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供應管理辦法

《河北省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供應管理辦法》在1999.05.24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供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05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5月24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1999年5月10日省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供應的管理,預防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是指用於預防動物疫病的疫(菌)苗、毒素和類毒素。
本辦法所稱的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供應,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設定的動物防疫機構(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機構)和鄉、鎮畜牧獸醫站,為組織實施動物免疫計畫而從事的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的逐級訂購、分發、周轉和貯存。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的供應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供應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應當按計畫供應。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的訂購計畫,由動物防疫機構擬訂,經同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動物防疫機構批准。
上級動物防疫機構對下級動物防疫機構報送的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的訂購計畫,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第六條 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由具備下列條件的動物防疫機構統一供應:
(一)配備具有中級以上獸醫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具有相應的供應場所、庫房、冷藏設備和質量檢測設施;
(三)持有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供應許可證。
未持有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供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的供應活動。
第七條 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由省動物防疫機構統一訂購,逐級分發、周轉和貯存。
持有自購自用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許可證的動物飼養場可以向生產企業直接訂購自用的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但應當向當地動物防疫機構備案。
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直接向生產企業訂購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
第八條 動物防疫機構對其供應的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應當進行質量檢測,並將生物製品的生產單位、產品批准文號、生產批號、檢測結果等有關事項登記備案。
嚴禁供應沒有批准文號、失效變質和過期的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
第九條 動物生物製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必須直接供給省動物防疫機構和持有自購自用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許可證的動物飼養場。
第十條 動物飼養場和其他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動物時,不得以搭配等方式變相經營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
第十一條 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的供應場所和庫房應當與動物診療室、剖檢室隔離設定,並保持清潔衛生。其冷藏設備內不得存放與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無關的物品。
第十二條 科研教學等單位研製的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的中試產品需要進行中間試製區域試驗的,必須報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由動物防疫機構監督實施。因進行中間試製區域試驗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科研教學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三款、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和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獸藥管理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動物預防用生物製品的供應價格,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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