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沙特協商會議
- 外文名: المجلس الاستشاري السعودي
- 成立時間:1992年
- 國家地區:沙烏地阿拉伯
簡史,地位,職權,組織結構,制度,立法程式,黨團,對外交往,
簡史
1982年法赫德國王登基後,發布了具有現代意義的《協商會議法》。1992年9月,法赫德國王任命前司法大臣穆罕默德·本·朱拜爾為協商會議主席,1993年8月,又任命哈姆德·巴德爾為協商會議秘書長,8月20日任命了協商會議的60名成員。12月29日,主持了協商會議開幕式,第一屆現代協商會議宣告正式成立。1997年7月,第二屆協商會議成立,法赫德國王諭令將成員增至90名,原60名成員中一半留任,新任命60人。2001年第三屆協商會議將人數由90人增加到120人。2005年4月11日,法赫德國王諭令修改《協商會議法》,將協商會議成員由120名增至150名,並宣布第四屆協商會議成立,150名成員中有92員成新員。
2009年3月,第5屆協商會議成立。成員共150名,其中新成員81名。
地位
1992年頒布的《協商會議法》規定:協商會議每屆任期4年,總部設在利雅得,也可在王國境內的其他城市召開會議。協商會議通過的決議呈交內閣首相供內閣會議研究,如內閣和協商會議意見一致,經國王批准後生效;如出現分歧,由國王最終裁決。
成員的選舉與協商會議的產生
職權
協商會議沒有立法權,是政府的諮詢機構,就政府提交的問題提出修改意見或對政府經濟政策等提出建議、批評。有權對政府大臣提出正式質詢。其職能包括:1.討論國家經社發展計畫。2.研究國際條約和協定,並提出建議。3.討論各部及其他政府機構提出的年度報告。4.根據內閣首相的要求就一些重大的國家大政方針發表諮詢意見。
組織結構
有12個專門委員會,分別是:
(2)社會、家庭及青年事務委員會;
(3)經濟、能源事務委員會;
(4)安全事務委員會;
(5)行政、人力資源委員會;
(6)教育、科研事務委員會;
(7)文化、新聞事務委員會;
(8)外交事務委員會;
(9)水、設施及公共服務委員會;
(10)衛生與環境事務委員會;
(11)財政事務委員會;
(12)交通運輸與信息技術委員會。
協商會議秘書處下設3個部門:專門委員會事務助理秘書處、例會事務助理秘書處、財務與管理事務助理秘書處。
制度
會議由協商會議主席宣布開始和結束,並由其確定會議議題,決定是否對某議題進行投票。主席不在時,由副主席履行上述職責。只有在至少三分之二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會議方為有效,有關決議須經多數與會成員同意。在同意與反對票相等時,採納協商會議主席所在方的意見。沙特協商會議每兩周舉行一次會議,由主席決定會議時間。會議議題及檔案必須在協商會議內部研究討論,不得將其帶出會場。會議期間,成員發言須提出書面要求,對一個議題的發言時間一般不得超過5分鐘,非經主席許可不能發言。除主席外,他人無權打斷發言。每次會議均編寫會議紀要。休會期一般在7月到9月。
立法程式
協商會議沒有立法權,是政府的諮詢機構。
黨團
對外交往
沙特協商會議積極參加有關地區和國際議會組織的會議。協商會議下設10個議會友好委員會,每個委員會成員從11人到13人不等,每個委員會負責與若干國家的雙邊議會友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