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取消簡併涉稅文書報表公告的解讀》是河北省地稅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4年04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取消簡併涉稅文書報表公告的解讀
- 主題分類:稅務
- 發布日期:2014年04月1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地稅局
檔案全文
關於發布取消簡併涉稅文書報表公告的解讀
一、發布公告的背景
為擴大第一批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推動基層稅務機關開展好第二批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同時認真落實好國務院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要求,根據稅務總局“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工作安排,決定對涉稅文書報表進行規範,該保留的保留、該完善的完善、該取消的取消、該簡併的簡併。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此次公告取消的15個納稅人填報使用類涉稅文書報表,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最佳化稅收征管業務流程類
一是《稅務登記驗證申請表》、《稅務登記換證申請表》,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對做好驗證、換證工作所做的規定而設定的。在集中開展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工作中發揮了作用,提高了工作效率,確保稅務登記驗證、換證工作順利有序開展。取消原因:隨著稅收征管現代化水平提高,各地征管實踐已經很少使用該兩表,今後再集中開展驗證、換證工作,也無需使用。為減輕納稅人填表負擔,有必要取消該兩表。取消後的管理:納稅人只需填報《稅務登記表》,提供相關資料,即可辦理稅務登記驗證、換證業務;稅務機關根據《稅務登記表》和相關資料,辦理相關業務,對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要與相關涉稅信息進行比對,加強日常管理。
二是《小額稅款退稅申請表》,是為做好小額稅款退稅工作而設定,但各地實踐中多以通用的退稅申請表代替該表。取消原因:取消該表有助於統一退稅申請表格式,減輕納稅人負擔,也減輕基層稅務機關文書報表印製壓力,減少浪費。取消後的管理:納稅人通過填報通用退稅申請表,提供相關資料辦理小額稅款退稅業務。
三是《有獎發票兌獎申請表》,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建立有獎發票和舉報獎勵制度相關規定而設定的。取消原因:大多數地區稅務機關從“便民辦稅”服務納稅人角度出發,已不再要求納稅人填報該申請表,取消此表不會影響有獎發票兌獎工作。取消後的管理:納稅人無需填報《有獎發票兌獎申請表》,只需提供有獎的發票即可辦理兌獎;稅務機關要做好對有獎發票真偽的鑑定,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流程,做好對納稅人的服務。
四是《發票真偽鑑定申請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三十三條“用票單位和個人有權申請稅務機關對發票的真偽進行鑑別。收到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並負責鑑別發票的真偽;鑑別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製稅務機關協助鑑別”而設定的。在稅務機關信息系統建設不完善,涉稅信息共享渠道不暢通的情況下,可提供發票真偽鑑定服務資源有限,當時設定該表有利於有序開展發票真偽鑑定工作。取消原因:為落實“便民辦稅”,鼓勵納稅人鑑別發票的真偽,打擊假髮票,取消該申請表的填報。同時,隨著稅收信息化建設推進,網路發票的推廣使用,發票管理信息平台的不斷完善,稅務機關已有條件為納稅人提供多渠道的發票真偽鑑別。取消後的管理:納稅人無需填報《發票真偽鑑定申請表》,可直接到稅務機關做發票真偽鑑定,或到稅務機關發票管理信息平台查詢核實相關信息;稅務機關要不斷完善信息系統,提高為納稅人提供發票真偽鑑別服務水平。
五是《納稅申報方式認定申請表》,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經稅務機關批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對部分自行納稅申報行為需經稅務機關批准的規定而設定的。該《納稅申報方式認定申請表》是稅務機關批准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書面依據,在郵寄、數據電文等申報方式實行的初期階段,有助於稅務機關對此類自行申報納稅方式的監管,有效防範了稅收風險。取消原因:隨著信息化的不斷推進,稅務系統信息工程的不斷完善,納稅人稅法遵從度不斷提高,稅務機關對這部分自行納稅申報業務的審批已失去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也不便於最佳化為納稅人的服務。總局明確取消“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准”,取消《納稅申報方式認定申請表》。取消後的管理:納稅人在申報之前無需再填報《納稅申報方式認定申請表》做納稅申報方式認定;稅務機關要做好信息系統建設,確保申報數據接收順暢,確保各種申報方式申報數據的準確銜接和集中統一。
六是《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申請變更)納稅定額表》,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檔案設定的,用以定期定額戶申請核定或申請調整定額填報基礎信息時使用。取消原因: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文書的通知》(國稅函〔2006〕1199號)印發的《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審批表》、《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採集表》等相關徵收管理文書已包括該表全部數據項,且《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審批表》可實現納稅人基礎數據、經營情況、定額比對、稅務機關核定、上級審批一表填寫,因此,取消《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申請變更)納稅定額表》。取消後的管理:取消該表之後,納稅人根據國稅函〔2006〕1199號印發的相關定期定額徵收管理文書,填報相關業務;稅務機關要根據定期定額徵管流程,做好核定定額相關工作。
(二)最佳化貨物勞務稅收管理流程類
《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檔案設定的。取消原因:為簡化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免稅申報程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規定,出口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適用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的免稅申報手續,不再報送《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及其電子數據。因此,取消《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取消後的管理:納稅人出口貨物報關單、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等留存企業備查的資料,應按出口日期裝訂成冊;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要求,做好事後管理。
(三)規範個人所得稅信息採集和稅收管理類
一是《中國大陸公民(包括華僑)基礎信息登記表》、《外籍人員基礎信息登記表》、《香港、澳門和台灣同胞基礎信息登記表》、《變更自然人登記申請表》等,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5號),第六條“扣繳義務人在進行初次扣繳申報時,應報送第五條所述個人的基礎信息。個人及基礎信息發生變化時,扣繳義務人應在次月扣繳申報時,將變更信息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而設定的。這些表式是稅務機關採集納稅人基礎信息的基本表格,在健全自然人信息資料、強化稅收征管方面起到了較好作用。取消原因:隨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21號)發布,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能夠較好地替代以上各表,而且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統一的表樣,能夠更好地規範各地自然人信息採集和登記工作,因此取消以上各表。取消後的管理:納稅人要按照稅務總局公告〔2013〕21號的規定填報《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稅務機關要加強宣傳,並做好納稅輔導等服務工作。
二是《開具個人完稅(費)證明申請表》,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開具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63號)“稅務機關直接徵收稅款的、納稅人申請開具完稅憑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開具通用完稅證或繳款書、完稅證明”的規定而設定的,在規範個人完稅證明管理方面起到一定作用。取消原因:為確保納稅人依法納稅並取得相關繳稅憑證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稅務機關應當積極主動為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取消此表可以進一步簡化開具手續,給納稅人帶來便利。取消後的管理:納稅人可直接向稅務機關要求開具完稅憑證,具備條件地區的納稅人可通過稅務網站,查詢、列印納稅情況;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開稅證明的時候,要做好對納稅人身份的確認,落實《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四)規範最佳化國際稅收工作規程類
一是《啟動相互協商程式申請書》,是《中國居民(國民)申請啟動稅務相互協商程式暫行辦法》(國稅發〔2005〕115號)檔案設定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式實施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6號),取消原因:該申請書由《啟動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式申請表》替代。取消後的管理:申請人填寫《啟動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式申請表》向稅務機關提出啟動相互協商程式的申請;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6號規定的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式辦理相關業務。
二是《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申請表》,是《關於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122號)檔案設定的,取消原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該申請表不需要納稅人提供,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備案表》替代。取消該文書提高了支付效率,方便納稅人辦理。一方面,最直接的變化就是不需向稅務部門申請便可直接支付的外匯資金由等值3萬美元以下(含)提高到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免去了這部分資金的稅務證明手續。另一方面,按照以前的規程,進行對外支付前,需要先向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再向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稅務證明,期間除了提供相關契約協定外,還要提供完稅證明、境外機構付匯要求文書等材料,經稅務部門審核無誤出具稅務證明後,才能去銀行辦理付匯業務。備案制實施後,大幅簡化了相關手續和材料。取消後的管理:稅務機關不再當場對納稅等事項進行審核,而改為事後審核調查是否完成納稅,只需下載並填寫好《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備案表》,與契約一起提交稅務機關,然後持稅務機關蓋章的《備案表》就能到銀行辦理付匯相關手續了。並且多次對外支付屬於同一筆契約的,只需在首次申請稅務備案時提供契約複印件,此後備案不用提供。
三、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是提高認識,落實到位。要深刻領會加強涉稅文書報表管理對於轉變稅務機關工作職能,落實兩個減負的重要意義;要結合“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做好取消簡併涉稅文書報表工作;需調整征管信息系統的相關征管流程、調整紙質文書印製方案的,要加強對納稅人的宣傳輔導,確保取消簡併涉稅文書報表工作落實到位。
二是採取措施,加強後續管理。各級稅務機關要密切關注,積極應對可能出現的問題。要研究制定取消簡併涉稅文書報表後續管理和服務措施,深入調查取消涉稅文書報表可能出現的問題和潛在的風險,避免因取消涉稅文書報錶帶來的稅收管理風險。
對落實中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