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美國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城警察局長沙利文狀告《紐約時報》,認為該報在警方平息小石城騷亂時濫用武力的報導中損傷其名譽,並要求紐約時報賠償50萬美元。然而官司打到聯邦法院後沙利文被裁定敗訴。沙利文案終結了美國關於煽動性誹謗的觀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沙利文案
- 外文名:Sullivan
- 時間:1964年
- 地點:美國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城
簡介
沙利文案的第一要義是保護言論自由。布倫南法官指出:“錯誤的陳述也有‘呼吸的空間’,故也需要保護。如果僅是事實錯誤,並不得抑制言論自由。”其次,從媒體實踐來看,記者不是科學家,既要及時傳播信息,又要每一次細節都不出差錯,幾乎無法操作,等於扼殺了輿論監督。只有傳播出來,才有試錯的機會,才能最終發現真相。
要點
敗訴原因
二是媒體報導在時間安排及公共空間建設方面的特殊性。聯邦法院認為,只要媒體報導不構成“實際惡意”,而且對事實有過查證,那么,不論事實真相如何,這一切都不構成故意的惡意中傷。
透過聯邦法院的一紙判決,足見美國不遺餘力地從制度上保障國民言論權利與輿論監督的良苦用心。
對中國的影響
必須指出的是,此案在網路中並沒有得到普遍的肯定,相反遭到紛紛質疑。這是因為,央視作為國家級媒體,本身具有公權力性質。此案的核心,到底是媒體報導公共事件呢,還是公權力對決私權利?更重要的背景是,在更具有公權力和公共事件性質的諸多案例中,沙利文案準則沒有得到絲毫體現。例如數日前發生的膠濟鐵路“4.28”慘案中,一位山東網友因為轉貼不實訊息(誇大死亡人數),就被當地警方拘留5日。
希望在更多的地方媒體報導中,在更多的公權力質疑聲中,不實訊息乃至錯誤言論都享有更大的呼吸空間,使信息能夠有更多糾錯的機會,最終達致動態平衡。
案例價值
著名哲學家,教育家亞歷山大·米克爾約翰,多年提倡“人民對政府的任何評論,都享有免責權”,得知此案判決結果後說:“這是值得當街起舞的時刻。”
誹謗訴訟,不再是挾制媒體的政治利器,這極大地增強了媒體信心。判決文甚至把批評官員確立為公民的職責。“公民履行批評官員的職責,如同官員恪儘管理社會之責。”這一點,對於媒體來說意義重大。
沙利文案後,美國媒體在揭露政治真相的戰場上,更加驍勇善戰,“持續報導越南戰爭”和“水門事件”足稱兩大碩果,並為新聞記者贏得“無冕之王”的桂冠。