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組織機構第三十九條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依據《
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學校黨委的主要領導職責:(一)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二)負責學校黨組織自身建設,承擔
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事項;(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及負責人人選;(五)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
教職工代表大會;(六)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七)法律、黨內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河北工業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全委會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常委會履行。學校黨委實行
民主集中制。黨內重要事務和學校改革、建設、發展的重要議題,須由全委會或常委會根據其議事規則,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四十一條中國共產黨河北工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學校紀委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能,為學校各項事業發展提供政治保證。
第四十二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權:(一)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制定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及思想品德教育;(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規定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四)聘任與解聘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管理學生學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工與學生實施獎勵或處分;(五)擬訂和執行學校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由校長主持,依其議事規則討論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校長廣泛聽取教職工、學生的意見和建議,定期向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四條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學術評價、教學科研、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建設等方面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一)審議或審定學校重大學術規劃、學術機構和學科資源配置;(二)審議或審定學校學術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學術道德規範和學術爭議處理規則;(三)根據學校委託,評定學校擬引進和選拔高層次人才的學術水平,以及學校擬推薦和獎勵的教學科研成果的學術水平;(四)為學校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提供諮詢;(五)為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管理、教學科研和對外交流中重大項目的實施提供諮詢;(六)根據有關規定或學校委託,調查和認定學術不端行為,受理和裁決學術糾紛;(七)學校授權處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學校學術委員會按學科群組設定學部分委會,按學科建設、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學術事務設定專委會。各分委會、專委會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領導。學校學術委員會依據其章程組建、運行。
第四十六條學校依法設立
學位評定委員會,作為學校學位事務的諮詢和決策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教學、研究人員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一)作出授予或撤銷博士、碩士和學士學位的決定;(二)在國家授權範圍內,審議學位授權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領域)的設立、調整和撤銷;(三)審核批准或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四)研究處理有關學位授予工作與導師管理工作中的爭議和申訴;(五)作出提名、授予或撤銷
名譽博士學位的決定;(六)授權、指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開展工作;(七)研究和處理學位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開展工作、行使職權。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一)聽取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的落實;(二)審議校長年度工作報告、學校發展規劃、財務及其他重要工作報告,審議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三)審議通過與學校教職工福利、分配製度、考核獎懲等權益相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四)監督和民主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幹部;(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六)審議或審議通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設立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履行職責。學校實行校、院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五十條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代表由全體學生依法選舉產生,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一)選舉學生會工作領導機構;(二)修改學生會章程;(三)審查和決定學生會的工作;(四)討論與學生權益相關的學校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五)收集和反映學生對學校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提交關於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的大會提案;(六)討論、決定其他相關事項。學校實行校、院兩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第五十一條學校工會是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
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二條學校共青團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三條學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團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第五十四條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作為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施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會依據其章程組建、運行。
第五十五條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募集辦學資金,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六條學校根據工作需要,按程式設定校內職能部門,決定其職權與職責。
第五十七條學校根據需要設立教學、研究等機構,按照學科門類特點和發展要求設立學部。
第五十八條學校設定圖書情報、信息技術、後勤等直屬公共服務機構,不斷完善管理與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
第五十九條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自主管理和運營。
第六十條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應的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