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是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4年04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 發文字號: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 2014年第6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 發布日期:2014年04月16日
檔案全文
為進一步規範普通發票管理,最佳化納稅服務,提高工作質效,降低執法風險,現對普通發票(不包括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管理
選擇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即企業銜頭髮票或冠名發票)的納稅人,填寫《企業銜頭髮票印製情況表》(附屬檔案1)並提供發票票樣,發票票樣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樣式規格。
《企業銜頭髮票印製情況表》及發票票樣通過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徵收服務分局)報送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發票管理部門。發票管理部門對票樣符合要求的銜頭髮票,及時按規定編制發票代碼,向具有發票印製資格的印製企業下達印製通知。發票印製費用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由用票單位承擔。具體印製事宜由用票單位與發票印製企業自行商定。
二、普通發票領用管理
(一)首次領用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除外)的單位和個人,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員身份證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式樣製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填寫《普通發票票種核定(變更)申請表》,向辦稅服務廳(徵收服務分局)申請辦理髮票領用手續。辦稅服務廳(徵收服務分局)人員根據領用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方式、規模及稅源管理需要,充分考慮納稅人實際用票情況,按照“票稅匹配”原則適當合理地確認納稅人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用方式。申請資料齊全有效的,即時辦結,發放發票領購簿及發票。
(二)再次領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持發票領購簿、經辦人員身份證明,向辦稅服務廳(徵收服務分局)提出領用發票申請。辦稅服務廳(徵收服務分局)人員依據核定的票種、數量標準按照領用人申請領用的發票種類和數量發放發票。申請資料齊全有效的,即時辦結。
對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的納稅人以及各市國稅局(含省直管縣)確定的納稅信用好、稅收風險等級低的納稅人,辦稅服務廳(徵收服務分局)可依納稅人申請按一個季度的發票用量發放發票。
三、普通發票增量和票種變更管理
普通發票用量、票種不能滿足需求,需要增加發票供應量或調整票種的納稅人,應填寫《普通發票票種核定(變更)申請表》,提交銷售契約或其他能夠證明現使用發票數量不能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的證明資料,向辦稅服務廳(徵收服務分局)申請發票增量或票種變更。申請資料齊全有效的,即時辦結。
四、普通發票代開管理
(一)代開申請人申請代開普通發票需提供以下資料:
1.《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附屬檔案2)。
2.經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出具的《購貨(接受勞務服務)確認證明》(附屬檔案3)。
4.申請免稅農業產品代開的,應提供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農業產品自產證明。其中,單筆業務或年累計代開金額在50000元(含)以上的,還需提供用於生產代開免稅農業產品所用場地證明材料及複印件。
所用場地證明材料是指農業產品生產所用土地、水塘、山林等自有權屬證書或承包(租賃)契約等。
5.申請代開貨運普通發票的,應提供營運資質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承包、承租方式營運的,應提供承包、承租契約及運輸工具有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自有運輸工具營運的,應提供運輸工具有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營運資質有效證明,是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等。運輸工具有效證明,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等。
6.對個人單筆代開(不含免稅代開)發票金額不超過5000元(含)的,只需提供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二)辦稅服務廳(徵收服務分局)人員要通過身份證識別系統對經辦人個人的身份證件進行驗證,核對代開普通發票申請及相關申請資料,核對一致的,應予以代開。
(三)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連續12個月內代開發票金額超過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辦稅服務廳(徵收服務分局)向申請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督促其辦理稅務登記,自行領購和開具發票。
五、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管理
(一)從事農業產品收購和以農業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收購農業產品時,應使用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統一的計算機應用程式線上開具收購發票。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統一使用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C)。
(二)辦稅服務廳(徵收服務分局)人員應根據收購單位和個人的生產經營規模、收購業務規律,確認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的使用數量。
(三)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時,應出具身份證件並將複印件留存收購單位或個人處備查。收購單位和個人開具收購發票時,應當認真核對出售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具體到縣、鄉、村、組),並在開票系統當中錄入出售人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信息。
六、網路發票管理
稅務機關積極倡導納稅人使用網路發票,納稅人自願選擇使用。
納稅人有網路發票使用需求的,填制《納稅人使用網路發票系統情況表》(附屬檔案4),選擇確定網路發票開票模式。辦稅服務廳(徵收服務分局)據此辦理相關手續。
七、後續管理
(一)稅收管理人員在綜合巡查和專項核查等日常工作中發現納稅人發票使用存在問題的,應及時向辦稅服務廳(徵收服務分局)提交管理建議,調整發票票種和發票使用量。
(二)各市國家稅務局應將農業產品收購發票使用情況和代開普通發票情況作為風險監控對象,定期分析並將疑點數據下發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應對處理。
八、其他
(一)《河北省國家稅務局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廢止。
(二)《河北省國家稅務局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管理辦法》(冀國稅發〔2005〕101號)廢止。
(三)省局其他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九、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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