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遊業稅收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旅遊業稅收徵收管理暫行辦法》是2001年5月20日河北省地稅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旅遊業稅收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1-05-20
  • 生效日期:2001-01-01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發布單位】803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5-20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河北省旅遊業稅收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2001年5月20日省地稅局)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旅遊業稅收徵收管理,有效控管稅源,堵塞稅收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遊業納稅人,是指在我省境內從事為旅遊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導遊等旅遊服務業務,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其中,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
第三條旅遊業納稅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件。
第四條旅遊業納稅人應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採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其記賬軟體、程式和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
第五條旅遊業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必須使用全省統一格式的《河北省××市服務業統一發票》進行結算,對財務制度不健全及臨時性從事旅遊業務的納稅人,地方稅務機關不得提供專用發票,可代開發票。是否要求納稅人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繳納稅款,由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六條旅遊業納稅人應按規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及時足額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地方各稅。
第七條旅遊業納稅人實現的營業收入,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第八條對財務制度健全,能真實反映營業收入情況的納稅人,實行按賬核實徵收;對財務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營業收入及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稅法有關規定核定其營業收入,定額徵收營業稅等地方各稅,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九條旅遊業納稅人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以下簡稱營業額)為向旅遊者收取的旅遊費減去代旅遊者支付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和其他代付費用後的餘額。
旅遊業納稅人組織旅遊者在境內或出境旅遊,改由其他旅遊單位或個人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單位或個人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並在納稅申報時報送從接團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合法憑據複印件。
除上述允許扣除的費用外,旅遊業納稅人經營旅遊業務所發生的其他一切費用均不得在營業額中扣除。
第十條旅遊業納稅人應以《結算單》確認收入,《結算單》中必須列明人數、房費、餐費、交通費、門票費、綜合服務費、陪同費、其他收費、其他代付費用等項目及相應的金額。
第十一條旅遊業納稅人代旅遊者支付的房費、餐費、門票和其他代付費用應以地方稅務機關監製的正式發票作為營業稅扣除項目的唯一合法原始憑證。未取得正式發票的,不得以自制票據作為營業稅扣除項目的憑證。
第十二條旅遊業納稅人代旅遊者支付的交通費,應以稅務機關監製的客運發票作為該扣除項目的原始憑證;如果所支付的長途汽車費、火車費、飛機費和船費,不能取得原始憑證的,可根據對應的《結算單》自製《購票證據》,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無誤後,作為該扣除項目的原始憑證。
第十三條旅遊業納稅人代旅遊者支付的其他費用,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可在計算營業稅時扣除,否則,不得扣除。
(一)計入營業收入;
(二)取得合法支出憑證;
(三)在《結算單》中列明代付費用項目和金額。
第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條及旅遊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旅遊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旅遊業納稅人(包括組團者和接團者)組織境外旅遊者到國內旅遊,以旅行團隊離境或離開本地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旅遊業納稅人組織國內旅遊者在境內旅遊,接團者以旅行團隊離開本地時間,組團者以旅行團隊旅行結束返回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三)旅遊業納稅人組織國內旅遊者到境外旅遊,以旅行團旅行結束返回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十五條旅遊業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仍按現行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旅遊業納稅人支付給導遊員的所得,應依法辦理代扣代繳登記和申報手續,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七條為便於征管,我省旅遊業納稅人不論在何地經營旅遊業務,均應在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申報繳納營業稅、所得稅等地方各稅。其中,省屬企業坐落在石家莊市區的,其所得稅由省直屬徵收局負責徵收管理;省屬企業坐落在石家莊市區以外的,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稅款就地繳入省級金庫。
第十八條旅遊業納稅人未按本辦法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進行納稅申報和及時足額納稅的;違反發票使用規定的;採取偽造、隱匿等手段不繳或少繳稅款的;地方稅務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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