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考評辦法

《河北省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考評辦法》是2019年01月21日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布的通知。

2019年01月21日,
名 稱:
關於印發《河北省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考評辦法》的通知
發布機構: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發文字號:
冀建法〔2018〕30號
發布日期:
2019年01月21日
主 題 詞: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含住房)

2019年01月21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為加強全省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規範城市管理執法行為、強化執法監督,我廳制定了《河北省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考評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12月29日
河北省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考評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規範城市管理執法行為,強化城市管理執法監督,依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河北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範圍內開展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考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考評,是指上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對下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的督促檢查、考核評定及獎懲。
第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考評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效、分級負責的原則。
鼓勵引入第三方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進行評估。
第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考評應加強“網際網路+”“大數據”等先進技術的套用,提高考評工作的時效性、全面性、準確性。
第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考評的指導,具體組織實施對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考評;各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內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考評的指導,具體組織實施對所轄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考評。
第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考評應當建立考評工作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明確考評責任。
第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考評按年度組織實施,採取日常考評、年終匯總的方式。組織實施考評的機關可以通過抽查核實有關情況。
日常考評主要通過信息反饋、情況交流、專題調研、督導檢查等方式掌握考評對象日常工作情況,並對其工作質量、效果作出評價。
年終對照考評內容及標準,匯總全年日常單項評價結果,形成年度考評意見。
第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考評內容包括:
(一)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二)執法作風紀律情況;
(三)執法保障情況;
(四)執法制度建設情況;
(五)監督檢查情況;
(六)案件查辦情況(行政處罰、投訴舉報、案件轉辦督辦);
(七)行政執法監督情況;
(八)執法宣傳情況;
(九)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十)執法信息化建設情況;
(十一)上級部署的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十二)單項工作完成情況(執法數據統計、典型案件曝光、違法行為記錄);
(十三)其他應當考評的內容。
第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考評採取百分制計分方法,具體考評標準由負責組織實施考評的機關根據年度工作安排制定。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考評時予以加分:
(一)執法工作成績突出,單位或個人獲市級以上表彰、獎勵的;
(二)執法工作經驗在全省或全國示範交流推廣的;
(三)城市管理執法理論研究成果在國家級權威刊物發表的。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考評時予以減分:
(一)未全面、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被有關部門問責的;
(二)因不作為或者亂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並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因城管執法工作不當,被中央、省級新聞媒體曝光、批評報導,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因城管執法工作不當,被部、省級以上部門通報批評的;
(五)因城管執法工作不當,其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被責令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
第十三條 考評結果由組織實施考評的機關進行通報並抄送有關市、縣人民政府。考評成績突出的,可以作為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評先評優依據;考評成績落後的,相關工作列入下年度重點督導檢查範圍。
第十四條 考評人員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客觀真實的原則記錄考評情況、匯總整理相關資料。對不履行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考評職責,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被考評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考評工作,及時全面地報告工作情況,提供工作資料。考評中發現弄虛作假的,取消相應單項考評得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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