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鐵路管理,發揮地方鐵路的作用,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以下簡稱《鐵路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地方鐵路,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的鐵路以及與其接軌的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方鐵路運營,以及採用獨資、合資和合作等各類形式建設地方鐵路,均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省地方鐵路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地方鐵路的行業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實施有關地方鐵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本省地方鐵路的技術規範、技術標準、管理規程,以及地方鐵路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運營計畫;
(三)負責對報送省計畫部門審批的地方鐵路新線建設和重大技術改造項目提出審查意見;
(四)負責協調地方鐵路之間和地方鐵路與國家鐵路接軌、過軌事宜;
(五)負責地方鐵路新線建設、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的補助資金和地方鐵路專供設備、器材的統一申報工作;
(六)負責上報全省地方鐵路的運營計畫統一報表、基建統計報表和財務會議報表
(七)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統一管理地方鐵路的發展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八)負責地方鐵路管理費的統一徵收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地方鐵路發生的大事故以上等級的行車事故及設施損壞狀況的技術鑑定
(十)統一組織地方鐵路主要技術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發證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地方鐵路的建設和發展。
地方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地方鐵路運營企業,保障地方鐵路運輸安全暢通、設施完好和建設工作順利進行。
第六條 新建的地方鐵路經驗收合格,由省地方鐵路管理部門核發臨時運營證投入試運營。符合正式運營條件後,應當向省地方鐵路管理部門申請核發運營許可證,並持運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轉為正式運營。
第七條 地方鐵路與國家鐵路辦事直通運輸的客貨營業站,由地方鐵路運營企業提出,報經省地方鐵路管理部門商國家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後予以公告。
第八條 地方鐵路運營企業應當為旅客提供熱情周到和文明的服務,保持車站和列車的清潔衛生,保證旅客飲用水和食品的供應。
第九條 地方鐵路運營企業自主安排貨物運輸計畫。但對搶險救災物資和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規定優先運輸的物資,應當優先安排。
第十條 地方鐵路運營企業必須執行省物價部門標準的地方鐵路運價和收費標準,使用省地方鐵路管理部門規定的運輸票據。
第十一條 地方鐵路運營企業應當按期向省地方鐵路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運營計畫統計報表、基建統計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
第十二條 地方鐵路運營企業的鐵路線路、機車車輛和通信信號等關鍵設備的抵押、轉讓和報廢,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報經省地方鐵路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批准;閒置封存的設備,必須定期保養,保持完好狀態。
第十三條 地方鐵路運營企業必須依照本省有關規定,向省地方鐵路管理部門繳納管理費。
第十四條 省轄市(地區)地方鐵路管理部門向有關部門上報的地方鐵路發展規劃,應當抄報省地方鐵路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省轄市(地區)地方鐵路管理部門編制的地方鐵路新線建設和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計畫任務書和初步設計等檔案,在報送省有關部門審批時,應當抄報省地方鐵路管理部門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進行地方鐵路新線建設和重大技術改造,應當接受省地方鐵路管理部門的業務技術指導,並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報批,經批准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 地方鐵路新線建設和重大技術改造項目所需資金,以地方籌措為主。確需國家補助的,由省地方鐵路管理部門負責申報,並監督使用。
第十八條 地方鐵路新線建設和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竣工後,應當報項目的批准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九條 地方鐵路運營企業應加強對鐵路的管理和保護,保證鐵路運輸設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
第二十條 禁止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和化學腐蝕物品及其他危險品進站乘車。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擾亂地方鐵路車站、列車秩序,侵害旅客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偽造車票或貨物運輸票據;
(二)圍、隨列車叫賣或強迫旅客購買商品;
(三)在列車內向外拋擲物體;
(四)在車站和列車上搶占座位或者賭博、鬥毆;
(五)扒乘列車;
(六)哄搶、盜竊地方鐵路運輸的物資;
(七)妨礙地方鐵路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八)其他擾亂地方鐵路車站、列車秩序,侵害旅客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拆卸或損毀地方鐵路的設備和器材。
禁止非法出售和收購地方鐵路的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地方鐵路橋樑上下游的下列範圍內進行攔河築壩、圍墾造田、採石挖砂以及修建其他危及鐵路橋樑安全的設施:
(一)長度為一百米及其以上的橋樑上下游各五百米;
(二)長度為二十米及其以上、不足一百米的橋樑上下游各三百米;
(三)長度不足二十米的橋樑上下游各二百米。第二十四條地方鐵路管理部門設定的地方鐵路專職公安機構,與地方鐵路沿線的公安機關,依照《鐵路法》的規定分工負責,共同維護地方鐵路的治安秩序。
地方鐵路沿線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地方鐵路公安機構處理地方鐵路發生的路外事故
第二十五條 地方鐵路的車站、列車工作人員和公安人員應當依法執行公務,在檢查旅客攜帶或託運的物品時,必須佩帶值勤標誌。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以及地方鐵路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鐵路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河北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