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實行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實行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的通知》是一部河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2年04月0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實行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的通知
  • 發布單位:河北省
  • 發布文號:冀政函[2002]17號
  • 發布日期:2002-04-05
  • 生效日期:2002-04-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冀政函[2002]17號
【發布日期】2002-04-05
【生效日期】2002-04-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實行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的通知
(冀政函[2002]17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近年來,經過各級各部門共同努力,我省涉農價格和收費行為逐步規範,農村經濟發展環境逐步好轉,亂漲價、亂收費勢頭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當前涉農價格和收費工作中仍存在不少問題,“三亂”現象並未從根本上解決,有些地方還相當嚴重。為鞏固整頓涉農價格和收費工作的成果,決定在全省範圍內全面推行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行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的重要意義。實行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直接向農民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是深化農村村務、鄉(鎮)務公開和部門收費公開的重要內容,是規範涉農收費行為,完善民眾監督的重要制度。各級政府一定要從實踐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實提高對實行涉農收費公示制度的認識,牢固樹立減負就是增收的觀念,把實行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作為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事來抓。要通過實行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更好地監督涉農價格和收費政策的落實,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以實現價格和收費管理透明、價格和收費行為規範、農民負擔明顯減輕的目標。
二、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的內容。凡按照中央和省兩級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農民的國家行政機關收費、公益事業性收費及經省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涉及農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均應實行公示制度。不僅要公示涉農收費和價格的項目及標準,還要公示這些收費和價格的計費單位、投訴電話及受理單位和處理承諾等。
三、涉農價格和收費的公示形式。採取在民眾交費的場所或方便民眾閱讀的地方設立公示欄、公示牌或價目表的方式,對涉農價格和收費進行公示。村級公示欄由省統一製作,公示內容全省統一。鄉(鎮)政府各有關部門如民政、計生、國土、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勞動等有涉農收費的部門,也要在收費場所設立公示欄或公示牌,公示規定的收費;電力、電信、郵政等經營單位均要在收費場所設立公示牌或價目表,公示規定的價格和收費;中國小要在校內設立公示欄,公示規定的收費;衛生院要在本院的收費處設立收費價目表,公示常用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收費部門、單位設立的公示牌由執收單位分別製作,公示內容由設區市物價部門統一規定。公示欄的製作貫徹經濟實用的原則,嚴禁以此為由向農民攤派收費。各鄉(鎮)及其部門和各行政村的公示欄務必在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
四、加強對涉農價格和收費的監督檢查。各地要結合實行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健全農村價格和收費監督網路,完善農村價格和收費行為的投訴舉報制度,加大對涉農價格和收費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各級物價部門要把涉農價格和收費檢查作為今年的一項重點工作來抓,對於擅自設立涉農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在農產品收購中壓級壓價,違反農民自願原則強行向農民服務和收費,或將已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的,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對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對影響惡劣、性質嚴重的,除了實行經濟處罰外,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和單位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今年7月份省物價局要組織力量對涉農價格收費公示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五、加強對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要重視和支持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特別是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履行責任,加強對公示制度的領導。縣級政府物價部門既是實行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的主管部門,也是實行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的主要責任部門,擔負著實施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受理農民舉報、監督檢查涉農價格政策執行情況、維護農民合法利益的重要任務。監察、糾風辦、減負辦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各地要把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作為政務公開和減輕農民負擔的一項長期制度堅持不懈地抓下去,每半年進行一次自查,確保將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工作抓實抓好。
二○○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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