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遊業管理暫行規定》在1991.11.27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旅遊業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11.27
- 實施時間:1991.11.27
第一條 為加強旅遊業的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服務質量,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省境內的旅遊企、事業單位,包括旅遊院校和科研單位,各類旅行社,旅遊涉外飯店、餐館,旅遊車船公司(),對外開放的風景區、遊覽點,旅遊商品經銷店,派駐國外的旅遊辦事經營機構以及其它經營涉外旅遊業務的單位,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河北省旅遊局是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全省旅遊待業管理。
地、市、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級管理轄區內的旅遊業。
城建、交通、鐵路、民航、輕工、文化(文物)、宗教、商業、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稅務、外匯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責,支持配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實行行業管理。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與有關部門搞好協調。
第四條 在全省境內具有旅遊開發價值的地方,各級政府都應把旅遊業作為一項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統一規劃,充分論證,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協調增長。
旅遊經營單位應按照隸屬關係和行業歸口關係,建立雙重計畫統計和考核管理制度
第五條 各級各類毫微米企業的人、財、物,由企業歸屬部門負責領導和管理,旅遊經營活動接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管理和協調,參加當地的行業評比檢查活動
第六條 開辦經營旅行社必須執行國務院發布的《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
開辦經營旅遊涉外飯店、商店、餐館、車船公司(隊),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同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獲得批准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登記註冊。
禁止非旅遊經營單位經營旅遊業務。對擅自經營涉外旅遊業務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給予處罰。
第七條 旅遊涉外飯店星級,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規定和標準》,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進行評定和審批。
第八條 旅遊涉外商店、餐館、不具備一性級標準的飯店、對外開放的遊覽點,分批實行定點管理。定點標準由省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定點標誌由省旅遊局統一制定,地、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和頒發證書。
定點單位由批准機關每年複查一次,經複查不符合標準者限期改進,限期內達不到標準的,取消定點資格。
第九條 導遊人員資格統考和導遊證書的頒發,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旅遊局關於《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條 導遊人員帶領團隊到所往飯店、賓館以外的定點商店購物,須尊重旅遊者的意願。違者引起旅遊者投訴的,由旅行社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凡已實行定點管理的地方,導遊人員不得帶領旅遊團隊到非定點單位集體購物、就餐。違者,專職導遊人員吊銷導遊證一處,實習導遊人員延長轉正時間。兼職導遊人員取消導遊資格。
第十二條 定點旅遊涉外商店不準向個體工商戶出租櫃檯。向國外遊客銷售商品的個體工商戶,須固定攤點,亮照經營,嚴禁強行兜售商品。違者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懲處。
第十三條 涉外旅遊價格由物價、旅遊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旅遊涉外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物價管理規定,不得擅自提價和盲目削價,違者由物價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嚴禁在旅遊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索要小費。違者,按照國家旅遊局關於《嚴禁在旅遊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從嚴處罰。
嚴禁在旅遊業務中套取外匯,擾亂外匯市。違者,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外匯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從嚴處罰。
第十五條 對非法阻撓旅遊行程、敲詐旅遊者和旅遊企業的單位和個人,當地旅遊部門應分別不同情況,直接進行處理或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對處理不服的,必須首先保證旅遊者的行程順利,然後再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 各旅遊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外聯工作的計畫性,合理安排乘機、乘車計畫,並事先提報給有關交通部門。民航、鐵路、交通部門應與旅遊部門密切配合,為海外旅遊者提供方便。
第十七條 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注入者在華旅遊期間必須執行旅遊意外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旅行社旅客旅遊意外保險的規定,妥善解決海外旅遊者在華旅遊期間因意外事故引起的經濟賠償事宜。
第十八條 保護旅遊者的合潔權益不受侵犯,有關部門需對旅遊者進行檢查、質詢時,應徵求旅行社或飯店的意見。
第十九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自身建設,杜絕和防止一切不正之風,強化管理職能和服務意識。
旅遊行政工作人員應嚴格依法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