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

《河北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懲戒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而制定的檔案。

發布日期,第一章總則,第二章 失信行為,第三章認定程式和信息披露,第四章 失信行為的懲戒,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七章附則,

發布日期

冀建規範性檔案-2017-01號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檔案
冀建法(2017]5號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省直及系統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河北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巳經2017年3月27日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J33號),積極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懲戒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以下簡稱“失信行為"),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金融機構、房地產估價機構、擔保機構等(以下統稱“業務關聯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辦理或協助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失信行為的認定、信息披露、懲戒、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省直及系統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以下統稱“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失信行為的認定、懲戒、信息披露、管理,建立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黑名單,並將失信行為記錄上報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
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管理制度。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執行情況的管理和監督。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全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記錄目錄,通過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匯總全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記錄,實現全省管理中心聯合懲戒,並實現與省徵信系統信息共享。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並對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的認定、懲戒、信息披露、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章 失信行為

第六條繳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應當認定為失信行為:
(一)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
(二)截留職工住房公積金不繳存的;
(三)未經職工同意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餘額的;
(四)出具虛假材料協助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或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五)為非本單位職工代繳住房公積金的;
(六)人力資源類單位為與本單位不存在人事代理或勞務派遣關係的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七)未按照規定調整繳存基數或者補繳的;
(八)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七條 繳存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應當認定為失信行為:
(一)提供虛假證明資料以騙提住房公積金或者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連續3期或者累計6期以上的;
(三)貸後無故停繳6個月以上的;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八條 業務關聯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應當認定為失信行為: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偽造購房契約、發票、收入明細等資料以協助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或者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二)金融機構偽造借款契約、還款明細等資料以協助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的;
(三)房地產估價機構通過虛評房屋價值協助職工騙取住房公積金高額貸款的;
(四)擔保機構提供虛假擔保材料、擔保責任餘額超過其淨資產規定比例、拒不履行擔保責任的;
(五)假借管理中心名義收取費用的;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金融機構拒絕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敖條件的繳存人(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七)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章認定程式和信息披露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的認定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調查核實。管理中心發現有疑似違法違規情形的,應告知當事人失信行為懲戒和黑名單管理的相關內容、棟述申辯權利和申辯渠道,留存當事人相關資料,通過電話、面談、上門調查等方式核實情況。
(二)審定告知。對擬列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的繳存單位、業務關聯單位和繳存職工,管理中心應當提前告知當事人。
(三)異議複查。當事人對失信行為認定有異議的,可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訴。管理中心應當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對反映的情況進行核實,並給予答覆。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管理中心應當予以更正。
(四)信息披露。管理中心應當對履行職貴過程中形成的失信行為黑名單信息進行整合,並上報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條 管理中心披露的黑名單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失信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單位名稱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繳存職工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公民身份號碼等;.
(二)列入失信黑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政策依據、懲戒措施等;
(三)懲戒措施起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內容。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因違反與住房公積金業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管理中心應當將其直接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通過網站公開行政處罰信息,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懲戒。

第四章 失信行為的懲戒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有失信行為的,管理中心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懲戒。
第十三條繳存單位和業務關聯單位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管理的,管理中心應當桉照有關規定進行重點檢查,並將繳存單位和業務關聯單位法定代表人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其名下業務關聯單位5年內不得新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業務。
第十四條 繳存職工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管理的,取消其5年內的住房公積金住房消費類提取和貸款資格。
繳存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或者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提取資金或者提前償還全部借款本息並解除委託貸款契約。繳存職工貸後無故停繳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按月足額繳存並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拒不執行的,自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之日起按照住房公積金借款契約約定將其貸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貸基準利率水平。
繳存職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假冒他人簽名等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管理中心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被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管理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在限制期內再次違法違規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限制期限重新計算。
第五章信用的修復
第十六條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自我糾錯、主動自新機制,鼓勵有失信行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主動修覆信用。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失信行為整敃憲畢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信用修復,管理中心可視情況縮短懲戒期限或者免予相關懲戒。
第十七條 管理中心應當對失信行為黑名單實施動態管理。被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管理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
工和業務關聯單位,在懲戒期內將失信行為整改完畢的,管理中心應當在懲戒期限結束後刪除其失信行為信息。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規定職貴,將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執行情況納入管理中心年度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考核。
管理中心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及時準確、公平公開、審慎管理的原則,對失信行為進行認定,實施懲戒措施,在全省統一的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註記,通過全省住房城鄉建
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披露失信行為黑名單信息。及時將全省房公積金失信行為黑名單信息錄入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全省管理中心信息共享,聯合懲戒。
第十九條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給予行政處分:
(-)信用修複審核通過後,未及時刪除失信行為信息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的;
(三)未桉照本辦法規定公開、共享、使用失信行為黑名單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失信行為主體採取相應懲戒措施的;
(五)其他侵害失信行為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的。
第二十條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給相關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解釋。
抄送:河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7年4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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