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築幕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河北省建築幕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是2017年01月03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省建築幕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發布日期:2017年01月03日
  • 索引號:000218069/2017-00058
  • 發布機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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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築幕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
現將《河北省建築幕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請將有關意見或建議於1月23前,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省住建廳法規改革處。
通訊地址:石家莊市新華路501號省住建廳法規改革處
附屬檔案:《河北省建築幕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詳見住建廳網站)
2016年1月3日

全文內容

河北省建築幕牆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幕牆建設和使用管理,保障幕牆設計和施工質量,加強使用期間維護管理,確保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築幕牆,是指由支承結構體系與面板組成的、可相對主體結構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築外圍護結構或裝飾性結構。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築幕牆的採用、設計、施工(以下統稱為幕牆工程建設)和已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建築幕牆(以下統稱既有建築幕牆)的使用維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按照職責分工,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建築幕牆工程的規劃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幕牆工程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及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房屋建築工程中的既有建築幕牆使用維護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控制
第五條 建築幕牆設計單位應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設計資質,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確保建築幕牆選型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設計方案或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新建住宅、黨政機關辦公樓、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國小校、託兒所、幼稚園、老年人建築,二層及以上禁止採用玻璃幕牆,石材幕牆應採用花崗岩面板。
(二)人員密集、流動性大的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等場所,臨近道路、廣場及下部為出入口、人員通道的建築,禁止採用全隱框玻璃幕牆。以上建築二層以上建築幕牆採用玻璃、石材、陶瓷、陶土等較重面板時,應當採取有效防墜落措施,並在幕牆下方周邊區域合理設定綠化帶或裙房等緩衝區域,或採用挑檐、防衝擊雨篷等防護設施。
(三)在T形路口等正對道路的建築幕牆,禁止採用反射率大於30%的玻璃面板。
(四)建築玻璃幕牆宜採用夾層玻璃、均質鋼化玻璃或超白玻璃,當採用鋼化玻璃時,其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築門窗幕牆用鋼化玻璃》(JG/T455)的要求;本條第二款所列工程玻璃幕牆所用玻璃應採用超白玻璃或夾層玻璃,不得採用普通鋼化玻璃,並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要求設定具有明顯標識的應急擊碎玻璃;玻璃幕牆外開啟扇應有防玻璃及開啟扇脫落的構造措施。
(五)建築石材幕牆乾掛石材不得採用無豎龍骨方式,水平倒掛部位和外傾部位不得採用石材面板,幕牆的檐口部位石材面板掛裝不得採用L型挑件掛裝方案。
(六)建築幕牆應與周邊環境、建築風格相協調。
(七)有關建築幕牆的其它規定。
第六條 幕牆工程設計檔案應與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圖設計檔案一併完成,幕牆施工圖設計宜由工程建築主體設計單位完成。
第七條 建築幕牆設計單位與工程建築主體設計單位不一致的,建築幕牆設計單位應將幕牆設計計算書與施工圖設計檔案交工程建築主體設計單位覆核主體結構安全和建築節能、防火、防雷等是否滿足規範要求,出具書面覆核意見並加蓋公章。
未經工程建築主體設計單位覆核確認的幕牆圖紙,嚴禁用於幕牆施工。
第八條 嚴禁有資質的幕牆設計單位出藉資質,嚴禁幕牆施工單位將自行編制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加蓋幕牆設計單點陣圖章後以幕牆設計單位名義出具。
第九條 建築幕牆設計單位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相關規定,對設計方案或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安全技術論證。
對採用玻璃、石材、陶瓷、陶土等較重面板且高度超過50m的建築幕牆工程及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建築幕牆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組織專家對設計方案進行安全技術論證。
第十條 建築幕牆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嚴格按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相關規定,對建築幕牆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審查人員應重點審查建築幕牆設計檔案是否滿足結構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規定。
經審查合格的幕牆設計檔案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幕牆設計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變更檔案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三章 施工過程控制
第十一條 幕牆工程採用的建築材料和構配件應符合工程設計及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對按照規定應當取得強制產品認證或者生產許可的幕牆建築材料和構配件,供應單位應當提供相應的強制產品認證或者生產許可等證書。
對按照規定應當進行檢測、檢驗的幕牆建築材料和構配件,供應單位應當提供產品質量的檢測、檢驗報告,對鋁合金型材、玻璃、矽酮結構密封膠,還應提供不低於十年的質量保證書。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和技術標準要求,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幕牆建築材料和構配件進行進場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建築幕牆施工前,宜先對建築幕牆的氣密性、水密性、抗風壓性能及設計要求的平面內變形性能、保溫隔熱性能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後,再組織施工。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幕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編制幕牆專項施工方案,當建築幕牆超過一定高度時,還應按相關規定組織專家論證。
設計要求應與主體結構同步埋設預埋件的,施工單位應按設計要求埋設,不得漏埋。預埋件的補埋和糾偏方案,應由設計人員簽字同意,並經施工圖檔案審查機構審查通過。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編制幕牆專項監理實施細則,確保其充分性、適宜性。
監理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和監理契約約定對建築幕牆材料實行平行檢驗,並對建築幕牆工程的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不符合規範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組織設計檔案、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契約約定時,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監理單位發現存在質量和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築幕牆工程的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和子分部工程進行驗收,竣工驗收前,向建設單位提供幕牆子分部質量評估報告,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幕牆工程進行專項驗收。
第四章 使用期間檢查與維護
第十七條 採用建築幕牆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移交時,應向建設單位提供《建築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建設單位應將《建築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及建築幕牆質量責任主體、使用維護責任單位及項目負責人信息檔案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當工程業主與建設單位不一致時,建設單位應向業主或代為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移交《建築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
《建築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應包括以下內容:建築幕牆的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及幕牆結構設計使用年限;使用注意事項;環境條件變化對幕牆工程的影響;日常與定期的維護、保養要求;幕牆的主要結構特點及易損零部件更換方法;備品、備件清單及主要易損件的名稱、規格;承包商的保修責任。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建築幕牆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建築幕牆防滲漏最低保修期為5年,其它最低保修期為2年。
工程契約約定的保修期滿後,建築幕牆的安全使用維護責任,由建築物的業主承擔。建築物為單一業主所有的,該業主為幕牆安全維護責任人;建築物為多個業主共同所有的,各業主要共同協商確定安全維護責任人,牽頭負責既有幕牆的安全維護。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保修期內應按相關規定對幕牆進行檢查。建築幕牆工程竣工驗收滿1年時,施工單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採用拉桿或者拉索的建築幕牆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後6個月時,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預拉力檢查和調整。
施工單位對檢查發現的幕牆質量安全隱患,應及時予以維修。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保修期滿後,業主應當委託原施工單位或者其它具有相應建築幕牆施工資質的單位,按照相關規範、技術標準和《建築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對建築幕牆進行定期檢查,檢查頻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幕牆工程竣工驗收1年後,每5年進行一次檢查;
(二)建築幕牆工程使用10年後,應對該工程不同部位的矽酮結構密封膠的粘接性能及化學粘接劑後錨固連線安全性進行抽樣檢查,此後每3年宜檢查一次;
(三)對採用拉桿或者拉索的建築幕牆工程,竣工後每3年檢查一次;
(四)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繼續使用的建築幕牆,每年進行一次檢查。
第二十一條 當建築物業主委託物業服務單位代為管理時,應當簽署委託協定,受委託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發現建築幕牆損壞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告知業主,並督促業主採取相應措施;
(二)發現建築幕牆損壞或者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但業主拒絕採取消除危險措施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並立即報告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業主對建築幕牆進行維護,確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條 對建築幕牆進行定期檢查、維修的單位,應當將建築幕牆定期檢查、維修的相關技術資料,移交給業主。
既有建築幕牆建築的業主應當於每年12月將當年建築幕牆定期檢查、安全性鑑定、維修以及採取防護措施等情況的技術資料,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既有建築幕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應當委託具有建築幕牆可靠性鑑定能力的單位進行安全性鑑定:
(一)面板、連線構件、局部牆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象的;
(二)遭受冰雹、大風、雷擊、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火災、爆炸等突發事件而造成損壞的;
(三)相關建築主體結構經檢測、鑑定存在安全隱患的;
(四)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但需要繼續使用的;
(五)需要進行安全性鑑定的其它情形。
安全性鑑定單位應按相關規定要求實施鑑定,並出具鑑定結論。
第二十四條 經檢查、安全性鑑定發現建築幕牆存在安全隱患的,檢查、鑑定單位宜提出適修性意見,並協助制定或審核維修加固方案。
業主應設定安全警示標誌並及時委託原施工單位或者其它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築幕牆施工單位進行維修加固。
第二十五條 建築幕牆維修加固單位應按相關規範、技術標準進行維修加固,實施結構性維修加固時,不得擅自改變幕牆的結構構件,結構驗算及加固方案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要求,超出技術標準規定的,應進行安全性技術論證。
建築幕牆結構性維修加固工程完成後,業主、安全維護責任單位或者承擔日常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 建築幕牆維護責任單位應按規範及《建築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對幕牆進行清洗,每年不少於一次,清洗時嚴禁使用強腐蝕性化學清洗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設區市和縣(市、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所轄區域內建築幕牆工程建設的規劃、建設和使用期間檢查維護的監督檢查,督促各方責任主體履行質量安全責任,並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質量安全隱患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出讓土地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時,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幕牆工程禁止與限制使用要求。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設計方案不予審核通過。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幕牆與工程主體結構不同步設計或建築幕牆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合格的建設工程,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條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於使用中的既有建築幕牆要進行全面的安全性普查,建立既有建築幕牆信息庫,健全安全監管機制。
建築幕牆信息應包括工程位置、建築高度、幕牆結構形式和面積、面板材料及生產廠家、竣工時間、設計使用年限、幕牆狀況、安全維護情況等相關信息。
對於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不按規定要求進行檢查鑑定、對存在的安全隱患不及時維修整改等違法違規行為,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有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造成後果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它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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