重,責令旅館限期整頓,並依法追究旅館負責人的責任;
(六)旅館工作人員利用本單位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或旅館負責人對發生在本旅館的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的,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予以處理;
(七)住宿人員申報的失竊案件,由當地公安機關處理。其中屬旅館安全防範措施不落實造成的,由旅館或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屬住宿人員不遵守旅館安全規定而造成的,由住宿人員承擔責任。
七、第十二條修改為:“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文明執法,不得故意刁難旅館工作人員或者住宿人員。違者,由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八、第十四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訴、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九、刪去第十五條。
十、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並將“發布”修改為“公布”。
十一、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