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業大學章程

河北工業大學章程

《河北工業大學章程》經河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社會公示,並經河北省教育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於2014年12月26日予以核准生效。 《河北工業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部分。序言部分記載了學校的歷史沿革、“工學並舉”辦學特色、“勤慎公忠”校訓精神和學校章程建設歷史。正文部分包括總則、辦學定位、學生、教職工、組織機構、學院、財務資產、校友、標識、附則等10章85條,章程全文 9100餘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工業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河北省教育廳
  • 核准日期:2014年12月26日
  • 發布文號:河北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書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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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過程

2013年5月,河北工業大學成立《河北工業大學章程》編制領導小組和辦公室,組建章程寫作組,正式啟動學校章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對學校章程制定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將章程制定工作分為學習調研、集中研討擬定章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學校審定、上報核准5個階段,計畫於2014年年底完成章程制定工作。
2013年6月-2014年7月,起草了學校大學章程(初稿)。
2014年7月12日,學校召開黨委常委擴大會議,對章程(初稿)進行了初步審核和研討,修改完善後形成了章程(徵求意見稿-第1稿)。
2014年7月15日-17日,學校召開全體中層單位負責人研討會。中層單位負責人分4組研討章程內容,共提出修改意見建議183條次。章程寫作組根據中層單位負責人研討會徵集上來的意見建議,進一步完善章程內容,形成章程(徵求意見稿-第2稿)。
2014年7月20日-8月21日,就章程(徵求意見稿-第2稿)在全校範圍徵集意見建議。
2014年8月22日、23日,學校召開徵集章程意見建議暑期工作匯報會,聽取學校各部門單位負責人對大學章程及章程所涉及綜合改革方案的研討和意見徵集情況匯報,共徵集意見建議881條次。
2014年8月24日-8月30日,章程寫作組逐條研究、合理吸收了各部門、單位徵集上來的意見建議,梳理調整了章程框架結構,精簡了繁瑣內容,對各條款內容進行了法律規範,對語言文字進行了精煉,形成了章程(徵求意見稿-第3稿)。
2014年8月31日,學校召開黨委常委擴大會議,對章程(徵求意見稿-第3稿)進行審核和研討。
2014年9月5日,學校邀請教育部政策法規司黃興勝副司長來校做“大學章程與大學治理現代化”報告,校領導、全體中層幹部、高級職稱教師、系主任、學術委員會成員、教學督導委員會成員、國中級職稱教師代表、學生代表、離退休人員代表參加報告會。報告會進一步提升了全校師生對大學章程建設重要意義的認識,進一步明確了章程建設的有關要求。會後聽取了黃興勝副司長對學校章程內容的意見。
2014年9月5日-9月12日,學校就章程(徵求意見稿-第3稿)第二次在全校範圍徵集意見建議,共徵集意見建議302條次。章程寫作組逐條研究、合理吸收了每個部門單位徵集上來的意見建議,形成了學校章程(草案)。
2014年9月16日,學校分組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並原則通過章程(草案)內容。章程寫作組根據審議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了章程(草案)。
2014年9月17日,學校召開校長辦公會,審議並通過章程(草案)內容。章程寫作組根據審議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了章程(草案)。
2014年9月22日,學校召開黨委全委會,審定通過了章程(草案)內容,形成學校章程(核准送審稿)。
2014年9月29日,學校章程(核准送審稿)報省教育廳提請核准。
2014年11月19日,省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學校章程,就章程內容提出完善意見建議。章程寫作組根據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了章程(核准送審稿)內容。
2014年12月2日,學校章程(核准送審稿)再次提交省教育廳進行核准。
2014年12月10日-12月20日,省教育廳通過教育廳網站,將學校章程(核准送審稿)予以公示,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核准公告

河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號
河北工業大學:
《河北工業大學章程》經河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社會公示,並經河北省教育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於2014年12月26日予以核准,同日起正式生效。
2014年12月26日

章程內容

大學章程當前位置:首頁\工大概況\大學章程

大學章程

序言
河北工業大學前身為創辦於1903年的北洋工藝學堂,之後相繼更名為直隸高等工業學堂、直隸高等工業學校、直隸公立工業專門學校、河北省立工業專門學校、河北省立工業學院、河北省立工學院、河北工學院,1951年與北洋大學合併為天津大學,1958年恢復重建,1962年與天津工學院合併改稱天津工學院,1971年復名河北工學院,1995年定名為河北工業大學。學校立校之本在於興工報國。學校百餘年的辦學歷程是一部與近現代民族工業發展息息相關、與國家高等工程教育緊密相連的發展史。學校初創,時值清末,國家積貧積弱,為探求“實業富國”之良方,學校汲汲圖興學之策;民國時期,面對外辱內患,學校擔負起“工業救國”之重任,努力探索工業教育之新路;新中國成立後,學校肩負“科教興國”之責,與百業待舉的祖國一道砥礪前行;跨入新世紀,學校堅持以“創新強國”為己任,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鼎力續航。學校興校之基在於“工學並舉”。1903年,學堂首任總辦周學熙先生提出“工藝非學不興,學非工藝不顯”的辦學主張,創辦了全國最早的高校校辦工廠,首開“工學並舉”工業教育思想之先河;1929年,河北省立工業學院首任院長魏元光先生繼承“工學並舉”辦學傳統,強調“既習其理、又習其器”,開創“中國式一體化工業教育”道路;1958年,河北工學院復建後首任院長潘承孝先生強調“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並重的“三基”教育,倡行“教學科研生產一體化”,進一步拓展了“工學並舉”的辦學理念;1996年,學校躋身首批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序列以來,賦予“工學並舉”以“理論與實踐、辦學與興工、立校與報國”相結合的時代內涵,形成了鮮明的辦學特色。學校固校之魂在於“勤慎公忠”。近百年來,學校秉承魏元光先生提出的“勤慎公忠”校訓精神,“勤以治學、慎以立身、公以對人、忠以處事”,歷經滄桑不忘教育之本,百折不撓秉持報國初衷,培養了代代工大人身擔家國的理想信念,敬業樂群的道德風範,嚴謹務實的科學態度,好學求新的進取精神。學校治校之器在於依章辦學。學校早在1903年就擬定了《工藝學堂詳訂暫行章程》,此後,又相繼制定了《直隸高等工業學堂試辦章程》、《直隸公立工業專門學校簡章》、《河北省立工業學院規則》,為今日高水平大學建設奠定了依法治校、依章辦學的歷史根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學校、教職工、學生和舉辦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學校辦學行為,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中文名稱為河北工業大學,簡稱河北工大;英文譯名為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縮寫HEBUT。
第三條學校法定住所為天津市北辰區西平道5340號。辦學場所包括天津市北辰校區、紅橋校區和河北省廊坊校區。
第四條學校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第五條學校辦學特色為“工學並舉”。
第六條學校校訓為“勤慎公忠”。
第七條學校校風為“勤奮、嚴謹、求實、進取”。
第八條學校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舉辦、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的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學校行政主管部門是河北省教育廳。學校舉辦者依法指導、支持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提供充足和穩定的辦學資金,依法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考核評估學校辦學質量和水平。學校共建方依據共建意見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九條學校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干涉。學校辦學自主權主要包括:(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二)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畫,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三)按照國家學位制度有關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卓越學者和著名社會活動家等傑出人士名譽學位;(四)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自主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五)遵循精簡、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財產,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九)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十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河北工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行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建立符合國情、與學校發展相適應的現代大學制度。
第十一條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師生和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發揮學院辦學的主體作用。
第十三條學校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與國際科技文化交流。
第二章 辦學定位
第十四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教育改革,堅持開放辦學,堅持“工學並舉”辦學特色,走內涵發展、創新發展、協同發展之路,努力建設成為國內有重要影響、國際知名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第十五條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為基本職能。第十六條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嚴謹務實、開拓創新、具有社會責任感的高素質專門人才。第十七條學校以本科教育為基礎,本科教育與研究生教育並重,積極開展其他形式的教育活動。第十八條學校堅持以工為主,工理經管文法藝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第十九條學校立足京津冀、輻射全國、面向世界,依託省市部共建平台,集聚區域辦學資源,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助推京津冀協同發展,為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支持與智力支撐,為人類文明進步做出貢獻。
第三章 學 生
第二十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第二十一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按規定使用教育教學資源;(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五)按規定組織或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科技創新、文藝體育等各類活動,按規定組織或參加學生團體;(六)按政策和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七)獲得就業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八)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九)對紀律處分、處理及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十)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二十二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一)完成規定學業;(二)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維護學校名譽和利益;(三)遵守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四)按規定繳納學費等有關費用;(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學、科研設備和生活設施;(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二十三條學校根據辦學實際,改善學生學習、生活條件,關注學生身心健康,為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第二十四條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十五條學校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理。學校建立學生申訴處理機構,完善學生權利保障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第二十六條外國和境外留學生適用本章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條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在校學習期間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及契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四章 教職工第二十八條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第二十九條教師是指學校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教師享有下列權利:(一)按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二)從事科學研究,進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三)公平獲得職業發展的機會和條件;(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職務資格的評、聘、晉升等機會,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六)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薪酬福利、社會保險、休息休假等待遇;(七)就處理或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八)依據相關規定和契約約定合理流動;(九)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第三十條教師應履行下列義務:(一)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遵守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愛國守法、敬業愛生、教書育人、為人師表;(二)嚴謹治學,遵守學術規範,維護學術尊嚴,恪守學術道德;(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維護學校名譽和利益;(四)履行崗位職責,按規定完成工作任務;(五)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六)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第三十一條學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參照教師的權利和義務,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第三十二條學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按崗位特點對教職工進行分類管理,健全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將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培訓、獎勵或處分的重要依據。第三十三條學校對取得優異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三十四條學校對違反規章制度、不履行義務或未完成規定工作任務的教職工,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理。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建立教職工權益保護與救助機制。第三十五條學校完善教職工培訓體系,對教職工職業生涯規劃與發展提供指導和幫助。第三十六條學校完善教職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根據辦學實際,改善教職工工作、生活條件。第三十七條學校貫徹落實離退休人員政策,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第三十八條學校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名譽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人員,在校工作學習期間,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章 組織機構第三十九條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學校黨委的主要領導職責:(一)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二)負責學校黨組織自身建設,承擔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事項;(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及負責人人選;(五)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六)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七)法律、黨內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第四十條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河北工業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全委會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常委會履行。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黨內重要事務和學校改革、建設、發展的重要議題,須由全委會或常委會根據其議事規則,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作出決定。第四十一條中國共產黨河北工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學校紀委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能,為學校各項事業發展提供政治保證。第四十二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權:(一)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制定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及思想品德教育;(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規定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四)聘任與解聘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管理學生學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工與學生實施獎勵或處分;(五)擬訂和執行學校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四十三條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由校長主持,依其議事規則討論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校長廣泛聽取教職工、學生的意見和建議,定期向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第四十四條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學術評價、教學科研、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建設等方面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一)審議或審定學校重大學術規劃、學術機構和學科資源配置;(二)審議或審定學校學術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術道德規範和學術爭議處理規則;(三)根據學校委託,評定學校擬引進和選拔高層次人才的學術水平,以及學校擬推薦和獎勵的教學科研成果的學術水平;(四)為學校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提供諮詢;(五)為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管理、教學科研和對外交流中重大項目的實施提供諮詢;(六)根據有關規定或學校委託,調查和認定學術不端行為,受理和裁決學術糾紛;(七)學校授權處理的其他事項。第四十五條學校學術委員會按學科群組設定學部分委會,按學科建設、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學術事務設定專委會。各分委會、專委會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領導。學校學術委員會依據其章程組建、運行。第四十六條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作為學校學位事務的諮詢和決策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教學、研究人員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一)作出授予或撤銷博士、碩士和學士學位的決定;(二)在國家授權範圍內,審議學位授權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領域)的設立、調整和撤銷;(三)審核批准或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四)研究處理有關學位授予工作與導師管理工作中的爭議和申訴;(五)作出提名、授予或撤銷名譽博士學位的決定;(六)授權、指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開展工作;(七)研究和處理學位工作中的其他事項。第四十七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第四十八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開展工作、行使職權。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一)聽取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的落實;(二)審議校長年度工作報告、學校發展規劃、財務及其他重要工作報告,審議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三)審議通過與學校教職工福利、分配製度、考核獎懲等權益相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四)監督和民主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幹部;(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六)審議或審議通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事項。第四十九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設立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履行職責。學校實行校、院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第五十條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代表由全體學生依法選舉產生,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一)選舉學生會工作領導機構;(二)修改學生會章程;(三)審查和決定學生會的工作;(四)討論與學生權益相關的學校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五)收集和反映學生對學校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提交關於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的大會提案;(六)討論、決定其他相關事項。學校實行校、院兩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第五十一條學校工會是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第五十二條學校共青團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第五十三條學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團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發揮積極作用。第五十四條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作為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施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會依據其章程組建、運行。第五十五條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募集辦學資金,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第五十六條學校根據工作需要,按程式設定校內職能部門,決定其職權與職責。第五十七條學校根據需要設立教學、研究等機構,按照學科門類特點和發展要求設立學部。第五十八條學校設定圖書情報、信息技術、後勤等直屬公共服務機構,不斷完善管理與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第五十九條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自主管理和運營。第六十條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應的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
第六章 學 院第六十一條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需要設定和調整學院。學校本著事權相宜、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事管理和資源配置等方面賦予學院相應管理權。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等活動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學院根據學校規定或授權行使下列職權:(一)制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二)制訂人才培養方案,擬訂年度招生計畫,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三)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開展科學研究及其他學術活動;(四)擬訂內部機構設定和人員聘任方案,實施人員聘任與管理;(五)擬訂學院辦學經費年度預算,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六)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六十二條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負責學院事務的決策與執行,通過學院黨政集體領導、分工負責,保證工作目標和任務的實現。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內容或工作性質由學院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或院長主持。學院黨政聯席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決策。第六十三條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學院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負責學院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貫徹執行學校黨委各項決定,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院長履行職責。第六十四條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長採取民主推薦、組織推薦、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經學校黨委批准,由校長聘任。院長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院教職工報告工作。第六十五條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學院學術事務的審議和諮詢機構,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第六十六條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以及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需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七章 財務資產第六十七條學校經費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和事業收入為主,其他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學校支持校內各部門、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各類獎助基金及其他辦學資源。第六十八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加強重大項目資金預算執行監管和績效考評。學校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完善內部財務監督機制,保障資金安全運行。第六十九條學校國有資產包括學校所擁有、使用的由國家財政資金和事業收入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的捐贈等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第七十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學校建立高效、共享的資產使用機制和績效評價機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第七十一條學校依法擁有、保護、合理使用和開發學校名稱、學校標識、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第七十二條學校堅持可持續發展理念,以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為基本依據,科學配置學校資產。第七十三條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自然和人文景觀設施,建設數字校園、綠色校園、人文校園、平安校園、和諧校園。
第八章 校 友第七十四條校友包括在學校學習過的學生和工作過的教職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名譽學位和名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第七十五條學校設立校友會,鼓勵和支持校友會按地域、行業、屆別、專業等成立校友分會。校友會依靠海內外校友的廣泛影響和力量,提升學校社會影響力,支持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校友會執行機構是校友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校友代表選舉產生。校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第七十六條學校健全信息渠道,幫助校友了解學校發展狀況。學校為校友學習工作提供便利和服務,鼓勵和支持校友與學校以及校友之間開展合作。第七十七條學校鼓勵校友以各種方式支持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學校對為社會和學校發展做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九章 標 識第七十八條學校建立視覺形象標識系統,規範使用校名、校徽、校訓、校旗等學校標識。校徽造型為圓形印章形,顏色為工業藍,圖案包括讀書、做工兩個人物造型及桌台、鐵砧、書籍和“1903”字樣等元素。校旗分藍色底與白色底兩種,藍色旗為主旗,白色旗為副旗,圖案包括校名、校徽等元素。
第七十九條學校校歌為《河北工業大學校歌》。
第八十條學校紀念日為公曆3月19日,學校慶祝日為公曆10月的第二個星期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章程草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議審定、校長簽發,報河北省教育廳核准,報教育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十二條章程修訂須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校長辦公會議提議,經學校黨委同意後,啟動修訂程式。章程修訂案的審核程式依據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三條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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