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工業企業加強質量管理,降低物質消耗,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維護用戶及消費者利益,根據國家《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工業企業質量考核,是指工業企業產品質量考核和質量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條 本規定中的工業企業產品質量考核,運用於本省境內的全民、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私營工業企業以及中外合資、合作、獨資工業企業;質量管理工作考核,適用於推行全面質量管理計畫的工業企業,省級先進、出口創匯、產品創優和獲省以上質量管理獎的工業企業,實施生產許可證的工業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工業企業。
第四條 實行企業質量考核,是貫徹質量第一方針、建立以提高產品質量為中心的經濟責任制的重要措施。企業質量考核應與企業、職工的榮譽和物質利益掛鈎,使考核指標在工資、獎金分配上具有否決權。
第五條 企業產品質量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產品質量指標;
(二)優質產品產值率;
(三)產品質量穩定提高率;
(四)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合格率;
(五)省以上優質產品複查合格率;
(六)出口產品商檢合格率。
第六條 企業質量管理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質量意識及質量目標;
(二)質量保證體系;
(三)標準、計量、檢測及教育等基礎管理工作;
(四)規章制度和質量否決權的實施。
第七條 企業產品質量考核的依據和程式:
(一)產品質量指標應按統計部門的有關規定和產品分類,分別選用優等品率、一等品率、一次交驗合格率、入庫一等品率、漏驗率、廢品率及衛生、安全指標等,由企業主管部門下達計畫,並進行考核。
(二)優質產品產值率和產品質量穩定提高率應按統計部門的有關規定,由計畫經濟委員會(經濟委員會)進行考核。
(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合格率依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由計畫經濟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標準化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進行考核。
(四)省以上優質產品複查合格率,由省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按照國家、省制定的關於優質產品評選的有關規定組織複查檢驗,由計畫經濟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標準化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進行考核。
(五)出口產品商檢合格率應按國家發布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省商品檢驗的有關規定,由商檢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進行考核。
第八條 企業質量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據和程式:
(一)推行全面質量管理的企業、省級先進企業、出口創匯企業和產品創優企業,應按省計畫經濟委員會下發的《河北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達標驗收細則》的規定,由市(地)計畫經濟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會同省直歸口部門組織考核驗收。依據驗收結果,由市(地)計畫經濟委員會(經濟委員會)進行考核。
(二)申請國家和省級質量管理獎的企業,應按照國家、省制定的質量管理獎企業驗收的有關規定,由省計畫經濟委員會組織考核。已獲國家、部質量管理獎的企業,由省歸口部門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並組織考核。已獲省質量管理獎的企業,由市(地)計畫經濟委員會(經濟委員會)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並組織考核。
(三)實施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生產許可證產品驗收的有關規定,由省許可證辦公室、省歸口部門和市(地)計畫經濟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協助國家有關部門進行驗收,依據驗收結果,由市(地)計畫經濟委員會(經濟委員會)進行考核。
(四)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企業,應按行業和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上報,由企業主管部門進行考核。
第九條 企業必須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具體的質量指標計畫,並嚴格組織實施。在考核時,對考核的內容應如實上報。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應建立考核體系,依照程式,嚴格手續,切實搞好考核工作。嚴禁營私舞弊、弄虛作假。
第十條 凡獲省以上優質產品獎的產品,按原省經濟委員會等部門制定的《優質工業產品實行優質優價的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優價,不能實行優價的,可按《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改革進一步增強國營工業企業活力的若干規定》(冀政(1986)89號)辦理減免產品稅(
增值稅)。對獲獎企業及有關人員的獎勵,按原省經濟委員會等部門下發的《河北省爭創優質產品獎勵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對獲省以上質量管理獎的企業,按《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改革進一步增強國營工業企業活力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二條 獲優秀質量管理小組稱號的獎勵,按國家《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對在提高產品質量和質量管理及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由有關部門給予表彰,企業或單位可根據情況給予物質獎勵。
第十四條 完成上級下達的質量指標國家或省監督抽查產品合格,本年度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推行全面質量管理達標的企業及其負責人,方有資格參加省級先進企業、先進工作者的評選。
第十五條 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企業對責任部門和職工的質量指標考核,在工資、獎金分配上均實行質量否決權。
第十六條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令其限期對該產品的生產進行整改。整改期間停發廠長(經理)和有關責任人員的獎金。情節嚴重的,停發企業獎金(含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企業的新增效益工資,下同),扣發廠長和有關責任人員20%的工資。
對國家或省級當年內兩次監督抽查不合格的企業,應責令其停產整頓,整頓期間停發全部獎金,扣發廠長(經理)和有關責任人員30%的工資;經整頓仍不合格的,可按有關規定撤銷廠長(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職務,職工按80%發放工資,直至整頓驗收合格;採取上述措施後仍無效或不具備生產該產品條件的企業,應責令其停產或轉產,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複查低於質量標準的,企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停產整頓。整頓期間停發企業獎金,扣發廠長(經理)及有關責任人員10-30%的工資;經整頓無效者註銷生產許可證。
對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而生產該產品的企業,應區別情況,補辦許可證或責令其停產;因企業原因拖延不辦或不具備生產條件而強行生產的,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並處以企業相當於已生產無證產品價值的15-20%的罰款。
第十八條 省以上優質產品複查達不到優質產品標準的,企業主管部門應令其限期進行整頓。整頓期間暫停使用優質產品標誌,停發廠長(經理)和有關責任人員的獎金。經整頓仍達不到規定要求時,取消優質產品稱號,收回證書,並予以通報批評。
無客觀原因被吊銷國家優質產品證書的,對廠長(經理)及有關責任人員除按上述處罰外,金質獎產品加罰款一萬元,銀質獎產品加罰款八千元,從其工資或獎金中扣減
第十九條 出口產品質量不合格的,除商檢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外,企業主管部門可扣罰企業年度獎金總額的20%,並對企業限期整頓。整頓期間,扣罰廠長(經理)及有關責任人員的獎金。
第二十條 獲省級先進的企業,產品質量複查低於升級質量考核標準的,企業主管部門應令其限期整頓,整頓期間停發廠長(經理)和有關責任人員的獎金。經整頓無效者撤銷先進企業稱號,取消優惠待遇並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 獲國家質量管理獎的企業複查達不到標準的,由省歸口部門或市(地)計畫經濟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扣罰企業相當於一個月至一個半月工資總額的獎金,扣罰廠長(經理)及有關責任人員的全年獎金;企業不得享受3%的工資晉級獎勵。獲省、部質量管理獎的企業複查達不到標準的,扣罰企業相當於半個月至一個月工資的獎金,扣罰廠長(經理)及有關責任人員的全年獎金。
第二十二條 對企業在質量考核中瞞報、謊報考核內容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廠長(經理)加重處罰。對有關部門在質量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可視情節扣罰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當月10-30%的工資,並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按考核內容幾項罰款同時發生時,以處罰最重的為主。
所罰款項專戶儲存,用於企業有關質量獎勵的專用資金。
第二十四條 軍用產品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本省境內的企業,不適用本規定。鐵路、交通、郵電、施工、商業及服務行業的質量考核及獎懲,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河北省計畫經濟委員會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河北省計畫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